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罪普法宣传 (性侵案件法制宣传)

性侵犯罪普法宣传,故意杀人罪普法宣传

案件回顾:

曾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于XX省XX县,文盲,劳务人员,户籍地XX县XX街道XX村XXXXX号附X号,暂住地XX省XX市XX镇XX村XXX区XX号610房间。2006年11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0月30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7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XX省XX市XX镇XX村遇见被害人欧阳某1(女,殁年9岁),以拿钱给欧阳某1买爆竹为名,将欧阳某1诱骗至其租住的该村XXX区XX号610房间。曾某某欲与欧阳某1发生性关系,强行亲吻欧阳某1时遭到其反抗。此时,欧阳某1的母亲寻找欧阳某1路过楼下,大声呼喊欧阳某1的乳名,欧阳某1听见后大声回应并欲离开。曾献明担心罪行败露,掐住欧阳某1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曾献明脱下欧阳某1的裤子和鞋,用手指抠挖欧阳某1的*处私**,后将欧阳某1的尸体藏在同楼层的608闲置房间。

犯罪事实:

1.曾某某诱骗*女幼**至其住处欲行奸淫,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后用手指抠挖被害人*处私**,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辱侮**尸体罪。

2.曾某某强奸杀人又*辱侮**尸体,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3.曾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对其所犯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4.曾某某奸淫*女幼**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所犯强奸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5.曾某某曾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辱侮**尸体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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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监狱中接受长时间的管教,本应出狱后应积极的面对生活,珍惜出狱后的幸福时光,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却再次将手伸向了一个祖国爱护的花朵。无忧无虑最让人羡慕的年纪却永远定格在了9岁,犯罪嫌疑人不仅生生的将小女孩掐死,甚至还在女孩死亡对其身体进行*辱侮**,实在是罪大恶极。

曾某某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不仅将自己推向了深渊,同时也让小女孩的家人承受中年丧女的痛苦,同时剥夺了一个年纪轻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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