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成功举办

第二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于2024年1月13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顺利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大成律师事务所协办。6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青年才俊、专家学者、实务精英齐聚一堂,围绕“《金融稳定法》的逻辑与界限”主题展开探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宣布第二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正式开幕并主持开幕式,他对各位与会嘉宾和获奖作者表示热烈欢迎,并表达了未来将金融*论法**坛推向更广阔的国际舞台的展望。

图/甘培忠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同仁参与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他肯定了本届论坛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120周年院庆开局学术活动的重大意义,感谢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活动的支持,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一切顺心如意。

图/车浩教授
李寿双律师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祝贺本届论坛顺利召开,同时特别祝贺获奖同学。他回顾了上一届论坛的成功,强调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支持学术创新与传承,预祝今天的论坛圆满成功,期待未来论坛能够更上一层楼。

图/李寿双律师
开幕式结束后进行颁奖仪式,在宣读获奖名单前,北京大学彭冰教授再次感谢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各位学界同仁的支持,并宣布此次会议为庆祝北京大学法学院120周年院庆的开场式。他介绍了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的背景和发展,阐述了论坛今年在论文主题、评奖方式、报告形式上的新变化,表达了对跨学科研究的欢迎,希望各位获奖作者和嘉宾在接下来的讨论中畅所欲言。

图/彭冰教授
彭冰教授宣读获奖名单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院长陈甦教授为特别优秀奖获奖者颁发证书与奖金,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颁发优秀论文奖。



图/颁奖合影
随后是特别优秀奖论文报告与评议,本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共同主持。


图/由上至下:强力教授、吴弘教授
01
第一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陈俊达,他的论文题目是“金融风险处置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同——兼论《金融稳定法(草案)》关于司法衔接的规定”,他首先认为金融风险处置程序实际上代替了司法破产程序的功能,应当区分司法衔接与司法审查,同时在司法衔接中明确监管权主导、司法权辅助的格局;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对监管机关衔接申请的同意决定的公告,应定位为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职权中止事项;最后,第39条规定的司法认定应当理解为在金融机构接受风险处置完毕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处置措施免受破产撤销。

图/陈俊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张韶华副总经理从行政法角度表示,行政权和司法权在这个领域的合作治理是关键,强调专业化的行政权能更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南开大学的宋华琳教授提到金融监管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具备专业性,同时建议陈俊达博士细化论述金融监管机构在行政权力衔接中的作用。陈俊达博士的导师、北京大学的刘哲玮教授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指出金融法研究可以提供对司法与监管关系的理论验证,同时关注在处置程序中是否可以借鉴传统诉讼法的原则。



图/从上至下依次为张韶华、宋华琳教授、刘哲玮教授
02
第二位报告人是清华大学2024级博士生籍瑞华,他的论文题目是“论金融机构破产衍生诉讼的裁判困境与出路”,论文以包商银行破产引发的票据追索诉讼为切入点,反思法院裁判的困境,他认为我国需紧抓金融立法和机构改革的契机,构建以《金融稳定法》为核心的风险处置机制,并借鉴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有益经验,完善行政与司法协同体系,实现行政处置规则、破产程序规则和金融部门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

图/籍瑞华
对外经贸大学的伏军教授指出金融机构破产涉及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冲突是一种权力争锋,《金融稳定法》的优点是给金融机构处置提供法律依据,但草案仍存在完善空间。北方工业大学王斐民教授肯定了这篇论文的可读性和结构完整性,同时强调论文结论的重要性,建议使用结语来提炼主要结论,以便读者更好理解。清华大学的沈朝晖教授提到论文亮点在于分析了行政权和司法权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比较优势,混合运用这两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文章可就此进行补充和深化。



图/从上至下依次为伏军教授、王斐民教授、沈朝晖教授
03
第三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蔡卓瞳博士,他的论证题目是“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生存事件条款”,他认为,为了保障投资者预期,我国应当明确界定生存事件条款中的两个关键概念,即无法生存和政府注资。参考欧盟的经验,生存事件触发后的效果不宜交由市场主体自行约定,我国可以利用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契机,授权监管者根据问题银行的净资产情况,依照股权和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顺序,决定对资本工具予以减记或/和转股。

