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行人流手术因感染致DIC死亡,医方赔偿82余万元

一、患方陈述

患者李某在2021年11月3日在医院彩超示宫内妊娠,活胎,孕7周+,于2021年11月5日到被告医院行人工流产术,2021年11月8日因腹痛伴轻微头痛就诊,后头痛加重伴呕吐咖啡样胃内容物,后转为鲜红色,后住院治疗,昏迷状。

医疗纠纷:患者行人流手术因感染致DIC死亡,医方赔偿82余万元

诊断为:右侧额颞枕叶多发脑出血、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疝、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子宫腺肌症、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肾衰竭、急性胰腺炎等。2021年11月10日15:45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治疗,于2021年11月10日18:50宣布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生在为患者李某诊疗过程中出现严重过错,导致患者术后感染致DIC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原告作为患者李某的*亲近**属因此遭受经济上、时间上、精神上的重大损失。

三、被告辩称

1、患者李某,因停经57天来院就诊,整个诊疗过程中被告给予患者相应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一次诊疗患者于2021年11月3日因停经57天来院检查,我院了解病情及有关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诊断,考虑宫内妊娠,预约来我院行无痛人流术,该次过程符合规范。

2021年11月5日,患者至我院经麻醉风险评估后,行无痛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手术进程顺利,术后无不适,给予医嘱并经观察后离院,在诊治过程中,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规程。11月8日晚19时左右,患者因腹痛6小时伴轻微头痛,伴阴道少量流血,来我院急诊。

2、我院认真、及时进行诊断,给出初步诊断和诊疗方案。经心电图、血常规、生化十六项(急)、DIC全套、彩超等相应检查和妇科会诊后,患者于21:45头痛加重,伴呕吐咖啡样胃容物,22:00神志浅昏迷,22:30经神经外科会诊后,因患者凝血功能障碍,收入外科ICU进一步治疗。

入院时,我院立即组织讨论,制定诊疗计划,进行输注药物、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等相关抢救治疗,请相关专科协助诊疗。但患者病情恶化迅速,很快出现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经抢救后于18:50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3、整个住院过程医院诊断明确,抢救治疗措施及时得当,无诊疗差错,但患者病情呈不可逆进展,死亡不可避免。综上,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患者行人流手术因感染致DIC死亡,医方赔偿82余万元

4、原告的亲属李某两次到我院求医,一次是2021年11月3日因停经57天来医院要求做人流手术,一次检查证实其是育龄妇女妊娠,没有人流手术的禁忌症,之所以没有查出凝血时间,是因为民法典不允许医院过度医疗,正常的人出凝血时间不查是没有问题的。

李某怀孕的情形是正常怀孕,其可以进行门诊人流,事实证明门诊人流也没有问题。在人流前,我院对常见的并发症进行了告知,手术在11月5日进行,手术经过顺利,观察两个小时候李某离院,该医疗行为没有问题,没有副损伤,因此,我院做人流完全符合规范。

5、李某二次来我院诊疗是2021年11月8日晚上9点,这一次李某是以腹痛伴轻微头痛来的,来到以后由于李某曾经有人流病史,我院首先怀疑并重点检查有关人流并发症的相关检查,诸如子宫彩超等进行了检查,而这些检查结果排除了与妇科人流手术的有关。

6、让人遗憾的是李某的疾病进展非常迅速,在我院检查是否与妇科人流有关时,对其有无DIC情形也做了全套检查,证明李某来院之初就有DIC,且原因不明,这是一种能严重影响病人健康的疾病。当我院进行排查时,李某脑出血表现进展迅速,又导致其呼吸心跳中枢受压,很快出现脑疝症状。

脑疝解除的方法是开颅,但李某DIC引起的严重的出凝血时间异常,导致手术禁忌,在我院全力救治下也未能解除脑疝症状,李某不幸死于脑出血引起的脑疝及由脑疝引起的呼吸心跳停止。

7、纵观李某的诊疗过程,两次看的病互不牵连,门诊人流平稳进行,平稳离开,脑出血进展迅速,医生回天乏力,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是按规范进行的,不能挽救病人生命是因为病情和医学发展局限造成的,不能因为病人死亡我们就要赔钱。

四、尸检结果

李某符合感染致DIC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xx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属同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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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xx人民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825114.50元。

【案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