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哪个有效?

转自公司法权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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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或者管理的需要,可能刻制多枚公章,有的公章在公安局备案了,有的没有备案;那么备案的公章和没有备案的公章哪个效力高?或者说没备案的公章对外使用就没有效力?

备案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哪个有效?

裁判宗旨

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兴康公司的公章印文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亦是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兴康公司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担保函的出具违背其真实意愿,不应否定兴康公司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及担保责任的认定。

案例简述

2013年10月7日,薛启盟(××)与陈兴旺(借款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陈兴旺向薛启盟借款人民币1372万元整。陈兴旺承诺最迟在2013年10月15日16时前归还薛启盟借款,薛启盟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

2013年11月13日,兴康公司给薛启盟出具《公司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一份,担保函中载明担保函为任何条件下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人处加盖兴康公司的印章及时任法定代表人刘刚的名章。

兴康公司对《公司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上加盖的“兴康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称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明显不一致,并申请对该担保函上加盖的公司印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司印章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薛启盟认为该担保函中加盖的公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确实存在差异,没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进行鉴定。

薛启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陈兴旺偿还借款本金1086.4万元及利息65856元,违约金320270.49元;二、判令兴和公司、兴元公司、繁泽公司、兴康公司、陈立新、刘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陈兴旺、兴和公司、兴元公司、繁泽公司、兴康公司、陈立新、刘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二审法院支持了薛启盟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再审申请人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启盟,一审被告陈兴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兴元服饰帽业有限公司、山东繁泽商贸有限公司、陈立新、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摘要】

本院认为,首先,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兴康公司作出的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兴康公司的公章印文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经鉴定,与兴康公司向相关国家机关报送的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印文是一致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亦认定兴康公司在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款保证合同》上使用了与该公司备案公章印文不一致的公章。以上事实可说明兴康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兴康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虽然案涉担保函上没有时任兴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的签字,但加盖了刘刚的个人名章,刘刚本人对该名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陈兴旺在二审期间关于其私刻兴康公司公章和刘刚名章的陈述,因其本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又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兴康公司提出的其在诉讼阶段出具案涉担保函与常理不符的主张缺乏依据,并不能证明案涉担保函不真实。故兴康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系规范公司治理的管理性规范,在公司内部对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外并不发生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对公司担保是否经决议机关决议或是否经股东同意不负审查义务。如前所述,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兴康公司的公章印文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亦是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兴康公司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担保函的出具违背其真实意愿,其提交的《关于香港优世康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交割的协议》仅可证明该公司股东香港优世康公司发生了股权变动,但不影响兴康公司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及担保责任的认定。另外,案涉担保函出具时兴康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该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该公司股东香港优世康公司的同意,兴康公司与债权人薛启盟之间亦未对担保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其他特殊约定,薛启盟接受兴康公司担保已尽注意义务,并无过错。综上,案涉担保函系兴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兴康公司关于案涉担保未经其唯一股东香港优世康公司同意,原审法院认定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兴康公司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备案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哪个有效?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Ⅰ、公司公章刻制必须备案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正因为如此由使用公章引发的恩恩怨怨、纷纷扰扰可谓花样不少,笔者代理案件中有的和本案例十分类似,处理起来也十分相像。

Ⅱ、公章没有备案能代表公司的有效意思表示吗?本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没有备案的公章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只要能证明其曾经被使用过,就能证明该公章的使用能有效的代表公司的意志,该未备案的公章对外就能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就应对使用的该公章的文书负责,并受其约束。

Ⅲ、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公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十分重要,建立可操作的公司公章使用制度并切实可行,这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来说就是也是对公司有效控制的方法。实践中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临大敌、随身携带,搞的公司无法及时使用公章,阻碍了公司的经营,这种方法机械可笑。

法链条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备案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哪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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