图/蔡卓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杨松教授肯定了本文的两大优点:从逻辑视角看待商业银行问题和对《金融稳定法》提出的建议具有启示意义,希望作者系统归纳触发生存事件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加强对监管机构影响和生存事件条款分析。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政策法规部的黄建生老师对蔡同学的论文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是商业银行基本工具生存事件相关分析最为深入深刻的一篇,建议作者后续研究存保机构是否可对资本工具的生存事件进行认定,并深入研究减记和转股规则。蔡卓瞳博士的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表达对蔡同学获奖的意外之喜,并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在于对于生存事件条款,他不理解在企业无法生存阶段仍然"bail-in"的意义,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图/从上至下依次为杨松教授、黄建生
04
第四位报告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包康赟,他的论文题目是“危机银行处置措施的经济逻辑与法律完善——向后看、向前看与向上看”,他认为,面对我国危机银行处置措施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法律经济学可以提供一整套基于经济效果设计规则并优化规则实施的视角。微观法律经济学中的“向后看”(ex post viewpoint)关注规则的当下效益;“向前看”(ex ante viewpoint)侧重规则的未来激励。宏观法律经济学以“向上看”权衡规则的整体福利,平衡前两者可能存在的冲突。文章首先界定“处置措施”并介绍本研究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框架,而后依次采用“向后看”“向前看”和“向上看”三种视角审视危机银行处置措施,揭示其经济逻辑和法律价值,并提出制度规则完善的建议。

图/包康赟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周学东老师回顾了金融危机后美国银行处置的历史,指出了行政主导和监管部门主导的弊端,他还强调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性,并分享了包商银行破产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于本文的完善,他指出可以把结语改成建议梳理,便于读者阅读。上海交通大学的沈伟教授对包康贇同学的论文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其完成度高,逻辑充分。他提出了对三元悖论的质疑,认为“向上看”是否为整体福利存在疑问,并指出法宏观经济学在危机银行处置上的适用性值得商榷。北方工业大学的王斐民教授认为包康贇同学用金融稳定作为分水岭来判断处置措施有合理之处,他也指出了论文中法律研究和金融监管术语结合的不足之处,建议更好地完善这两方面的内容。



图/从上至下依次为周学东、沈伟教授、王斐民教授
05
第五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建海博士,他的论文题目是“金融业反垄断执法权配置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他认为,虽然反垄断执法机构独享执法权模式可能代表了充分市场竞争下金融反垄断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综合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金融产业政策、监管成本和收益等考量因素来看,当前我国相关立法所选择的反垄断机构独享执法权模式似乎过于超前。相比之下,选择执法权合作共享模式,让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形成监管竞争,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也许是一种较佳的解决方案。

图/朱建海
华东政法大学的郑彧教授认为这篇文章的选题非常有意义,从外审的角度看,文章切入点独特,一定程度上体现学科交叉。他提到文章在论证反垄断问题时显得有点平衡论,建议加强对正反两方面的分析,并深入挖掘案例背后的原因和道理。武汉大学的李安安教授对这篇文章的亮点给予了肯定,认为其从反垄断法到金融稳定法的交叉研究是独特的,但指出文章未明确金融业垄断的性质,建议区分结构性和行为性垄断。人民大学的姚海放教授同意前两位评议人的看法,指出文章在选题上有一定意义,但在论述中存在问题。他认为反垄断与行政监管在功能上有冲突,但并非执法权上的冲突。此外,他建议作者关注金融行业中的隐性垄断问题,并提到论证中需要更多的实质数据和案例支持,不能简单套用外国经验。



