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解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立案追诉条件。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追诉。
·在证券市场方面:
→1、当行为人持有或实际控制某证券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第一项操纵行为。
→2、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第二项或第三项所列的行为,且同样要求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3、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的相关证券交易成交额需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4、对证券或发行人公开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后,行为人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成交额亦须超过一千万元。
→5、通过策划虚假重大事项,如资产收购、重组等误导投资者决策并进行交易或谋取利益,成交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6、控制和操纵信息披露内容以误导投资者并从中获利或规避损失,同样要求成交额超过一千万元。
·在期货市场方面:
→7-9条详级规定了操纵期货市场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持仓限额超标、成交量占比以及保证金占用数额等多个维度。例如,当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同时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超过五百万元时,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还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未达到一百万元,但只要满足如下情况也将启动立案追诉程序: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行为,收购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实施操纵行为。

行为人明知被调查仍继续实施操纵行为,曾因操纵行为受过刑事追究,近两年内曾因操纵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市场,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