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问律师(375)|大学生能否申请互联网消费*款贷**?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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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问律师(375)|大学生能否申请互联网消费*款贷**?

您好。想问 ,现在大学生是否不能申请互联网消费*款贷**了?那原来已经*款贷**的会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银保监会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款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小额*款贷**公司要加强*款贷**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款贷**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款贷**。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款贷**,小额*款贷**公司要制定整改计划,已放*款贷**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

您好。我原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但是出资期限届满后我并没有缴纳出资,而是将股权转让给了别人。想问, 如果公司对外有负债,我是否会受到牵连?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仍负有相应的出资义务。

您好。最近,我公司收到法院执行庭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将欠一家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事实上,我公司与这家公司就货款支付金额有争议,想问, 我公司是否必须按照法院通知履行?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贵司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您好。如果参与投资上市公司,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是一致行动人?

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您好。我为一个朋友向财务公司借款作了担保,承诺在他不还钱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想问, 如果财务公司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过我承担担保责任,那么超期之后再起诉我的话,我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