图/从上至下依次为郑彧教授、李安安教授、姚海放教授
06
第六位报告人是东南大学的马尚琦博士,她的论文题目是“FTAs框架下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不足及中国式启示”,她的论文通过选取国际主要FTAs,首先探寻其在“金融数据”与“跨境”核心内容上规定模糊、金融数据跨境规制模式上适用分歧等方面存在的规制瑕玷,其次分析规制瑕玷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最后尝试分别从金融数据内容、跨境主体、规则模式等角度,构建推动金融数据跨境国际规则完善与健全中国国内立法的双层规则结构,以期为金融数据跨境贸易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图/马尚琦
社科院法学所的陈洁老师对马尚琦同学的论文提出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论文标题与结尾不吻合、结构逻辑脱节、内容逻辑宽泛等方面。中央财经的邢会强老师认为这篇文章选题新颖,但指出文章仍需打磨,需要更深入地解释金融数据的特性。武汉大学的袁康老师认为文章在前沿性选题上表现不错,但建议加强作者的独立观点,并提出从自由贸易协定框架、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结合等方面深化研究。



图/从上至下依次为陈洁老师、邢会强老师、袁康老师
07
本环节的最后一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李欢,他的论文题目是“论穿透式审判在金融风险司法化解中的适用规范与方法”,文章指出,穿透式审判是跨越公私法屏障、综合运用公私法规范对金融司法予以实质审查的新型司法实践,其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识别和防范化解具有重要的实证功能。他认为,裁判者可通过《民法典》第146条的“虚假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53条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公序良俗对金融资管交易的法律效力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建立具体金融交易与金融安全之间的正当性关联;就其适用方法,裁判者应基于要件事实理论,从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证据、法律关系、适用依据等方面实施穿透。

图/李欢
厦门大学的肖伟教授认为李欢同学在金融市场的宏观分析和微观实证研究方面展现了博学多才,但提出论文形式可以考虑加入更多数据支持,语言表达更简明严谨。北京大学洪艳蓉教授对金融案例和穿透式审判问题的深入研究,增加个人观点和分析,尤其关注法官和司法角度的考量,同时建议在金融法学习的基础上,还可以从法官的角度深入研究。浙江大学的黄韬教授认为李欢同学的研究方向非常值得肯定,尤其在将穿透式审判原则具体转化为规则的尝试上,他提到了对于金融司法政策的定位问题,强调了需要在具体案裁判中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商法外观主义与行政监管的冲突,法院和法官的专业角度。



图/从上至下依次为肖伟教授、洪艳蓉教授、黄韬教授
REVIEW
优秀论文报告与评议环节
茶歇之后进行优秀论文报告与评议环节,本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陈洁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雷兴虎教授主持,按照金融稳定法、金融监管和商业法三个模块分批进行报告与评议。


图/从上至下依次为陈洁教授、雷兴虎教授
金融稳定法模块
01

图/姚辰
第一位报告人是复旦大学的姚辰博士,他的论文题目是《金融稳定法的私法构造:金融稳定法与公司法、破产法的交叉研究》。他认为境外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揭示了逆周期监管等具有自由裁量属性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在文中进行一个初步的尝试,探索通过契合金融稳定目标的金融司法改革,来推动构建一个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机制,从而与现代金融市场相契合。
02

图/许戈雷特
第二位报告人是浙江大学的博士后许戈雷特,他的论文题目是《重构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之进路》。他提出由于现行机制以普通公司破产机制为依托,受制于普通公司破产机制中既有的理念与制度设计,许多制度安排难以和金融机构的特性相适应。因此构建出独立于普通公司破产机制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对现行机制所覆盖内容进行扬弃、整合的基础上,经重构而生的新机制应有界定明确的适用范围、规范清晰的监管职权与边界、运作协调的监管措施和司法程序。
03

图/俞越
第三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的俞越博士,他的论文题目是《银行风险处置权的逻辑反思与规范重塑》。他提出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的生成机理与立法现状表明,目前金融监管领域取向于高度集中的权力配置规则在抑制政府隐形担保方面力有未逮,银行风险处置权力的内外逻辑亟待修正。因此他进一步提出基于“风险规制”理论,为合理地分配风险,既须补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统合实效,亦应增设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力分置程序,藉此建立“统分结合”式权力构造的规范模式。
04

