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授权方的系列商标,被起诉后达成和解赔偿了数万元,竟然还继续使用侵权商标。近日,开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仍继续使用商标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并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其赔偿50000元。
原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爱亲”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某母婴用品店曾是其加盟商,后双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就合同未履行期限的费用向某母婴用品店进行了退还,并且某母婴用品店承诺不再使用特许经营资源。但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母婴用品店仍继续将“爱亲”商标用于经营,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某母婴用品店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经原告调查,被告仍持续使用“爱亲”商标,于是起诉至开福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曾是原告的加盟商,接触过涉案商标,且其作出过停止侵权承诺,然被告违背承诺,持续使用原告的商标;同时,原告曾因商标侵权问题起诉过被告,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和解金25000元,并承诺不再侵权。由此可见,被告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构成重复侵权,侵权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李漫介绍,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主要考虑被告行为是否满足故意以及情节严重的要求。本案中,被告作为曾经的加盟商,明知原告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仍违背承诺持续侵权,同时满足侵权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要求,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为攀附他人商誉实施的‘蹭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不仅需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自身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受到侵害时,也要学会拿起法律*器武**,合理地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