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相信我们很多人都通过身边的人听闻过甚至亲身经历过家暴,家暴对家人身体、精神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我们应该坚决*制抵**。关于家庭*力暴**,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害迫**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行为性**,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力暴**等。
(三)*虐性**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行为性**,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行为性**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像。
(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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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我国禁止家庭*力暴**的,出现家庭*力暴**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受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等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受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3)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4)配偶遭受家庭*力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同时,如果对方的家庭*力暴**手段凶狠恶劣,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人身犯罪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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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例
让我们来看看福建高院发布的家事审判和反家暴典型案例之六—陆春花虐待案。
(一)基本案情
吴万顺与前妻魏运花于2000年9月生育女儿吴某婷,四年后协议离婚,吴某婷随父*共亲**同生活。2008年2月吴万顺与被告人陆春花登记结婚,生育两男孩吴某坤、吴某辉。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陆春花趁吴万顺外出打工,经常殴打、辱骂继女吴某婷;在吴某婷洗澡时,戳伤吴的阴部;秋天用冷水泼吴的身体,且不许擦干;往吴某婷碗里放吃剩的肉骨头;或者不让吴吃饱饭,故意将干饭炒咸或者在稀饭中掺入食盐,让吴难以下咽;将吴的衣服剪碎、鞋子扔进河里等。2014年5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陆春花发现吴某婷将未晒干的衣服收进木箱内,再次对吴殴打、辱骂,致吴某婷不堪忍受,当场喝下农药“百草枯”。后吴某婷被送往寿宁县医院、福建省立医院救治,于同年6月11日因抢救无效、呼吸衰竭死亡。
(二)裁判结果
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春花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式虐待、凌辱继女吴某婷,致使被害人吴某婷难以忍受而服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陆春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被誉为祖国的花朵,理应得到精心的呵护。但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屡见不鲜,极大地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形成,可能波及未成年人整个人生。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监护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其监护人资格,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虐待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