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地方监察制度是封建皇朝的*用御**工具,其发展呈曲线状。安史之乱是唐朝地方监察制度发展、演变的分水岭:唐朝前期以监察御史巡道出巡地方为主,以地方政府实施的监察为辅,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的监察系统;唐朝后期,由于藩镇势力的日益膨胀,原来的监察御史出巡制度逐渐演变为观察处置使系统、巡院系统、录事参军系统等多层次的监察体系。

一、唐朝前期的地方监察体制
唐朝前期,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以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和巡察使定期出巡相结合的方式来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具体如下:中央对地方实行巡按制度和道察制度。巡按制度主要由察院负责。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固每年春秋两次出巡, 春日“风俗",秋日“廉察”。除此之外,唐朝还对地方实行道察制度,这是一种经常性的巡回监察制度。将全国分为十道,唐玄宗时增至十五道,每一道即为一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判官两人辅佐,按道出巡,以此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

除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外, 地方各级政府在各自区域范围内也实施监察,主要包括:
(1)都督刺史系统
都督和刺史是地方行政的最高长官。其职能包括“清肃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抚和齐人,劝课农桑,教谕五教。”都督刺史每年一次巡察州县,关心百姓疾苦,纠弹不法官吏。“诸州官吏,或正直廉平,刑清讼息,或贪婪货贿,害政损人,宜令都督刺史以名封进。"由此可见,都督和刺史在对多辖州县的官吏进行监察时负有主要责任。

(2)录事参军系统和主簿系统
录事参军事和主簿是地方监察职责的实际实施者。他们是都督和刺史的僚佐,“掌付事句稽, 省署钞目,纠弹部内非违,监印、给纸笔之事。”以下事例足以充分体现录事参军事的职能。
“乔琳,并州太原人。少孤苦志学,擢进士第,性诞荡无礼检。郭子仪表为朔方府掌书记, 与联舍毕曜相掉讦,贬巴州司户参军。历果、绵、遂、怀四州刺史,治宽简,不亲事。尝谓录事参军任绍业日:‘子纲纪一州,能劾刺史乎?’绍业出条所失示之,惊日:‘能知吾失,御史材也。“杜景俭,冀州武邑人也。少举明经,累除殿中御史。出为益州录事参军。时隆州司马房嗣业除益州司马,除书未到,即欲视事,又鞭笞僚吏,将以*威示**。景俭谓日:‘公虽受命为此州司马, 而州司未受命也。 何藉数日之禄, 而不待九重之旨, 即欲视事,不亦急耶?’嗣业益怒。景俭又日:‘公今持咫尺之制,真伪未知,即欲揽一州之权,谁敢相保?扬州之祸,非此类耶。’乃叱左右各令罢散,嗣业惭报而止.俄有制除嗣业荆州司马,竟不如志,人吏为之语日:‘录事意,与无通益州司马折威风。’景俭由是稍知名。入为司宾主簿,转司刑丞。”
由上所述,录事参军在地方社会不仅有权监察违反制度、补选吏职的事件,还有权直接监察地方长官刺史的行为,同时还负责监察中央公文在地方的实施过程。

(3)朝集使系统
朝集使制度是沟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一条重要渠道。朝集使一般由地方官吏担任,这有利于中央对地方官吏进行直接监督。他们每年“十月上计京师,十一月礼见,会尚书省应考绩事,"汇报地方官员的政绩、过错,即所谓“朝集而计最,校吏能也。"
从此种意义上看,朝集使制度的实施为中央决策机构提供了各种反馈信息,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管理,加强中央对地方治理状况的掌握以及对地方官吏政绩善恶的了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4)采访使系统
采访使是中央设置在地方上的专职监察官,它是一个独立的地方监察系统。早期,对于采访使的设置问题,李峤曾在奏文中提到:“察吏人善恶,观风俗得失,斯政途之纲纪,礼法之准绳,天以加也。然犹有未折衷者,臣请试论之。天禁网尚疏,法令宜简,简则法易行而不烦杂,疏则所罗广而无苛碎……而巡察使率是三月 已后出都,十一月终奏事,时限迫促,簿书填委,昼夜奔逐,以赴限期。而每道所察文武官,多至二千余人,少至一千已下,皆须品量才行,褒贬得失,欲令曲尽行能,则皆不暇。此非敢堕于职而慢于官也,实才有限而力不及耳……请大小相兼, 率十州置御史一人,以周年为限,使其亲至属县,或入闯里,督察奸讹,观采风俗, 然后可以求其实效,课以成功。若此法果行,必大裨政化……则天善之,乃下制分天下为二十道,简择堪为使者。会有沮议者,竟不行。"最终未被采纳。

