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2日,原告张某荣到x县x卫生院就诊,后为张某荣行宫内节育环取出手术,但未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后,张某荣感到腹疼不适,当日到x县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荣伤情为:1、子宫破裂穿孔;2、小肠破裂;3、肠粘连;4、席汉综合征;5、窦性行动过缓;6、冠心病。

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10月12日,张某荣共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8052.35元,其中包含原告支付的2713元,下余费用25339.35元由x县x卫生院职工葛某香垫付。新农合报销18490.65元已转入原告账户18400元。
另查明:贾某英被抚养人为其父亲张某生,出生日期为1934年7月12日、母亲凡某兰,出生日期为1934年10月16日,共有五个子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医疗费票据,报销凭证,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患方陈述】
原告张某荣于2020年6月到x县x乡卫生院做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体检。2019年9月12日原告再次来被告处对阴道及宫颈进行填塞消炎治疗。医生告诉原告其宫内放有节育环。在诊室进行阴道检查并准备上消炎药的过程中原告感受到疼痛。
医生解释想试着把节育环取出,这个年纪没有必要放置节育环。医生说“你坚持一下,节育环位置很好,一会就取出来了”。原告表示不要求取节育环,如果取的话,也要去市区的医院取环。只要求医生对阴道和宫颈进行消炎处理。

后,家属质问医生,为何检查会出血。医生表示自己只是尝试用取环钩钩了节育环。到x县x医院,彩超检查示“子宫后壁条索样液性回声,宫内节育器,宫颈囊性回声,盆腔积液回声,腹腔积液。”对原告进行剖腹探查,发现原告子宫破裂穿孔、小肠破裂。
【患方观点】
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宫内取环手术违反法律规定。在原告有手术禁忌症情况下,未进行术前准备、操作失误,被告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造成原告花费金额巨大、身心遭受创伤和痛苦。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只愿意支付医疗费,对于其他支出拒绝赔偿。
【被告x县x卫生院辩称】
原告诉请部分过高,对过高部分不应支持。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荣,女,1965年12月9日生,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属IX级(九级)伤残;子宫破裂修补术后属X级(十级)伤残。
【庭审意见】
本案中,结合x司法鉴定所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2740.04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25339.35元,新农合报销18400元,再赔偿原告179000.69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判决,被告x县x卫生院赔偿17900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