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聚众淫乱罪怎么判定的 (检察院强奸罪量刑案例)

简要案情: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例

2014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经胡某某介绍认识了任某某,胡某某告知周某某任某某上小学六年级。后周某某和任某某数次接触,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开车将任某某带至永寿县甘井镇云寂生态园的沟边,在车的后排与被害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被害人告诉被告人周某某自己16岁了,现在小学六年级读书。双方后于2014年12月在云寂生态园沟边发生性关系、2015年2月25日在永寿县秦永旅馆406室发生性关系。 2015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将任某某介绍给被告人耿某某认识,当天周某某、耿某某将任某某从家中接出,带至永寿县永寿大酒店,在永寿大酒店客房内,周某某、耿某某先后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和胡某某将任某某约出,先在云寂生态园中打牌,下午六点多几人回家时,任某某因其父母走亲戚晚上不回家而约几人到其家中。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在甘井街道吃完晚饭,胡某某有事离开,当晚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来到任某某家中,王某甲事先在甘井镇街道买了避孕套,周某某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在抚摸任某某时由于自身原因而射精,未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甲在抚摸任某某胸部后感觉其年龄太小,其心里害怕就未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三人要回家,因云寂生态园大门关闭,三人遂在任某某家中留宿到天亮离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曾到被害人家中协商处理打算私了,被任某某父母拒绝。

被告人周某某被任某某及其家属扭送到永寿县城关派出所甘井警务室。被告人耿某某、王某甲在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任某某及其家属向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法律分析: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例

一、如何评价本案被告人周某某、耿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四人的行为?

四名被告人以为任某某已满14周岁,引诱任某某多次聚众淫乱涉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检察院所举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任某某在案发时属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四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四名被告人与任某某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周某某邀请多人聚众淫乱,被告人耿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对聚众淫乱行为积极参加,应认定四名被告人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应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以引诱未年成人聚众淫乱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对王某甲免于刑事处罚。

齐律说: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例

本案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强奸罪,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任某某不满14周岁,根据“从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罪名变更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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