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杀害9岁女孩案件 (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例)

被杀害的10岁女孩小琪

最近,大连发生了这样一件恶性杀人事件:

10月20日,大连10岁的女孩小琪被同小区13岁男孩杀害,被发现时上身部分裸露,裤子被褪到膝盖下,身上多处有刀痕和淤青。

法医鉴定:女童身中7刀失血过多而亡。

经过调查发现,该命案是同一小区的13岁男孩蔡某某所为。

当日小琪上完美术课回家被蔡某某带回家中,男孩欲发生关系遭到拒绝,杀人后抛尸在小区附近的绿化带。

但因为蔡某某还差两个月才满14岁,所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3岁男孩杀害3岁女孩大案实录,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后抛尸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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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大众愤慨的原因:

除了“未满14岁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外”;

重要的是这个男孩在杀人后的一系列表现远超出常人的残忍冷血,13岁的年纪甚至知道故意捏造谎言试图摆脱法律的惩罚!

根据蔡某某的聊天记录,他在行凶后装作无辜,还跟同学分析说凶手是个“变态”;

小琪的父亲苦寻女儿无果,蔡某某还两次故意搭讪询问小琪的下落;

他还知道说自己年龄是“虚岁14”,推测应该知道年满14周岁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班级的群里,会故意撒谎说:

“我手上割了口,把我擦过的血的纸扔那块了”“我怕我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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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蔡某某

13岁,我们觉得他还是个少不更事的孩子,可是他在企图强奸未遂后选择杀人抛尸,还知道把家中打扫干净,伪装出一副“不慎涉案”的样子。

说明蔡某某很清楚法律界定的善恶关系、会害怕,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的能力。

只可惜,他的这些遮掩的动作在警察和大众看来,实在过于拙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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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在班级群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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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3岁的男生杀死10岁的小女孩,过程中可能存在性侵行为,事情败露还百般狡辩遮掩,这些行为动作都远远超出了法律和大众对“13岁男孩”的预估。

从犯罪心理学上来说:

蔡某某的犯罪行为基本完全符合犯罪心理学的痕迹,杀人抛尸后,知道回家打扫家中血迹,说明在故意掩盖罪行且不知悔改;

曾多次逗留抛尸的绿化带现场,询问受害者亲属,试图了解案件进展;

当发现调查结果对自己不利时,故意在众人(班级群)制造自己无意牵扯进去的假象,表达自己“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我们说:不要去试探人性,更不要是考验人心。

现在我想加一句:尤其是那些未成年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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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被收容教养

常言道:“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罪大恶极的蔡某某就因为差两个月满14周岁,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仅仅被收容3年就可以做回一个正常人,这真的就是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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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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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件事发酵后,小区多名女性都跑到派出所报案,称蔡某某曾经多次尾随、骚扰过她们!

20多岁的女子小晓(化名)称,蔡某某曾经三次尾随自己,其中有次还拍着肩膀:

“他说阿姨你长的真好看,我心里就特别紧张。”

网络上更是爆出了他曾经在公交车上对着身穿短裙的女孩做出“露阴”“猥亵”的动作,这段不雅行为被网友拍摄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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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爆出他曾经在公交车上做出不雅动作

按照海恩法则的原理: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所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背后,早已经有无数次尾随、骚扰女性的酝酿,早已经有无数次“性早熟”的变态行径!

从法律规定的年龄上来说,他是懵懂无知的孩子,可是从生理和心理上来说,他不满14周岁就已经拥有了将近180cm的个子,体重170多斤,这样的体格就是成年的瘦小男子都不一定能抵抗,何况是年轻的女孩子?

他有体力强奸,有体力杀人;有脑力撒谎,有脑力狡辩,却没有体力、脑力去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年龄,他哪一点是“未成年人”的模样?

犯下滔天大罪的时候,他们的所作作为还是“未成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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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重提,最近几年:

一方面是未成年被侵害、遭受*力暴**的事件上升;另一方面是青少年犯罪事件逐年上升,案件恶劣性质更加严峻,未成年人恶性杀人事件频频上升,刷新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的认知!