图/王雨乔
第四位报告人是复旦大学的王雨乔博士,她的论文题目是《制度金融学视阈下我国金融机构非破产市场退出的逻辑展开》。她提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形式外的市场退出存在概念体系缺位、制度边界不清、权力行使失序等问题,应建立统一的制度范式,对现有规范重新评价整合。她认为制度金融学注重制度内部由总体及个体协同加总的“涌现性”,逻辑结构在于将制度效率及选择绩效实证于真实的金融世界,以此实现金融制度的有机融合,达致“私均衡” 到“公均衡”的制度转向。因此她进一步提出在制度金融学视域下再探我国金融机构非破产市场退出的逻辑展开,或为可行。
刘少军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主要点评了姚辰博士的文章,刘教授认为姚辰博士从《公司法》和《破产法》两个方面讨论了金融稳定与企业责任的关系的思路很好;并认为把金融稳定责任放在企业责任里面,这是可行的,但建议区分大企业和小企业的责任且在让控股股东和董事承担责任时应进一步考虑他们能否分辨不同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其次,刘教授认为在《破产法》中提出引入社会责任原则可行;最后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持有保留意见,因为已有多种保障基金提供保护,该问题也留待进一步探讨。
季立刚教授

复旦大学的季立刚教授主要评价和讨论了姚辰博士和王雨乔博士的论文。季教授主要关注的是金融法学和制度经济学的问题。他首先指出这些论文的特点:重视研究角度、有理论构造,并结合实际问题并提出了三个批评点: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结合不够密切,法学研究中对数据收集和归纳的关注不足,以及避免只用虚幻的名字掩盖问题。接着,季教授强调了在金融机构研究中区分不同类型机构的重要性,如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因为它们在风险处置和公共属性上有所不同。他举例说明了金融机构破产的不同立法模式,并提出在处置过程中应坚持法治化原则。特别提到了包商银行破产案例,强调公共资金的使用需要慎重,以及票据的法律问题。季教授最后提出对当前票据法的建议,主张改革以适应现实情况。
缪因知教授

*京大南**学的缪因知教授认为这些文章写得很好,但也指出这几篇论文更多是提出了政策的原则性设想,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分析。缪教授还提出了对文章作者权威性的疑问,表示如果是由其导师写的,可能被视为一个理论学派的观点,但学生的观点则难以引用并指出当前学术写作中不必要的注释过多,有些只是提及文献而不是对理论贡献进行深入分析。缪教授认为在讨论行政权的约束问题时,对于利益重大的事项行政权应当受到更严格的约束,但这也是最难以约束的地方。他提到,虽然很多文章提出了通过地方政府、央地协同或法院来制约行政权的观点,但在政治资源和金融资源不足时,这些制约可能不够有效。最后缪教授建议应从行政权内部的制度性约束出发,包括行为评估和向利益相关方的披露。
袁康教授

武汉大学的袁康教授认为,金融司法行为是以个体利益实现和平衡为主,会产生金融稳定的附随效应,但却不能对其强加金融稳定的公共利益目标。我们可以考虑的只能是如何通过司法规制维护金融稳定,进行一个制度设计上的考量。且袁教授认为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应坚持市场化,没有风险自然没有退出的必要。既然主张非破产市场退出,应当论证非破产退出相对于破产优势,但王雨乔文章并没有说服力论证,只有短短一段,还是不够,要加强一点,告诉大家为什么非破产市场退出这么好。
金融监管模块
01

图/李建欢
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山大学的李建欢硕士,他的论文题目是《地方金融监管权性质、配置与协调再讨论》。他认为理解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地方属性应从地方金融的特点出发,地方金融具有“地方利益”和“地方风险”两个特点,地方金融监管权具有立法行政的双重维度和职责范围的限定标准两个特征;并提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问题可以概括为横向配置问题、纵向配置问题以及监管权的协调问题,特别强调功能监管、央地配合与权力协调的观点;最后进一步提出应从三个方面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权体系:强化功能监管下的监管权划分;明确地方政府职权与职责的界限;完善约束机制和协作机制。
02

