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预付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可在消费时使用的债权凭证,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体现了持卡(券)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表现形式为储值卡、消费卡、福礼卡、智能卡、积分卡等。按《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业发卡机构,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另一类是由普通企业发行,只能在本企业或连锁企业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集中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由商务部监管(如下图)。商业租赁活动中最常见的预付卡系由承租人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

二、风险点
1、提成计租时如未明确营业额是否包括预付卡收益,出租人将面临租金损失
租赁双方采取提成计租模式,前提是应明确提成租金的计算基数及计入营业额的项目,如承租人发行预付卡,则在约定营业额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现金、支票、银行卡刷卡消费金额、具有消费功能的有价凭证(提货券、消费券、购物卡、储值消费卡实际消费金额等)、营业款与赊账款及其他表现形式的收益等的同时,约定计入营业额的时点:发卡时或客户消费时。
2、若承租人处理预付卡兑付问题不当,可能间接导致出租人受损
兑付问题经常发生于承租人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偶发于承租人不按约定履行承诺的情形。如承租人预付卡兑付问题未准备预案,或处理不周,如出现维权时间,则必将损害出租*权人**益:从预付卡持有人的角度来看,出租人作为商铺的出租人和管理方,承租人出现兑付风险,与出租人的管理责任未履行到位不无关系。
三、参考合同条款
1、承租人发行(不论赠送、消费或其他用途)预付卡(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卡、储值卡、折扣卡、代金券等客户权益凭证)之前,应事先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文件之后,承租人应将该等文件提交出租人存案,否则不得发行预付卡。
2、预付卡有效期应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超过1年,预付卡不得展示与出租人有关的商标、形象等标示。
3、无论是否在租赁期内,第三方因预付卡与承租人发生的纠纷均与出租人无关,由此此发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若致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合同终止前6个月,承租人须停止发行预付卡。承租人应自合同终止30天前至合同终止日,在出租人指定位置、时间不间断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知预付卡持有人其处置方案,并告知承租人的停业时间、搬迁去向与联系方式。承租人须在合同终止及交还商铺前妥善处理与预付卡有关的售后服务问题,并将预付卡持有人认可承租人处置措施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出租人。否则,视为承租人未交还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