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女幼**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幼**或者造成*女幼**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罪名理解与适用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女子对性说NO的权利)。
2、犯罪对象:妇女和*女幼**。妇女和*女幼**的界限在刑法上是以14周岁为限。
3、行为方式:“*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力暴**、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指与前手段具有同样的强制性质的手段。
*力暴**、胁迫、其他手段必须直接针对被害妇女。如果*力暴**还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的,构成独立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4、犯罪主体。男人、女人都可以构成此罪。中国刑法目前认为丈夫不构成此罪的单独实行犯,但可以构成共犯和间接正犯。
5、法定刑升格条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范围比较广,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2)“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是指3人以上,包含3人在内。而且对于前后的强奸行为间隔没有时间限制。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情节加重犯,有两个情节:第一个情节是“公共场所”,第二个情节是“当众”。两个情节缺一不可。
(4)“二人以上轮奸的”:要求二人以上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客观上轮流奸淫妇女,与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无关。
(5)“致使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结果加重犯,要求强奸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含间接的因果关系。如性器官严重受损、感染艾滋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区分嫖娼与强奸行为。区分嫖娼与强奸妇女的关键在于*行为性**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单纯根据妇女有无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更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作为判断标准。
7.关于婚内强奸问题。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强行实施的*行为性**不成立强奸罪。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强行实施的*行为性**成立强奸罪。因为此时虽然形式上仍存在婚姻关系,实质上该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该强奸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本质。
8.关于故意杀人后实施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罪的*力暴**手段不包含故意杀人。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然后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辱侮**尸体罪,应数罪并罚。
9.关于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因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妇女为对象的强奸罪的既遂以行为人的生殖器插入妇女的生殖器为标准,简称“插入说”;以*女幼**为对象的强奸罪的既遂以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女幼**的生殖器为标准,简称“接触说”。
10.关于同时实施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时的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在客观上同时实施强制猥亵妇女和强奸行为的情况下,强制猥亵属于强奸罪的附随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强奸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另起犯意而又实施强制猥亵的,应另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11.关于强奸与通奸的区分。
(1)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人通奸,后两人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2)第一次*行为性**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行为性**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力暴**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行为性**的,以强奸罪论处。
1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行为性**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行为性**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三、辩护思路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女幼**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2.对于卖淫、*服务性**行业中发生的强奸罪认定,要特别慎重,主要看女方对*服务性**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自愿程度,综合评价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3.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青春型患者,将女方的挑逗、追逐等误以为是作风、品质不好,在女方的*引勾**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重点审查其是否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精神意志,是否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4. 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
四、量刑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
(八)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女幼**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女幼**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赣高发【2017】108号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女幼**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量刑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妇女、奸淫*女幼**二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强奸妇女、奸淫*女幼**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当同事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强奸*的
(3)持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绑捆**、虐待的方法强奸的
(4)强奸二次以上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力暴**、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强奸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五、亲办案例
1.恋人间发生关系女方三天后报警 是强奸还是自愿,无罪处理
2.永新县龙某某等7人轮奸一女子,律师做量刑辩护,法院判决七年有期徒刑。
小编:曾庆鸿律师
2020年10月17日第三次更新
2021年8月31日第四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