图/孙浩天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孙浩天博士,他的论文题目是《论金融协同治理视域下票据保理客体的适格性》。他认为票据保理因应收账款票据化和供应链金融的推广在商事实践中普遍存在,因此金融协同治理理念亟待贯彻落实;并分析主要问题是监管部门禁止以票据付款请求权叙作商业保理,相关原因未能阐明而引发客体适格性争议且人民法院对于票据保理交易模式存在认识分歧;并进一步提出金融监管方面应根据债权融资市场发展情况与企业需求,重新认识传统保理视域下的“应收账款”概念,拓展其内涵,改变票据保理与票据贴现的“混同”监管模式,依交易结构与目的有条件允许票据保理合法合规进行,而金融司法方面,应通过举证责任与个案裁量实现管控金融风险与拓宽融资渠道的利益平衡。
03

图/曾博
第三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曾博博士,他的论文题目是《论商业银行董事会监管化》。他认为商业银行董事会监管化是指商业银行董事会发挥部分监管部门功能的现象,我国在制度层面出现了商业银行董事会监管化;因此进一步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具有通过公司治理改革创造两权分离的特征,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中,外派董事制度和*党**组织与董事会的融合协调有效减少了国有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过度干预,促进了以政企分离为核心的两权分离;他进一步提出董事会监管化是新一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中防范中小型商业银行控股股东对董事会过度干预的制度设计,通过增加董事会的监管功能促进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核心的两权分离。
汤欣教授

清华大学的汤欣教授主要评论了曾博博士的论文。汤教授认为其论文在问题意识上表现清晰,主要探讨了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监管化趋势问题,基于历史发展观察提出问题核心,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出了改善公司治理的政策建议。然而,汤教授也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首先,汤教授质疑“监管化”这一概念的适用性,强调商业银行董事会与监管当局应有明确的分离,包括在义务、权利、责任和利益、激励等方面。其次,汤教授指出论文在历史考察和现状分析上缺乏细致描述,例如对商业银行监事会作用的消解和董事会的变化未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汤教授提出论文在描述某些大型商业银行派出董事制度市场化的细节不足,缺乏过程分析,论文在细节方面也存在不足,如对《公司法》第191条关于董事会第三人责任问题的讨论不够充分。最后汤教授建议如果能够在主体框架、重要节点的清晰度以及具体细节上做得更好,论文的质量将更上一层楼。
王涌老师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涌老师对李建欢同学的论文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其对地方金融监管权性质的探讨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王教授提出了对博士生写作方法的批评和建议,强调避免六种不良写作风格:(1)避免像ChatGPT那样仅基于语料组合问题的写作方式;(2)避免作业型写作,即只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3)避免蜘蛛型行文,即仅整合相关材料而缺乏逻辑;(4)避免柜台式写作,不应只展示信息而忽视逻辑展现;(5)避免大旗帜写作方法,即不应仅提出宏大理论而忽视与结论的关联;(6)避免脱脂抹粉式结构,即避免使用无用的注释或案例仅为增加字数。他强调,学者的思维应该是缜密和诚实的。王教授也提到了自己学生曾博博士的论文,承认对其内容不完全满意,并认为其关于两权分离和董事会监管化的观点是虚构的。关于孙浩天博士的论文,王教授认为金融法与民法的不同,强调金融法的开放性和难以把握的特点,并指出其在技术性方面特别强,但在最精微的理论层面上存在不清晰之处。王教授还提到了实践中监管的粗犷性和法律认定的细微之处之间的冲突,强调即使法官不理解,也应从学理上明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绍喜教授

