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这件事情的渊源,还需要从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说起。
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19日,聂某向李某某借款36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8%。2018年11月19日,聂某向李某某还款36万元,未明确约定还款性质。2019年7月29日,聂某再次向李某某还款5万元。2019年6月,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聂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庭审中,聂某抗辩首次偿还的36万元是本金,剩余利息与李某某达成一致,变更为5万元,其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未达到确实充分,人民法院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作出裁判,判决李某某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及时调取审判案卷,认真审查证据,确定了案件争议焦点。承办人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经是朋友关系,也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案件具有调解的可能性。案件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分管领导提出重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经过承办检察官实事求是释法说理,耐心疏导,在案件审结的最后阶段,双方当事人终于打开心结,以聂某给付李某某剩余利息8万元达成和解,长达3年的纠纷终于解决了。
2013年以来,随着鄂尔多斯经济发展及民间资本市场的不规范、不稳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直呈现井喷式高位运行态势。随着人民法院案件审结,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数量也急剧上升,2013年以来受理涉借贷纠纷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6%,争议焦点集中在利息计算及是否履行等问题,涉及的案件数量较多。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有明确规定,但鄂尔多斯地区的民间借贷经过 “全民放贷”式的发展过程,每个案件在计算方式、给付方式等方面交易习惯都有差异。
本案的办理是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检察监督案件的一个缩影。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摒弃机械办案,找准解决矛盾化解的切入点,以人为本,促成和解,充分体现司法温度和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