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肠癌吻合口瘘并发症 (直肠癌术后并发症吻合口狭窄)

【认定事实】

2020年12月3日,患者毛某兴以“大便不成形3年,偶有黑便或鲜血便”为主诉入住被告x市中心人民医院。经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确定诊断:1.直肠癌伴出血;2.脂肪肝;3.肝囊肿;4.左肾囊肿。12月7日进行术前讨论,拟实施剖腹探查术备直肠癌根治术或肠造瘘术,当日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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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直肠癌根治术”。12月9日病理诊断:(直肠)溃疡型中分化腺癌(肿物范围不清大小约3×3×1.5cm),癌组织侵及粘膜下层近浅肌层(局灶挤压较重不排除侵及浅肌层);两侧及环周切缘未见癌;(直肠)管状腺瘤。

12月17日一般状况可,述术区疼痛、上腹部疼痛,可耐受,未排气排便。引流管已拔出,状态好,预约出院。12月20日毛某兴于家中死亡。

【原告认为】

被告属于重大手术失误,造成毛某兴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被告认为】

患者毛某兴于2020年12月3日因直肠癌为诊断收入院。入院时病情诊断明确,入院后院方对患者进行了胃镜、肠镜、CT平扫、超声等多项检查化验,手术指征明确。院方结合检查化验结果组织了术前讨论,并于2020年12月8日对患者行剖腹探查术和直肠癌根治术。

术后,院方对患者进行了二级护理,恢复顺利。经过术后恢复及多项检查,患者符合出院标准,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于2020年12月17日办理出院。现对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原告主张我方承担60%过错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尸检结果】

毛某兴,男,出生于1951年11月22日,在剖腹探查术、直肠癌根治术后,发生急性化脓性腹膜炎,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鉴定结果】

x市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毛某兴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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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

1.根据主诉、现病史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诊断为“直肠癌伴出血”等成立,行剖腹探查术+直肠癌根治术存在手术适应征,无明确禁忌症,并履行了相关签字告知义务。

2.直肠手术应遵循全直肠系膜切除术原则,即在直视下完整锐性切除直肠及直肠系膜,并保证切除标本环周切缘阴性。医方于2020年12月8日行剖腹探查术+直肠癌根治术,术中见肿瘤位于直肠腹膜反折以下。

距离肛门6.0cm,向下游离肿瘤下2.0cm,于肿瘤下2cm处上闭合器,切断直肠。手术记录中未见肠管断端形态的具体描述,其中记载“见直肠肿瘤3×2×2cm,侵出浆膜,溃烂管腔狭窄、出血、糜烂,据下切缘3.5cm”,而术后病理检查报告提示“另见吻合器上带不整形组织两块,上带吻合钉”。

结合病情的转归及上述记录,认为医方存在术中操作欠规范的可能,也不能排除术中存在直肠吻合口吻合不良的可能性,即医方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3.送鉴材料中见多处病历书写欠规范之处(如病历记载前后不一致,手术记录欠规范等)。

4.毛某兴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急性化脓性腹膜炎的可能性较小,但不排除其出院后因体位变化、日常活动等因素导致疾病发生的可能性。考虑其病情的特点及手术治疗的风险,术后发生吻合口瘘属于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

即毛某兴自身疾病特点为导致其不良预后的内在因素。此外,由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欠规范等过错,增加了毛某兴术后发生于手术部位吻合口瘘的风险,亦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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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2640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1125元;误工费286.85元、交通费885.9元、死亡赔偿金230340元、丧葬费2470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295.67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6500元,合计40129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