天津大学的王绍喜教授分别对李建欢硕士和孙浩天博士的论文进行点评。
关于李建欢硕士的论文:王教授建议应明确界定地方金融监管权,指出论文中虽然提及了这一点,但并不够明确。特别是论文没有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监管权不包括证券监管权,而这实际上是一个共识。王教授还提到央地关系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举例说明了央地关系的发展对金融监管权的影响,建议同学们参考以往的相关分析。王绍喜教授还指出,李建欢同学提到了地方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但建议通过具体例子来加以阐释,以及考虑对论文题目进行调整,避免使用“再讨论”这类字样。
关于孙浩天同学的论文:王教授赞赏孙同学采用英美法的思路,通过案例方式研究票据保理问题。他建议确保论文标题与内容相对应,指出论文不仅仅讨论了保理,还涉及了监管规制等多个方面但应区分金融监管机构和法院在票据保理问题上的不同视角。最后,王教授建议在引用案例时要谨慎,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案例,因为这些案例可能受到较大的压力,且中院和高院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苏盼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的苏盼教授分别对以上三篇论文提出了建议和评论。
关于李建欢硕士的论文,苏盼教授认为李建欢提出的命题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启发性,但论文的题目较大。她建议围绕权力机制,将性质和协调服务于权力配置进行讨论。对于文献推荐,她建议参考行政法、宪法和政治经济学的文章,特别是北*法大**学院俞祺教授关于央地关系的立法讨论,以及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的分析,以帮助深化对地方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理解。
关于孙浩天博士的论文:苏盼教授个人非常喜欢这篇论文,认为其视角集中,通过具体案例探讨了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的协调问题。她建议作者在论文结尾处对问题进行更凝练的表达,形成一个主题下的子问题,并对司法应对方式的论证进行加强,特别是结合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进行具体回应。
关于曾博博士的论文:苏盼教授认为曾博的论文采用了挑战性的写法,对一种制度现象进行了新颖的探讨,然而论文中对于这一制度现象归纳的合理性和耐推敲性的问题,建议在董事会监管化目标的实现方面进行更深入的实践分析,以增强作者的独特贡献。
商业法模块
01

图/彭玺
第一位报告人是清华大学的彭玺博士,他的论文题目是《有限责任还是个人责任:信托受托人责任范围的规则构建》。他认为信托受托人的责任范围可根据责任承担对象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指出我国《信托法》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以及解释上的歧义;并进一步提出《信托法》第34条系法定义务的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受托人向受益人作出的最低收益率承诺不应被认为违反第34条而被宣告无效,金融监管的诉求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实现。受托人对外责任承担应以个人责任为原则,《信托法》第37条应解释为信托费用承担的内部规则。最后他提出有限责任信托中,受托人如果存在过错,需对侵权行为产生的信托债务承担责任以及信托财产自身引起的损害,有限责任信托的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02

图/薛贤琼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薛贤琼博士,她的论文题目是《论所有权保留的破产效果:从单一模式到混合模式》。她提出所有权保留依不同规范模式实现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破产效果。《民法典》有关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呈现出明显的对价牵连功能与价款债权担保功能,在破产程序中存在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解释可能。不过,既有理论与司法解释多基于“非此即彼”的视角,以致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无论依循何种单一模式实现,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解释与体系上的抵牾。由于买受人的地位随其价款支付而强化,所有权保留发生担保功能化是有条件的,这为兼采前述两种解释进路提供了基础。她进一步提出在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比例达总价款75%以上时,所有权保留发生担保功能化,在破产程序中以破产别除权、合同解除后担保化清算的效果实现;在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比例不足总价款75%时,所有权保留继续维持形式主义构造,在破产程序中主要以破产取回权、共益债务、合同取回权之效果实现。
03

