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8日,横县(现横州市)那阳派出所接到报警,当地一砖厂职工宿舍内,一名男子被人杀害。

案发现场
警方赶到现场发现,死者躺在床上,浑身除了*裤内**外,一丝不挂,头上和脖子均有伤,更不堪入目的是,死者的*体下**被割掉了。
死者是谁?又是谁将他残忍杀害?凶手现在在哪?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死者叫谢某,凶手是谢某芳。那么,两人是什么关系,谢某芳又为何要杀害谢某,还要割掉他的*体下**呢?
原来,谢某是谢某芳的姐夫,谢某芳是谢某的小姨子。案发之前,谢某芳在谢某家帮他们带孩子,时间一长,两人日久生情,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来,谢某和妻子离了婚,谢某芳就盼着谢某和她结婚。
可是,令谢某芳没想到的是,自己的等待换来的却是一场空。谢某不但没有与她结婚,反而和其他女子走到了一起。这让谢某芳无法接受,自己的真心换来的竟然是姐夫谢某的绝情。
这时候,谢某芳已经从心里深深地恨上了自己的姐夫,曾经的枕边人。案发之时,谢某芳用铁锤和菜刀砍击谢某的头部,致其死亡。谢某芳觉得这样还不解气,又割下了谢某的*体下**。

凶器之一
凶手之后,谢某芳从谢某的钱包里拿走了1000块钱,回到住处换下染血的衣服,开始了逃亡之路。
警方经过摸排走访,发现谢某芳逃到了海南某农场,可当民警赶到的时候,谢某芳已经在几天前离开了农场,去了江苏。就这样,谢某芳和警方玩起了“*猫猫躲**”。
对于这起案件,警方从来没有放弃过对谢某芳的追捕。去年6月,横县警方通过最新的人像对比,发现广东一名叫李萍的女子和谢某芳非常相像。

犯罪嫌疑人谢某芳
在广东警方的配合下,横向警方在潜逃了28年的犯罪嫌疑人谢某芳抓获归案。
#法律人举案普法#
正应了那句老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人如果犯了罪,就算逃到天涯海角,也躲不过警方的追捕。纵然侥幸暂未归案,逃亡中所过的,定然是非人的生活。
谢某芳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她在行凶之后,还拿走了谢某钱包中的1000块钱,该行为是盗窃,至于是否构成盗窃罪,决定因素在,这1000块钱在当时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达到该标准,则应以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如果未达此标准,则无需入罪。
谢某芳潜逃了28年,被警方抓获后,是否还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呢?
这就取决于案件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由于案件发生在1992年,因此,应当以当时的《刑法》(下称“旧刑法”)规定,来确定是否仍在追诉期限之内。
首先,根据“旧刑法”的规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过20年就不再追诉。从谢某芳犯案,到落网,已经过了28年,难道就不能追究谢某芳的刑事责任了吗?
当然不是,“旧刑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就算过了追诉时效,也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是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这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单从这个规定看,谢某芳在犯案之后,一直在逃亡的路上,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似乎就不能追究她的刑事责任了。
二是,“旧刑法”还规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就算过了20年,只要 报请最高检察机关核准 ,仍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尽管谢某芳已经潜逃了28年,但并不会因此躲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