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金某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获悉,该案中,被告人金某香用木棒殴打对其女儿实施强制猥亵者,致人轻伤二级。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判决书,被告人金某香,女,住陆良县。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21年3月17日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某到被告人金某香家里购买烟叶时,对被告人金某香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被告人金某香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被害人钱某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钱某此次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金某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犯罪较轻,对其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金某香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金某香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辱侮**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辱侮**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力暴**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