空气监测站运维服务方案 (空气站运维工作前景)

空气站运维国控站,空气站运维公司信息

一、项目服务范围

本项目为阜城县开发区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包括阜城 3 个开发区六参数站点的运行维护管理。项目预算金额:1062500 元,运维费用包括站点日常维护、耗材备件更换、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站房管理与维护等。

二、运维服务范围

2.1、监测设备和辅助设施

运维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气象仪器和辅助设备设施三部分。其中,空气站站监测仪器包括 PM10、PM2.5、SO2、CO、NOx、O3 六项指标分析仪、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备设施包括采样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软硬件、钢瓶气、UPS、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防雷系统、子站站房等。

2.2 、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监测工作方式为 24 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有线网络向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实时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自动站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每日零点校准报告、每周跨度校准报告、所有仪器设备及工控机的状态工作参数等。

2.3 、数据审核及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监测完成后,运维方应该做好数据审核。数据审核时应围绕着监测数据代表性、完整性、精密性、准确性、可比性(合理性)“五性”进行审核。对监测过程中前后制约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核,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比对质控校准。

三、基本要求

(1)中标后 1 个月内运维单位在其中标的服务区域至少设立 1 个运维服务机构,如办事处或分公司。

(2)中标单位应保证为本项目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3 人。

(3)中标单位应保证为本项目配备的专用巡检车辆数量不少于 3 辆。

(4)中标单位须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包括配套的流量计、温湿度计、大气压计、标准气体等。

(5)中标单位须承诺所涉及设备的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 1 年使用量配置。

(6)中标单位应以技术支持机构为单位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四、运维工作内容

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空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空气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空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空气站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

(5)空气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6)其他空气站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7)空气站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空气站与市站、省站通讯正常;

(8)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 24 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9)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 24 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10)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运维公司负责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和安装具体工作。

五、运行维护工作总体要求

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空气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数据获取率达到 90%(以小时值计)以上;

(3)数据内部质控合格率达到 80%(以小时值计)以上;

(4)运维任务完成率 100%;

(5)异常情况处理率 100%。

六、运维工作要求

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

6.1 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 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 3℃,相对湿度保持在 80%RH 以下;

(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6)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6.2 每日工作内容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空气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阜城县分局,在每日 6 时~23 时出现的故障,应在 4 小时内解决,其他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 8 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4)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市站、省站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7)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每天通过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审核,并向市级和省级监测站提交小时值审核结果和根据小时值生成的各点位日均值。数据审核报送工作应按照省监测站统一时限要求完成。日常情况下于每日下午 14 时前完成,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一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二日(如 1 日产生的数据,应于 2 日 14 时前完成审核,最迟在 4 日 14 前完成审核)。对于未能按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数据,须于数据产生一周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阜城县分局报送书面审核结果及未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原因。同时每月 1 日 16:00 前必须将上月将所有审核结果报送至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阜城县分局。

6.3 每周工作内容

每周至少巡视空气站 1 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空气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5)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6)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7)检查空气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8)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9)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空气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0)应及时清除空气站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11)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空气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他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12)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 50%,及时进行更换。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6.4 每月工作内容

清洗 PM10 及 PM2.5 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检查 PM10 及 PM2.5 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6.5 每两个月工作

(1)更换 PM10、PM2.5 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2)校准和检查 PM10 及 PM2.5 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3)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6.6 每季度工作内容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对 PM10 和 PM2.5 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 K0 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6.7 每半年工作内容

(1)检查PM2.5、PM10 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3)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 20 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4)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空气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5)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6.8每年工作内容

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七、建立空气站维护档案

将空气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应当使用环保局制定的统一样式表格。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1)空气站巡视巡检记录;

(2)空气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3)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4)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5)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6)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7)空气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8)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9)空气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10)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11)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八、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

(1)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2)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质控和考核单位。应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各类记录表格交给考核单位,用于数据复核;

(3)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空气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空气站每日 6时~23 时出现故障,应在 1 小时之内响应,4 小时内解决,其他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 8 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必须在 24 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 24 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省监测站。对于使用超过 8 年的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导致报废,以及因洪水、地震、飓风、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要先行提供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招标人;

(4)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九、质量控制要求

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量值溯源要求:在每个空气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于 500PSIG 时,标准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 150PSIG(1.0MPa)时,标准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应每年将空气站所用的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设备溯源

到标准设备,按照要求定期将各自动站所用的臭氧工作标准向上一级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每半年对空气站所用的零气发生器进行核查,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中标单位所用的流 量检查设备应每季度向标准设备进行溯源。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①安装时

②移动位置时

③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④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⑤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⑥达到国家规范或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处理并上报甲方。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十、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

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提交相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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