图/邓燊
第三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邓燊硕士,他的论文题目是《不可抗力在对赌目标障碍时的适用研究》。他认为对赌协议应被理解为一个合同整体,对赌责任条款应被理解为是作为原给付义务一部分的对赌目标未能实现时,当事人关于从原给付义务转化而来的次给付义务的约定。理论和规范层面存在这种约定的可能。而且,对赌责任作为次给付义务,具有责任属性。原给付义务向次给付义务的转化,以可归责性为要件之一。他认为通过合同义务转化特约理论,作为不可抗力发挥效果的切入点的可归责性,被纳入到了对赌责任法律评价的框架下。他进一步提出对赌责任与法定违约责任之间是平行和兼容的。由此,在价值和规范层面均可确定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对赌责任的依据。
伍坚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的伍坚教授对邓燊硕士的论文提出了几点建议和质疑。
第一,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伍教授提出质疑,问及如果不采用附条件说来理解对赌协议,邓同学的论断是否仍然成立。他指出对赌协议的内容是相对确定的,但如果选择其他学说来解释对赌协议,那么邓同学提出的观点是否还有效。
第二,不可抗力规则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兼容性问题:伍教授质疑邓同学关于不可抗力规则和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兼容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他指出,邓同学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59条得出这一结论,但这一条款仅涉及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情况,无法支持邓同学的论断。
第三,义务转化问题:在讨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的转化时,伍教授认为邓同学可以采用更简单的义务和责任框架来展开讨论。他建议将约定的业绩目标解释为融资方需要承担的义务,若目标未实现,则视为承担责任。伍教授认为这种简化方法能让更多人理解和认可,无需过多篇幅去论证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的转化问题。
翟远见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翟远见教授对两篇论文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于彭玺博士的论文:翟教授首先质疑了“个人责任”的概念,询问是否与无限责任相对应,并对受托人责任的讨论提出了见解。他指出,文章主要围绕《信托法》的第34条和第37条展开,但这可能是对条款的解释而非规则构建。翟教授还提到,对受益人和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应该区分开来讨论,他对第34条中侵权责任问题的缺失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提出了疑问。最后,他建议使用“物的有限责任”这一表述来避免误解。
关于薛贤琼博士的论文:翟教授表示,他对所有权保留这一概念不是很了解,但认为这是中国立法中最混乱的一个点。他特别指出,对“功能主义”这一概念感到困惑,因为担保功能不一定是担保物权。他质疑了所有权保留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协调问题,并对所有权保留的条件和合理性提出了疑问。
论坛闭幕式
论坛的闭幕式由北京大学的洪艳蓉教授主持,几位资深编辑、杜庆春先生分别致辞,最后北京大学的彭冰教授发布了第三届论坛征文征集的公告。

图/从上到下为洪艳蓉教授、彭冰教授

图/陈甦教授
《法学研究》的主编陈甦教授对年轻学者对高端题目的深刻见解表示赞赏,认为他们显示出了良好的学术素质和理论勇气。陈甦教授也谈到了《法学研究》杂志对作者持开放态度,认为作者是最重要的学术资源,《法学研究》既重视稿件内容也重视作者背景,但更倾向于认稿。在选题范围上,他们接受所有与法学相关的稿件,当然也需要金融法的相关研究。陈教授特别希望在座各位坚持学术理想,鼓足理论勇气,在金融法研究上不断地拓展视野,拓展深度,写出更多优良作品,使法学学术期刊平台能够充盈地支持和贡献大家。

图/王莉萍
《中国法学》的副主编王莉萍女士赞同陈甦老师对论坛的评价和关于金融法方面的选稿及学术编辑的体会。王主编提到这次会议的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论文质量较上一次有所提高,涵盖的主题更为广泛;二是交叉学科的文章越来越多,这一点她认为非常好,也符合当前的学术趋势。她还提到《中国法学》杂志也非常欢迎金融法方面的文章并表示《中国法学》编辑部对金融法及交叉学科文章的审稿过程是综合多个领域编辑的意见,并在专家外审时从多个方面进行选择。

图/袁方
《中国法律评论》主编袁方女士介绍了《中国法律评论》期刊的定位和特色,以及他们对未来选题和稿件类型的兴趣。袁女士强调了几个重要方向: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的宏观主题、案例评析以及数字金融方向等,并表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对当前金融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前沿研究有着浓厚的兴趣,期待收到相关领域的高质量稿件。

图/杜庆春
杜庆春先生表示会继续对金融法博士生论坛提供长期支持。同时,杜先生祝贺获奖的同学,并提前向所有在座的老师和同学拜年。
第二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获奖名单


第三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 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征文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