2006年,黑龙江的13岁男孩赵力宝将本村的女孩明芳强奸,因为不满14岁很快被释放,为了报复,赵力宝深夜潜入明芳家中将明芳母亲杀死,一个美满的家庭因为一个恶魔全毁了。

如此罪大恶极的事件,因为不满14周岁,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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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东莞一家网吧的保安梁华抓住了几个盗窃的贼,将他们扭送到了派出所,可是这几个贼都是未成年,管教几天就被释放。

为了报复梁华,窃贼对其家人实施了疯狂的报复,梁华15岁的女儿被绑架后遭到他们的轮奸并割去耳朵毁容,耳朵还被塞进臭虫,经过4天非人的待遇后女儿侥幸逃脱,可是因为严重的心理问题离家出走。

直到在东莞市委书记的刘志庚介入下3名窃贼才被判了12年以上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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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华

2012年,广西13岁的小女孩谭某因为嫉妒同班同学周某漂亮,就将周某诱骗到家中,趁其不备用木凳砸 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

因害怕事情败露,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这虽然是一起恶性的故意杀人案,可是因为谭某不满14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

被杀害的女孩周某

2018年12月2日,湖南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个正在念小学六年级的12岁男孩持刀把他的亲生母亲给杀害,杀害后知道把房门反锁,把菜刀丢进池塘里,还谎称母亲是自杀。

男孩的叔叔问他:“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觉得错了没有?”“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他一点也没有因为自己杀了母亲而害怕、自责,杀了人就像杀了一只鸡一样简单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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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沅江12岁男孩弑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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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成人犯了大错也要心惊胆战一阵,可是上述的这些未成年人在杀人后不仅没有害怕,反而淡定的去销毁现场血迹,甚至要装模作样的去犯罪现场查看调查进度。

蔡某某代表的这些“未成年恶魔们”,他们在事实犯罪的时候,早已经是能够辨别是非、明白善恶的年纪,可他们杀人的快感早已冲破了人类固有的善良和敬畏!

我们的法律应该保护的是那些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严重犯罪的孩子,而不是这些钻法律空子的“恶魔”!

可是因为现行法律的限制,尽管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蔡某某仅被判处3年的收容教养。

因为我国针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的收容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大连警队的内部人士也表示:“3年,这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收容最高年限了……

无法接受的不仅是受害者的家庭,还有小琪所在小区的居民,他们所在的小区无奈发起了“联名*愿请**”,希望法律能严惩歹徒!目前小琪的父母也请了律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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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痛欲绝的家人

按照我国刑法将犯罪行为按照年龄进行责任能力划分:

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岁且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品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险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而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从轻,减免或者免除刑罚。

所以即使是犯了大罪,只要不满16岁都很难判死刑。

那么,按照年龄来划分刑事责任到底合理吗?

目前关于“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已经受到了人大委员会和法学界关注,修改的草案正在拟定,有望将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

可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出现“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我们就去下调年龄到12周岁,这样的补救行为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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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刑罚应该是以权威意义去惩戒犯罪,对即将发生的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减少犯罪。

但法律存在的价值,不应该仅仅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3年收容期限结束,这个13岁的男孩也只有16岁,依然是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可是谁能担保他已经教养成为一个好人?

在国外,所有犯有强奸女性、性侵儿童、恶性杀人等行为的犯罪分子,即使在圆满接受了法律刑罚后,仍需要接受相关的心理评估,由专业的法律和心理专家判定其出狱后“犯罪复发”的可能性!

在其身上携带一定的电子设备,派遣专门的警员跟踪,限制活动范围,定期到警局进行复查汇报,甚至会向公众公布犯罪分子的容貌,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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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许不能剥夺恶人的生存权利,但可以通过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后续维护为保障更多无辜者的安全!

在多妹看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注定会成为载入中国法律史册的大事。

随着社会进步和居民营养状况的上升,单纯以年龄作为审判和惩罚标准早已不再适用,不能与时俱进、惩恶扬善的法律就失去了法律存在的意义。

如果这些孩子只是无意跌入地狱的天使,那么他们值得被救赎和谅解;如果这些孩子本就是地狱的恶魔,那么我们希望他们永远呆在地狱,不要祸害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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