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借钱 (石先生案子)

甘肃金昌,石先生向银行借款39万元后,因病去世。银行从其前妻李女士的银行卡里直接划走3万多元抵债。李女士很恼火,就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

(来源: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石先生和李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后两人感情不和,就好聚好散,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两人也没有反目成仇,还经常联系并互相帮助对方。

石先生生意上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就让四个好朋友帮忙担保,到银行贷了39万元的信用*款贷**。不过,让人意外的是,石先生才拿到了*款贷**两个多月,就突然因病去世了。

这一情况可把银行给急坏了,生怕债务追不回来,就找到了担保人要求代为偿还石先生向银行借的钱。

同时,银行又了解到,石先生和李女士虽然离婚了,但两人一直还共同生活,并一起经营了一家养殖场,石先生去世后,养殖场就一直由李女士单独管理和经营。

于是,银行就找到了李女士,要求李女士偿还石先生欠下的债务。李女士可能想着老是让银行去打扰帮助石先生担保的四个好友不太好,而且自己和石先生之间还有一些经济联系。就答应银行,自愿代为偿还12万多元的利息,并签下了一份还款协议。

可是,到了李女士承诺还款的时间,其并没有依约还款。银行在清理债务的过程中,发现李女士在本行还有3万多元的存款。于是,银行就在没有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自行把这部分存款划走抵扣债务。

李女士知道后,很是恼火,认为银行太过霸道,就把银行给告到了法院,要求返还自己3万多元的存款。

@皓子说法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李女士被划走的3万多元存款还能拿回来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石先生去世后,银行能不能找其前妻李女士还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用来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举债,是共同的债务,任何一方对外举债,其他一方也需要承担还债的责任。

但是,石先生和李女士已经离婚多年,从法律上讲,两人都已经是独立的个体,一方的债务与另一方没有关系,石先生欠了银行钱,银行是无权去找作为前妻的李女士要求偿还的。

不过,此案特殊的地方在于,石先生和李女士虽然离婚了,但是还共同经营了养殖场。那么,银行就可以主张以养殖场中石先生所占的份额来偿还其欠款。

所以,李女士应该也是考虑了这一点,为了不影响到养殖场的经营,所以才会自愿代为偿还欠款。而民事行为实行的是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李女士自愿代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李女士一旦作出了代偿的承诺,无法定理由也不能撤销。

因此,此时李女士和银行之间的代偿协议成立生效,银行就有了找李女士偿还债务的权利基础。

其次,李女士在银行有存款,从法律上讲,银行对李女士就负担有由支付存款的债务,同时,银行又有对李女士代偿石先生欠款的债权,银行可以对债务进行抵销。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和李女士互付金钱债务,符合上述抵销权行使的基本条件。而李女士在自愿代偿的承诺到期后,没有及时还款。

那么,从法律上讲,银行有权主张以自己负担的支付3万元存款的债务,抵销李女负有的偿还欠款的债务。

但是,这个抵销权的行使,必须要通知李女士,这样才能生效。而本案中,银行并没有通知李女士,所以,其实抵销行为并没有成立生效,李女士有权要求银行返还划扣的存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判决银行返还李女士违法划扣的存款3万余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述,二审维持原判。

最后,李女士虽然赢了诉讼,但这3万多元的存款还真不一定能够拿回来,这个官司多半就是折腾半天,赢了道理,却没什么实质利益而已。

因为,法院的判决李女士赢了,银行需要返还存款,这从本质上说,其实也是建立了一个银行对李女士负担金钱返还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上所述,在李女士对银行负担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法定的抵销权,也可以主张这个判决承担的债务抵销李女士的欠款。

也就是说,当本案实际进入执行阶段后,银行不会实际把钱返还到李女士的银行账户,而是主张用自己负担的这3万元的金钱返还债务,来抵销李女士欠银行的12万元中的一部分。

其实,个人觉得,不知道李女士怎么想的,去打这一场官司。如果仅仅是为了出口气,或者要个说法,那李女士的目的确实达到了。

但是,如果是从利益的角度出发,花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去进行这一场诉讼,真的是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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