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考取驾照必须要先学习交通法规一样,作为投资者,我们在市场上交易必须对交易所发布的交易规则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否则在交易过程中将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下文中简称为《特别规定》)的内容来看,很多交易相关的细节还是做出了不小的调整的。本文将针对这些交易细节进行一些简单、直观的梳理。如果没有参与过科创板交易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文了解一下创业板的规则变化和影响。
一、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交易所在《特别规定》第二章“竞价交易”的2.1条中,提出了对涨跌幅限制比例的具体要求:
本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 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作出相应标识。
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涨跌幅限制(即涨跌停板)的幅度由传统的10%调整为了20%。在设计上这是对标了科创板的规则。随着幅度的增大,配合T+1规则,交易的风险也是在增加的。也就是说,当交易策略为追涨买入模式的话,那么当天的亏损幅度由原来的最大20%变为了最大40%(理论上)。因此,投资者如采用追涨模式构建的交易策略,则需要将原有仓位降低一半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从规则变动的角度看,风险管理必须要及时跟上。与科创板不同的是,科创板于2019年6月13日开始交易其交易规则是一步到位的。而创业板早于2009年10月23日就开始交易了。这10年的历史行情数据在新规则下将很难具有参考价值,交易策略的调整必须要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并横向借鉴科创板的情况。
另外,在第一款中还强调了,首次上市的股票,其前五个交易日是不设涨跌幅限制的。所以,传统意义上的打新股,然后连着收获涨停板的日子成为了历史。
同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的通知”中,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标识进行了约定。新上市的第一日,证券简称首位为字母“N”。从次日到第五日证券简称的首位为字母 “C”。简单说,就是证券简称 前带 N和C的新上市股票的波动率将会非常有“想象力”。打新股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等着连续涨停后收割利润了。相反,打新股成了一个有技术含量的事情。从科创板新股上市的前五个交易日的经验来看这个过程确实是比较刺激。
最后,受到涨跌幅20%影响的还包括一些基金。在《特别规定》的第2.9条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 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 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
(二)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 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
本所向市场公布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基金名单。
无论如何对标创业板的指数型基金波动幅度相较于个股来说会更加温和。尽管其涨跌幅同步调整为20%了,但没有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其波动还是会更容易被接受。也就是说,未来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绕过创业板个股,选择买卖创业板对标的指数基金是个更好的选择。
二、临时停牌
《特别规定》的2.5条中对盘中异常波动进行了约定,出现以下情况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简单说,就是以开盘价为标准。当价格涨到或超过30%;跌倒或超过-30%的时候,停牌10分钟(第2.6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波动幅度扩大到±60%的时候第二次停牌,也是10分钟。这个停牌操作,有点像美股的熔断机制。只不过,由于历史原因,咱不能叫“熔断”,要叫“停牌”!
不过,第2.6条的第二款在时间上进行了补充说明:“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也就是说,停牌不会影响到最后3分钟的集合竞价。而且,2.6条第三款也强调了:“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可以看出,这还是很人性化的。在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选择申报和撤销申报。对于交易策略来说更加灵活,有利于交易策略上的风险控制。
三、规定了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
《特别规定》的2.2条对连续竞价的有效范围进行了约定:
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同时对基准价也进行了约定: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 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在第4款中规定:“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因此投资者不用担心申报的价格超出范围,设置有效竞价范围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交易价格的连续性,防止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四、单笔申报数量要求
在《特别规定》的2.8条要求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虽然本条的要求,大部分散户投资者可能并不关心,但是作为机构或游资要特别注意注意此条的要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第3.2.5条中对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虽然《特别规定》中也对盘后定价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这个交易环节就是在固定时段(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以固定价格(当日收盘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的逐笔连续撮合交易,并没有太多需要投资者注意的地方。在本文就不做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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