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19年12月3日,原告因胆结石到被告处就医治疗,主治医生告知原告准备在12月7日进行术前灌肠,并进行了术前相关检查,各项检查均正常。2019年12月7日灌肠时,护士不慎用管子将原告直肠戳穿,当场血流不止。

被告见状便告知原告家属要转院到x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当天转到第四人民医院后,经诊断为直肠穿孔,并导致急性化脓性弥漫性腹膜炎,脓毒血症等各种急性感染疾病,经转到危急病房抢救才脱离危险,原告花费医疗费十多万元。
二、患方观点
双方就被告应否承担多大赔偿责任经x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多次调解,被告坚持认为应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不肯先行垫付,原告只得向他人借钱治疗。之后,由原告申请诉前鉴定,经鉴定被告中医医院构成主要过错,伤残等级须做手术后再鉴定。
原告伤情严重,现仍继续治疗,但原告已无力承担之前借款利息,为此原告对已发生的损失要求赔偿,保留进一步追究被告赔偿责任的权利。另,被告中医医院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
三、被告中医医院辩称
事实过程不符,陈某红是计划做胆结石手术入院,7号晚上进行术前灌肠,灌肠时出现腹痛,少量血液,即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到12月12日确诊直肠穿孔,之后原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2020年7月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医医院已垫付医疗费4万元,患者于2021年10月6日再次到中医医院住院,其医疗费同样是由医院垫付,但尚未结算。目前的医疗费用都进行了农合报账,由于两次鉴定均由原告申请,均具有法律效力,中医医院承担50%责任为宜。
上级医院12月13日才为患者做手术,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未将上级医院列为被告,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放弃部分不应由中医医院承担。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2020年12月2日,x市医学会作出x医鉴(2020)4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原告:陈某红,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x县中医医院与陈某红医疗事故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x县中医医院在对陈某红行直肠滴入治疗过程中,未尽到避免损伤直肠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护理人员上报发现出血情况后,未采取相关检查明确是否存在肠道损伤,也未对出血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存在过错。
以上过错与陈某红直肠穿孔及穿孔后未及时发现,导致陈某红发生急性腹膜后感染、腹膜炎急诊行腹腔镜探查+后腹腔脓肿引流+乙状结肠造瘘(单腔)术有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六、医疗过错分析
结合x县中医医院及x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历记录,陈某红直肠滴入治疗期间出现肛缘红色血迹,直肠滴入操作后5+小时见便盆可见两滴红色血液,2021年4月25日肛肠科检查,肛门指检未扪及肿*禁大**止通畅,退指未见指套染血,无痔疮等肛周疾病,考虑直肠滴入治疗时损伤直肠。
12月8日7时出现高热,12月9日血常规提示感染,12月11日左下腹有深压痛,12月12日腹痛加重,腹肌紧张,全腹压痛、反跳痛,并出现会阴部及左侧腰腹部皮肤红肿,考虑肠穿孔后粪便进入后腹膜引起局部感染。
结合术中可见大量粪便样液体流出,大网膜、小肠、结肠、乙状结肠与左下腹部粘连,证实存在直肠穿孔并发腹膜后感染及腹膜炎。行乙状结肠造痿术后,症状逐渐减轻,病情好转。进一步证实直肠穿孔并急性腹膜后感染。
x县中医医院在对陈某红行直肠滴入治疗过程中,未尽到避免损伤直肠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直肠滴入期间出血及操作后5+小时便血,均已报告医生,出血量少,颜色血红,提示存在下消化道出血。
常规应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明确出血原因及部位,并采取积极治疗措施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审阅x县中医医院病历资料,未见医方采取直肠指诊或肠镜检查明确是否存在肠道损伤,也未对出血情况进行对症处理,存在过错。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x县中医医院承担85%的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129640.70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