但唐朝后期因官员人数众多,派遣监察大使定期出巡的监察方式不能确保监察质量,在此种情况下,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唐玄宗终于批准建立采访处置使制度,简称采访使。唐朝规定对采访使每人设置“判官二人,支使二人,推官一人,皆使自辟召,然后上闻。"
采访使制度的设置有利于中央及时掌握地方官吏管理的情况,它是继朝集使制度后,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沟通的另一条重要渠道。

二、唐朝后期的地方监察体制
安史之乱的爆发使唐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受到重创,朝集使制度被迫废止。中央在各道设置了节度使。史料记载:“近缘狂寇乱常,每道分置节度。其管内缘征发及文牒,兼使命往来,州县非不艰辛,仍加采访,转益烦扰。其采访使置来日久,并诸道黜陟使便宜且停。”固这样一来,出现了节度使与采访使并存的局面。但随着藩镇势力的日益膨胀,采访使制度被观察使制度取而代之。唐中央开始着手整顿破损的地方行政体制, 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以使职为中心的监察体制, 主要包括观察处置使系统、巡院系统和录事参军事系统。
(1)观察处置使系统
“至德(756年)之后,改采访使为观察,观察皆并领都团练使,其僚属随事增’置。"观察使继承唐前期采访使的监察职能,“掌察所部善恶,举大纲。如郡守不理,或临财不廉, 酒食是营,狱讼糜息,以时奏劾。”但观察使系统并不是一个完全可以依靠和信赖的系统, 因此,中央对其手中的权限予以限制。“(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年)五月 ,中书门下奏: ‘开元末,置诸采访使,许其专停刺史务,废止由已。请自今以后,刺史有犯赃等色,本道但具状闻奏,不得辄追赴使及专擅停务,差*权人**摄。 其刺史亦不得辄诣使出界。 未先闻奏, 皆按常刑。"中书省门下省奏请取消观察使停罢刺史职务的权力,只允许其“具状闻奏”。 同月,代宗颁布诏令:“刺史有故及缺,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其上佐等多非其才,亦望委外道使臣,精加诠择。不胜任者,具以状闻。"唐朝中央采取的这些举措充分表明了它对观察使系统的防范戒备心理。

(2)巡院系统
巡院是地方上的一个常设机构,主要负责盐业生产与贩卖等相关事宜, 被誉为“食货所资, 邦家大本。”巡院在中央对地方的监察过程中虽然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它在监察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文宗)太和四年(830年)八月 御史中丞魏谟奏:‘诸道州府百姓诣台奏事,多差御史推劾。臣恐烦劳州县,先请差度支、户部、盐铁院官带宪衔者推勘。又各得三司使申称院官人数不多, 例专掌院务课绩。 今诸道观察使幕中判官少不下五六人,请于其中带宪衔者委令推劾,如果推有劳,能雪冤滞, 若御史台缺官便令闻奏。’从之。”这则史料反映出巡院对御史台监察工作的不予配合。因此,唐朝后期,中央为了确保盐税的征收,不断地采取措施加强巡院的力量。

(3)录事参军事系统
录事参军事是一个唐朝前期保留下来的一个系统,但在唐后期,为了解决军费的庞大开支,减员现象屡屡发生,录事参军事系统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①录事参军事地位的变化。据史料记载:“(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加进一品,仍升一资。一元年建寅月又制,凡县令判司与录事异礼,尊其礼也。"①唐朝前期凡户满四万以上为上州,上州设有三名上佐,即别驾、长史、司马,他们有辅佐刺史管理州府行政和参加每年朝集与知州务的义务,德宗减员后,上佐仅保留一名。前期上州机构中还设有录事参军事、司功参军事等共九名。这种现象的发生也为录事参军事地位的提高提供了机会。
②录事参军事职能的变化。唐后期录事参军事的职能扩大,主要体现在盐政和义仓的管理两个方面。《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四》记载:“节度观察使以判官、州以司录录事参军察私盐。"可见,本属于巡院的职权部分转移到录事参军事手中。唐前期涉及义仓的管理事项都属于上佐的职权范围,但唐后期,中央将义仓的管理委任于录事参军事,见于史料“义仓之制,其来日久,近岁所在盗用没入,致使小有水旱,住民坐委沟壑,推言其敝。职此之由。宜令诸州录事参军事专主勾当。苟为长吏迫制,即许驿表上闻。”除此之外,还加进了原属司户、司仓参军事的相关职能。这表明,录事参军事由原来专司监察州府六曹向监察地方经济等相关问题转变, 足见中央对录事参军事的重视。

三、总结
唐朝监察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本文就观察唐朝地方监察制度中的处置使系统、巡院系统、录事参军系统等多层次的监察体系发展、演变进行了探讨,唐朝监察制度还有很多值得探索的地方,其他方面我们后文会继续深入,加以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