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产妇大出血赔偿案例 (产后大出血医疗纠纷真实案例)

一、患方陈述

2021年10月2日10:08,患者李某因“停经8月余,阵性腹痛伴少许阴道血性物2小时”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就诊并由被告收住入院,入院诊断:G3P1孕37周+3单胎头位分娩1期,入院后被告给患者完善相关检查,于2021年10月02日12:36剖宫产一活女婴,术后给预防感染、促宫缩等对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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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术后1小时30分钟被告发现患者出现血压下降60/40mmHg,心律120次/分,急查血常规提示血色素为80g/ml,考虑急性失血所致。给患者急诊CT检查提示:腹、盆盆腔大量积液(积血),腹膜后大血肿,血肿与腹主动脉界限不清。

被告建议患者家属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患者家属同意了被告转院意见并于10月2日23:00办理了转院。出院诊断:腹膜后血肿?延迟性产后出血;经急诊剖宫产术的分娩。2021年10月2日23:40,患者李某因“剖宫产术后半天,晕厥1次”由x县人民医院转入被告x市x人民医院g医院就诊并被收住入院。

入院初步诊断:1、产后出血2、失血性休克3、晕厥查因4、高胆红素血症。入院后被告给患者于10月3日01:25至02:37进行了双侧髂内动脉、腹主动脉造影+双侧髂内动脉前干栓塞术。

之后被告给患者输血、呼吸循环支持等治疗,但患者失血症状无明显好转,2021年10月6日00:44患者突发四肢抽搐,00:55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叹气样呼吸经被告抢救无效于2021年02:17宣布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二被告违反诊疗规范和常规,在给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因为诊疗不当终致患者李某出现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二被告存在重大的诊疗过失。

三、被告x县医院答辩称

对云南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所载,认为x县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服务中存在过错,参与程度为主要原因,没有证据。对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的x县医院未向上级医院提供患者CT检查及报告单存在过错,不予认可。

法医鉴定认定丙泊酚不宜用于孕产妇违背了《中国产科麻醉学专家共识》,x县医院已经对患者进行了充分的检查评估及告知,有相应的病历记录,符合医疗规范,x县医院无过错。

四、被告市一院答辩称

原告对被告市一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本案是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但是本案有介入因素,在明确死因为剖宫产术后引发的,该介入因素占比鉴定意见书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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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难分析判断,死因定性为手术后休克性死亡,死亡概率占比一半,市一院认可观察不足,评估不到位的问题,但观察及评估不充足并不能必然导致后果不发生。况且医院在收住入院的时候,并不知道腰椎问题、腰膜后大出血。

市一院在不知道病因情况下入院收住治疗,患者死亡,死因是院外接受手术和有创操作治疗,归因到市一院,但市一院采取的治疗措施都符合诊疗原则,还要承担次要原因和责任,市一院认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判断是有误的。

五、尸检结果

受检者李某系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后,下腔静脉破裂出血,腹膜后大量积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六、鉴定意见

1、x县医院为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系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后,下腔静脉破裂出血,腹膜后大量积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存在因果关系。x县医院在为李某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存在的过错在李某死亡后果中的参与程度为主要原因力。

2、市一院为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李某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后,下腔静脉破裂出血,腹膜后大量积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x市x人民医院在为李某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存在的过错在李某死亡后果中的参与程度为次要原因力。

七、医疗过错分析

1、x县医院在为患者李某麻醉前未对其进行充分的检查、评估及告知,选择“全麻气管插管、椎管内麻醉”违反医疗原则。

2、x县医院在为患者李某进行的手术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3、x县医院分析及查找出血原因不力。

4、x县医院转诊记录未全面记录患者病情、未向上级医院提供患者CT检查及报告单。

5、x县医院病历书写违反病历书写规范。

6、市一院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病情观察及分析不到位,对出血原因的查找及采取的措施不力。

八、庭审意见

被告x县人民医院支付原告损失1380509元的75%,即1035381.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告x市x人民医院支付原告损失的1380509元15%,即207076.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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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判决,二被告医院赔偿合计1277458.11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