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与实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视频)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丛某哲因间歇性无痛性肉眼血尿11个月到青岛市市立医院治疗,门诊经查以“左肾盂肿瘤”于2019年3月5日收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肾盂肿瘤 2.膀胱恶性肿瘤?3.前列腺增生 4.高血压病 5.肝囊肿(多发)”入院后青岛市市立医院在进行相关检查后于2019年3月12日行“腹腔镜下肾-输尿管切除术(左侧)+经尿道膀胱病损电切术+膀胱袖状切除术+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切除了丛思哲的左侧肾脏。

随后对术中切除组织进行病理检验,病理诊断为:1、(左)肾盂粘膜组织慢性炎,粘膜糜烂,大部分粘膜上皮脱落,炎性肉芽组织形成,间质内见较多淋巴细胞、浆细胞及组织细胞浸润,肾间质淤血,隔壁肾小球纤维化,输尿管一处见尿路上皮乳头状瘤。2、(膀胱肿瘤)内翻性乳头状瘤,伴非浸润性低级别乳头状尿路上皮癌。治疗后丛思哲于2019年4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肾盂占位性病变 2.慢性肾盂肾炎 3.膀胱恶性肿瘤 4.前列腺增生 5.左附睾炎 6.高血压病 7.肝囊肿(多发)”。

经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青岛市市立医院对被鉴定人丛某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左肾切除损害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

经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青正司鉴〔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丛某哲左肾切除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七级。

【法院认为】

本案中,青岛市市立医院针对丛某哲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系专业的医疗技术判断问题,故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无异议的病历材料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确认青岛市市立医院在对丛某哲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该错过与丛某哲左肾切除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分析为同等范围。

故根据上述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结合丛某哲自身的病情及医疗技术的局限性, 依法确认青岛市市立医院对于给丛某哲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青岛市市立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丛某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100元; 二、驳回丛某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微法简评】

关于医疗纠纷,民法典还做出了以下重点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亲近**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