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民生的*款贷**诈骗事实

田果成 博士 2021年12月3日

一、中安民生的老人陷入的背锅贷

只要从常人都能理解的“背锅”的角度来审视涉房诈骗案,尤其是中安民生案的客观事实,就能看出其背锅贷的本质——诈骗犯明知背锅人没有钱只有房,就把背锅人包装成借款人,通过背锅人的房产来骗钱;虽然无法证明所有的资方都知道钱要去向诈骗犯,但所有资方都是诈骗犯找来的,所有*款贷**事宜都是资方与诈骗犯一起商议的,所有资方都清楚背锅人无还款能力,只有用房产抵债背锅的条件,因此见房就贷。中安民生的老人就是陷入了这样的背锅贷。

如果中安民生案的判决结果是背锅老人是被害人,则在刑事上,老人替资方背锅,当被害人;民事上,老人们替李佳豪背锅,向资方卖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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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款贷**诈骗罪的充分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款贷**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贷**、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金融机构获得个人经营*款贷**,必须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经营实体、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购销合同、个人银行流水、个人收入证明、抵押物。在中安民生的被骗老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款贷**的这些资质审查文件中,除了抵押物(房产)是真的以外,其它全部是假的。依据*款贷**诈骗罪的定义,这已经构成了*款贷**诈骗罪的充分条件。不能简单地认为有真实的房产抵押,这笔*款贷**就是合法的。

三、谁犯了*款贷**诈骗罪

*款贷**申请中的造假行为违反了法律,是犯罪行为,谁造假谁就是犯罪行为人。

例如:

李港亲自骗了61户老人,涉案资金达1.96亿,其中26户本金进入李港的账户,其中54户出资方是五矿。这54户的*款贷**审查文件都是李港炮制的。

  • 虚假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骗老人同名不同人,甚至性别不同。据判断,诈骗行为人在工商信息查询网上查到与被骗老人同名同姓的企业,然后伪造出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作为老人的*款贷**申请文件。
  • 这些虚假包装不是李港独立做的,就是伙同五矿的助贷机构米仓公司做的。
  • 在五矿的助贷机构米仓的协助下,李港所包装的这54户老人从五矿顺利贷出了钱。
  • 从五矿贷出的本金虽然进入了老人的账户,但该账户的银行卡和U盾不在老人手里,全部都在李港手里,完全由李港支配。(中安民生的所有被骗老人的银行卡和U盾都被中安民生控制。)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李港和米仓犯了*款贷**诈骗罪!这是绕不过去的事实。

四、被骗老人的法律地位

中安民生的诈骗手段就是诓骗老人以房养老,他们通过各种忽悠,骗老人拿房产本去办理以房养老手续,老人去了以后就被骗成了借款人。

可是,有人认为,被骗老人是*款贷**主体,如果是*款贷**诈骗,那么老人就有犯罪嫌疑。这种认识根本没有法律依据。老人是被骗参加以房养老的,没有任何犯罪动机,中安民生的犯罪行为人也没有跟老人们有任何犯意联络,犯罪的是中安民生的人,不是老人们,老人们仅仅是被他们骗成的工具,是背锅人。

没有任何法条规定只有*款贷**主体才能触犯*款贷**诈骗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大量的实施借名*款贷**的行为人触犯了*款贷**诈骗罪和骗取*款贷**罪。

并且中安民生骗到的钱根本不存在被老人掌控,因为所有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银行卡和U盾都被中安民生收走了。因此钱根本不是老人们的,因此,老人们是中安民生的未遂被害人

五、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金融机构才是真正的既遂被害人。如果刑事案的判决结果认定被骗老人是被害人,那么老人们就会承担金融机构的本金债务,那就会出现一个荒唐结果:把既遂被害人转移给了未遂被害人。持这种观点的人始终没有看到中安民生诈骗的动机不是老人的房产而是金融机构的钱的事实。还有人认为,资方是善意的,也是没有责任的,所以不能成为被害人。

1、金融机构是善意的吗?

