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男子追求沐足店员工被拒后 便要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的事件,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上诉人张斌,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甘肃省古浪县。因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列,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法院作出(2022)粤0118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斌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张斌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馨梦缘沐足店装修期间认识了沐足店收银员龙某并追求她,但遭到拒绝。在追求未果后,张斌采取了过激行为。
在2021年8月14日早上,张斌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宁A×××**的小汽车搭载龙某前往酒店开房。在遭到龙某的拒绝后,张斌在车上强行抓摸龙某的胸部和*体下**。随后,他又将龙某带至鑫旺酒店8256房间内,采用*力暴**手段强行摸龙某身体、用手指插其*体下**。经鉴定,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此案中,张斌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尽管他采取了*力暴**手段试图与龙某发生性关系,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张斌的行为,原判认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综合考虑张斌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处张斌有期徒刑二年。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斌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他辩称自己并未与龙某发生性关系,这是自愿的。但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来看,他的这一辩解难以成立。
辩护人提出与张斌上诉相同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斌构成强奸罪,且被害人并非自愿与张斌到达酒店。此外,辩护人还提出张斌主观目的仅是想强行猥亵被害人,而并非强行发生性关系。因此,辩护人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张斌无罪。

然而我认为:张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尽管他在追求被害人被拒后采取了过激行为,但他在被害人强烈反抗下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的。同时,根据被害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显示,他在被害人反抗时还强行脱其衣服并用手指插其*体下**,这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犯罪行为。因此,我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并且属于犯罪未遂。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市民要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选择,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伤害他人。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