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之下!男子竟然在公交车上猥亵小学生10分钟!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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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新闻

9月12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公布猥亵儿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男,27岁,本科)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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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我从来没有过女朋友,考研连续三年没考上,最近考研压力很大,我在公交车上看到这个女孩,有点内向,穿短裙。我这样做是为了寻求刺激。”

8月5日晚上8点左右,廖某某在乐山市图书馆学习结束后,乘坐公交车回到市文化中心站回家。当公交车到达马普洱站时,被害人(11岁,小学)上车,坐在最后一排靠窗的位置,与廖某某仅隔2个座位。

当公交车到达道座寺附近时,廖某某在被害人身边坐下,故意将自己的手臂放在她的旁边,然后放在自己的腿上。廖某某见被害人不反抗,把手伸进她的裙子里,用手指抚摸她的*处私**。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10分钟。车到站后,廖某某和被害人一一下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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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我回到家总是很害怕,最近有时候晚上睡不着就会醒来,我害怕有一天那个男人会从我家的窗户爬进来找我,就像我读过的小说的情节。”

“当她和我一起出去,看到一些不知名的男人靠近时,她本能地躲到了我身后。回家后,被害人经过思想斗争,勇敢地向家人讲述了违法过程,并告诉家人,他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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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现场

“我不应该这么做,尤其是当姐姐还未成年的时候。我为她感到非常难过,我很后悔。” 8月10日,廖某某投案自首,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其家人多次主动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得到被害人的理解。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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