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自行药物流产致出血,医方输血不及时患者死亡

一、患者陈述。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来了,看到我大出血,但他们却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也没有送我去就近的医院,反而把我送到了离家更远的x市xx医院西院。120到达医院后,急诊科的医生诊断我是失血性休克,然后转到了妇产科住院。他们说我有急性心肌损伤、急性左心衰竭、失血性休克、阴道出血原因待查、药流后,还有瘢痕妊娠、高血压Ⅱ级肾功能不全。医生给我输了血后,就没有再给我进一步的救治,我的情况没有好转,还出现了意识间断性不清楚。后来转到了ICU进行抢救,可最终,抢救无效,我还是死了。二、患者观点。我认为我丈夫的死是因为x市x区卫生服务站和x市xx医院错误的诊疗行为造成的。三、被告xx医院辩称。1、他们称,在120到达时,医生和护士立即给我建立了静脉通路,并给了我盐水和多巴胺。他们还向我的家人解释了我的病情,并让他们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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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药流导致大量出血,低血容量休克,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所以他们让家人准备被子做软担架,两名女性家属和医护人员一起将我抬上救护车。在车上,他们继续给我输液升压治疗,并进行心电监护,密切观察我的病情变化。整个过程中,他们不仅进行了基础查体和静脉输液,还反复向家人交代了我的病情,不存在我所说的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的事实。关于我被送到离家更远的医院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医护人员都征得了家人的意见,并按照家人的要求将我送到了被告医院的西院区进行治疗。2、他们不认可鉴定结论,认为鉴定意见书不具备专业性,不符合医学常规,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他们认为我在急诊科时并没有明显的输血指征,虽然我有阴道出血,但出血量无法核实。我的血液检查结果充分证明,在急诊科时并不需要输血。在转入妇产科后,当出现需要输血的情况时,及时给我输血是正确合理的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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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鉴定书只是根据休克指数和院前血压就断定了有急诊输血的指征,这是不严谨的,依据不足。我的休克产生不仅与失血有关,还与失液和心肌损伤等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因素与我原先的病情和就诊时间较晚有关。在急诊科进行了补液等抗休克治疗后,我的血压达到了113/65mmHg。在转入妇产科输血过程中,我的病情稍有加重,因此他们认为我并没有具备输血指征而输血不及时的情况。此外,他们还指出鉴定书在结论部分强调医院没有及时进行专家会诊,这明显没有尊重客观病历的记录,而实际上,在我的抢救过程中,有两位科室主任参与了我的治疗,他们都是主任医师。这些事实在病历中有记录,所以他们不认同鉴定结论。四、鉴定意见。x市xx医院的过失法医学参与度为C级,参考范围在20%至40%之间。五、法院判决。2020年6月8日的判决中,被告x市xx医院被认定承担了30%的责任,并被要求赔偿300,68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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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七、举一个相似的例子,并说明细节,当时舆论的看法。事件的影响程度。 八、对老百姓和相关利益人的影响。 九、引导读者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