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小A入职公司已有8年,实际累计工龄15年。自去年4月开始,因身体原因断断续续请了大概有4个的病假,今年1-6月份连续请了6个月的病假做手术及康复,在此期间,公司正常发放小A工资。今年7月,公司对小A发放了《医疗期满复岗通知书》及《调岗通知书》,小A因术后恢复状况不是很好,需要卧床休息为由,继续请假。公司得知此事后,解除了和小A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赔偿金。
小A的家属提出异议,认为小A现在生病还在医院躺着,医生说治疗还未结束,医疗期满不满公司说的不算,要看医生怎么说。而且小A去年请的病假是其它的病,和今年这次的病完全不一样,公司不应该把不同的病的病假放到一起算医疗期,应该是一种病,一个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公司和小A家属,谁对谁错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期不是治疗期,医疗期是一个法律的特殊保护期限,在这段期限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限制的。根据小A的工龄以及入职公司的年限,小A应该有9个月的医疗期。小A从去年4月到今年6月份,一共15个月里累计请病10个月,超过了累计病休时间。这时候公司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且,没有法律规定说一种病算一个医疗期,所以不同的病,只要请了病假,都会累计计入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小A累计病休期间照常发放小A工资,也不存在拖欠或少发工资情况。因此,公司系合法解除,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专家提醒:
1.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并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而不是员工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时间。
2.医疗期是累计计算病假的,而不是一定要连续计算的。
3.医疗期跟病假有关,而跟疾病种类无关,不存在所谓的“一种病一个医疗期”。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出自《离职管理日记【第二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