  • 以五矿为例:暴雷后,54户出资方是五矿的被骗老人强烈要求五矿提供*款贷**申请文件,有38户拿到了*款贷**申请文件副本,均存在虚假材料: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营业执照、假的实际控制人证明等等。并且,没有经营贷所必须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样的审查是怎么通过的?其余16户老人的要求被拒。
  • 其它金融机构根本就不给老人合同、*款贷**文件,他们为什么要隐瞒?他们心虚什么?他们的行为是善意的吗?
  • 再来看看阳光信保的保单:这样一份奇葩保单对老人没有任何好处,所以他们根本不敢出示给老人,更没有提供给老人,连保费都是中安民生缴的。从法理上,这就是一份无效的保单,可是五款居然依据这份保单将债权转移给了阳光信保!五矿全身而退了!
  • 在中安民生的帐中就查不到中安民生向利源小贷支付利息。换句话讲,利源小贷就没有收取中安民生的利息。利源小贷在做雷锋吗?显然不是。利源小贷的钱来自中安民生才是合理的解释。
  • 在利源小贷起诉中安民生的李港的判决书中,李港辩称,“利源 小贷公司及刘丹荣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本案当中的借款是刘丹荣明知何声扬的犯罪行为而提供的借款。”法院认为:“ 李港的借款是利源小 贷公司的刘丹荣操办的,刘丹荣和何声扬是大学同学关系,对于借贷资金用于刑事犯罪明知。”这样的资方善意吗?
  • 在中安民生的帐中发现,中安民生向资方,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下款服务费和管理费”。这能说资方的员工是干净的吗?

2、资方有责任的吗?

法理上讲,成为被害人与是否有责任无关。被强奸是因为穿着暴露吗?被盗窃是因为房门没锁好吗?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中安民生的诈骗过程中,资方是有以下责任,也是中安民生所钻的空子:

  • 但凡这些金融机构对中安民生送来的*款贷**客户进行应有的审查,没有一个能过关。
  • 金融机构见房就贷,把老人的房产当成能替中安民生背锅的条件,完全不顾国家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到现在还想逃避责任。
  • 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都有问题,绝大部分不是自己的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助贷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替他们做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他们就是这些助贷的通带、傀儡。反正钱不是金融机构自己的,谁的钱谁说了算,谁承担责任。事实上,现在这些金融机构都已经把债权转移给了真正出钱的助贷机构,仅从这个现象就能看出根本问题所在。
  • 以五矿为例,五矿的资金来源就是阳光信保或中融万通,现在五矿的债权全部转移给了阳光信保和中融万通。事实上,五矿、阳光信保、中融万通、米仓有一份四方合作协议,他们的这种关系为中安民生、理房、融房等平台提供了*款贷**诈骗的条件。因此,在办理*款贷**的过程中,五矿没有出面,所有事务都是米仓与中安民生、理房、融房平台一起操作的。

金融机构为什么要把债权转给他人,特别是助贷?这种行为不正是掩耳盗铃吗?可见,金融机构被诈骗是有道理的,他们本身就是有缝的鸡蛋。

六、公证处助纣为虐

没有一份公证过程经得起检验。公证处助纣为虐,成了各个涉房诈骗平台充分利用的工具。

  • 在做公证前,助贷以资方的身份出现,老人们都以为助贷就是资方。这些助贷以资方的身份教老人们说假话,并且不断强调“这是我们需要走的流程,没有问题”。老人们以为资方教说的话,当然应该听他们的。
  • 做公证时,根本就没有资方在场,公证居然做下来了!
  • 在做公证过程中,老人们说假话时漏洞百出,但公证员则睁只眼闭只眼,跟助贷配合默契。
  • 从公证文件中,我们发现不少问题,能够证明公证员在犯法。
  • 以五矿为例,公证是在米仓公司做的。这就是米仓买通公证处的证据。

结论:

  1. 中安民生骗到的钱不是被骗老人的。
  2. 李佳豪等犯罪团伙犯有*款贷**诈骗的事实不可忽视。
  3. 中安民生案的被害人是资方。被骗老人是李佳豪犯罪团伙的未遂被害人,资方是既遂被害人。
  4. 中安民生案件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