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消费者胜诉百案008】基本案情
投资人张先生花费1500万元,认购了“银河期货富优达期货量化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富优达资管计划”),资产管理人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为深圳前海富优达投资管理公司。
2016年4月14日晚21:55-22:30左右,投资人张先生的 证券账户出现频繁高买低卖情况, 截至2016年5月4日,账面合计亏损7731760元。(最终案涉实际损失630余万)
管理人认为是案涉交易的实际操作人为投资顾问,并且举证案涉交易IP为投资顾问常用的香港IP之一,且认为投资人与投资顾问在投资案涉资管计划之前就认识,关系密切;认为投资人能够出具投资顾问《说明函》也是证明,因为正常投资活动中,投资人是不会与投资顾问有直接具体的接触的。
管理人在发现案涉“非正常交易”后,及时向投资人发送了通知,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告知投资人,案涉产品将进入资金清算流程等。
本案一审法院厘清双方之间的事实争议后,考虑双方过错后对损失赔付责任进行了划分, 投资人承担损失赔偿的40%,管理人赔偿60%(380余万)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3439号;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6150号)
二、投资人胜诉关键
1、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存在案涉交易行为,是 投资顾问代为投资决策的“直接下单”行为, 与投资合同明确约定的“本产品为管理人主动管理型产品”相悖。
第一、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自认该事实,第二、北京证监局对投资人投诉的回函中认定,银河期货存在允许投资顾问“直接下单”的行为,并向银河期货发出《整改函》 (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直接下单”行为)
2、银河期货实施了投资合同明令禁止的行为“【禁止】投资顾问等第三方代为投资决策”, 明显放任了投资人账户安全保障的风险 ,实属违约。
虽然管理人银河期货辩称案涉资管计划为“通道产品”,是投资顾问先找到投资人想发行产品,后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了案涉资管计划合同。
法院认为,银河期货将投资人的账户名和密码交由投资顾问使用,但未辅以其他能够控制账户密码泄露或被不当使用的防控措施,直接放大了投资人账户资金可能因非正常操作致损的风险。因此虽然案涉产品发行时,未禁止通道产品,但银河期货并不能对自身作为管理人的尽勉职责免责。
3、案涉资管合同设有专门的风险提示章节,综合考量投资人对亏损风险的预知等,判投资人自担40%损失。
案涉管理计划归根到底属于投资行为,投资人作为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投资行为存在包括亏损在内的风险有明确的认知;同时导致投资人最终亏损的原因是复杂的且不能完全排除投资行为本身所蕴含的风险。 故一二审法院均判定:投资人承担损失赔偿的40%,管理人赔偿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