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
近日某主播爆料与公司签订了竞业合同,因竞业合同的存在导致自己错过了最好的青春,就该事件一经爆料便在网上受到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出现两个词:“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也变成了讨论的对象,那么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是否为同一意思,很多朋友都不是能够分辨清楚,笔者就两个概念进行简单分析
一、概念
从概念上双方来看双方的区别,竞业禁止是来源于公司法的概念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而因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特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竞业限制是来源于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而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采取限制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限制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
二、法律后果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如果违反竞业禁止而获得的收入,也应当归其任职的单位所有。
因为竞业限制约束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需按违约条款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通过前文中概念和法律后果的区别不少读者有了一定的区分,简而言之可以总结为以下区别:1、义务性质不同;2、限制主体不同;3、限制期限不同;4、支付的对价不同;5、法律责任不同;6、终止义务不同。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一些科技公司,会为了保证员工的忠诚性,向全体员工发送通知,要求其与*亲近**属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那么就企业合规性来说该通知是否具有合法性?笔者认为就该通知来说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原因如下:第一点:公司是要求全体员工及其直系亲属都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所针对的 对象是与公司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因此限制*亲近**属从事与公司业务像一致的工作就违反法律规定。第二点:该条通知所针对的对象为全体员工,那么是否签订相关的协议,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限制员工的*亲近**属从事相关业务,是不具有法律依据以及不符合企业合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那么在对公司经理等下达该通知的时候是适用竞业禁止还是竞业限制,就笔者的理解而言对于这类人员是可以双重适用,即在职期间根据遵守法律义务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在任职结束后,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可以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文中第一段提到的主播事件,据该主播爆料某俱乐部和他签的竞业合同中,每个月只给补偿2420元。据此可以简单判断,双方为竞业限制关系,但是双方的竞业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笔者简单进行分析
该主播和俱乐部签订了《竞业合同》,俱乐部向主播支付补偿服务费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俱乐部向主播每月支付补偿服务费是合法的。
那么补偿的费用未多少合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6条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也有一些地区规定了较高的补偿标准,比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该主播每月只获得了2420元,该工资仅仅为上海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2420元是否合法就应当与其工资挂扣。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综上,从用人单位来说,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无可厚非也具有法律规定,但是不能够过分限制“竞业”的对象;就劳动者而言,如何在竞业合同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维权工作必须了解相关信息。
贵州谋道律师事务
徐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