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2021年稽查执法 (深圳证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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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对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共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本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聚焦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向在深圳执业各会计师事务所传达宣讲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相关监管要求,提醒各会计师事务所在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时勤勉尽责,关注执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好对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核查把关作用,服务好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相关监管要求

年度报告是公众公司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是市场各方识别公司风险状况的基础信息。会计监管是资本市场基础性监管安排,是深化推进注册制改革、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实现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年报审计监管是会计监管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是对会计师事务所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风险提示、现场督导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的监管,有效促进其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进而通过审计压力传导促进公众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可信,在服务注册制改革、退市常态化、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加强公众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质量管理,提高应对财务造假的专业能力,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履行好“看门人”职责;充分化解或揭示公众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风险,认真开展审计工作,通过准确识别并应对审计风险、出具审计调整等促使公众公司财务信息更加可信,通过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促使公众公司财务风险得以有效揭示,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如发现公众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等,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着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持续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2023年作为执行新质量管理准则的第一年,审计机构要在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时,不断加强职业判断,运用风险导向的方法,结合本所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对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和优化质量管理体系。审计机构要对标新修订的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

1.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审计机构应对照新质量管理准则要求从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职业道德要求、业务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等八个方面梳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安排。

2.加强2022年公众公司年报审计质量管理。梳理2022年度公众公司年报审计整体情况,合理划定项目风险类别,对于退市类风险公司、存在异常换所情形或重大负面舆情、被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风险提示的审计项目要调整到最高风险类别,督导项目组将监管部门提示的风险事项纳入审计重点,首席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要及时了解上述项目的审计进展,并对审计意见出具进行复核把关。

3.加强新承接审计项目管理和人员委派。加强对新承接公众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全程把控,特别是对于新承接的高风险项目,做好风险评估,确保自身具有执业所需专业胜任能力,作出恰当承接决策,同时在全所范围内做好人员委派,由符合独立性要求、执业记录良好、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担任公众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对于不予承接的业务要及时与公众公司沟通,减少信息误差。

4.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着力提升反舞弊意识和应对财务造假的能力,在2022年公众公司年报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存在舞弊迹象的审计项目及时启动反舞弊程序,并将发现的舞弊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审计独立性管理

审计机构应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要求,制定并完善审计业务独立性政策和程序,并严格对照执行;高度关注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事项,包括同时提供鉴证业务及有独立性冲突的非鉴证业务、业务约定书存在或有收费条款、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按规定实质轮换等;建立独立性相关内部控制安排,包括健全独立性评议程序、杜绝或有收费条款、加强职业道德培训等,严格防范独立性风险;加强对本年携带业务加入事务所的人员的管理,加大签字人员轮换力度。

(三)合理划定项目风险类别

审计机构应合理划定项目风险类别。对于存在以下因素影响的审计项目,应考虑调整至最高风险类别。一是存在退市风险;二是存在连续换所、资产负债表日后突击换所、换所后审计收费变动超过20%、换所不换师等异常换所情形;三是存在境外业务舞弊风险高、异常关联交易数量多、上市后首年或业绩承诺期满业绩变脸等情形;四是上市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重大负面舆情或投诉举报,上年度财报或内控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或挂牌期间融资额超过1亿元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存在该类情形;五是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挂牌期间融资额超过1亿元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项目合伙人或签字注册会计师由近一年新加入审计机构或近三年被行政处罚、采取2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人员担任的情形。

(四)加强收入审计

审计机构应充分了解公司收入构成,特别是贸易业务、代理业务、资产销售、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是否存在特别风险,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是否有效;重点关注仍处在业绩承诺期的子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对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进行更为严格的检查,并采取非常规审计程序应对收入舞弊风险;结合新收入准则相关要求,恰当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方法、确认金额是否准确;结合退市规定,对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的公司恰当出具收入专项核查意见。

(五)加强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

审计机构应充分了解公众公司处置非流动资产或子公司、政府补助、债务重组及其他营业外收支等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交易背景、性质,重点关注交易模式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交易相关资产、负债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商业理由,复核交易涉及的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确保相关交易按照其交易实质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对于高度复杂、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重大非常规交易保持职业怀疑,关注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设计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应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如交易真实性存疑、公司会计处理不恰当,应充分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六)加强财务舞弊审计

审计机构应充分关注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于所处行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公司,充分识别舞弊压力、动机和机会,识别具有较高财务造假动机的公司,如存在企图规避退市、为实现并购重组业绩承诺或股权激励业绩目标、满足证券发行条件需要、配合重要股东减持等情形的公司;重点分析财务报表指标的异常,如年末集中确认大额收入、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变动趋势存在重大不一致、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差异较大、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期间费用异常增长等;结合非财务类异常信号研判财务舞弊风险,如公众公司业务模式无实物流转、资金集中存管于中小银行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大额减持、失信受罚等,董监高异常离职、决议时弃权或否定、薪资与公司业绩不匹配等,交易对方成立时间短、办公地点异常、业务规模不匹配等。

在加强收入舞弊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虚增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或虚减成本费用、减值损失等舞弊情形,认真执行监盘、原始凭据检查核对、业务及财务数据比对、函证、走访等程序,恰当运用职业判断,有效应对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七)加强境外业务审计

审计机构应恰当考虑自身是否具备实施境外审计的能力,如派员赴境外开展审计或通过网络成员所获得可靠的协助;结合境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环境评价境外经营的合理性,重点关注境外业务的商业实质;了解境外业务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其有效性,包括询价、下单、验收等交易环节,以及*票开**、结算、退税、结汇等财务环节;根据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结果确定恰当的样本量,做好函证、境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实物盘点等实质性审计程序;综合运用境内外业务毛利率比较分析、企业海关出口数据查询、出口退税金额勾稽等方式做好分析性测试。

(八)加强退市风险公司审计

审计机构应密切关注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可能出现的保壳动作,重点关注以下容易被操纵的会计科目或事项:是否未按规定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通过构造交易或关联交易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是否通过缺乏商业实质的大额资产交易或不当资本运作增加净利润或净资产;是否随意计提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是否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等方式虚增净利润或净资产;是否突击达成明显缺乏商业合理性、可能附有前提条件的债务豁免或资产捐赠,实现净资产转正规避退市;是否在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方案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九)加强内部控制审计

审计机构在公众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中应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充分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做好内部控制测试,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作出恰当评价,获取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报告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对控制测试中发现的所有异常情况或控制偏差进行分析,调查识别出的偏差或错报的性质和原因,确定是否存在相应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其对审计各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保持职业审慎,关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十)加强信息系统审计

审计机构应强化信息系统审计,做好被审计单位信息技术控制一般性控制及业务流程层面相关应用控制的审计和评价,结合被审计单位业务模式、财务数据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评估信息系统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恰当的应对程序,必要时借助专家的工作。

(十一)合理利用第三方工作

审计机构在公众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合理利用资产评估、组成部分审计师、信息系统专家等第三方工作,详细了解第三方机构的执业资质、胜任能力、专业素质,核实出具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报告的第三方机构是否已备案,认真评价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的恰当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切实防范第三方工作对公众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审计机构应高度关注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情形,主动发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可能涉及的财务舞弊问题;应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监管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恰当意见;重点关注和有效甄别虚假贸易,严格核实贸易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重点关注业绩承诺期业绩精准达标、承诺期后业绩明显下滑的标的资产业绩真实性等。

来源深圳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