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取酒类、蔬菜制品、食糖、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6大类食品共计844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819批次,不合格25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金平县勐拉镇集贸市场罗代琼经营销售的大青椒,啶虫脒(实测值:0.3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啶虫脒,是一种内吸性杀虫剂,具有层间传导活性和触杀、胃毒作用。用于防治半翅目(特别是蚜虫)、缨翅目和鳞翅目害虫,叶面或土壤处理,适用作物广泛,特别适用于蔬菜、果树和茶树。相关资料显示,啶虫脒作为*碱烟**类杀虫剂,干扰神经系统中起重要作用的乙酰胆碱的正常功能,使神经传输保持开放状态,引起异常兴奋。其中毒症状为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心跳过速等。有关专家表示,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啶虫脒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啶虫脒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2.镇雄县碗厂镇碗厂搬迁房铺面龚廷彩经营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实测值:0.06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3.陆良县中枢街道温州商贸城停车场丰收喜悦店经营销售的甜椒,噻虫胺(实测值:0.07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4.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商业城王琼华经营销售的甜椒,噻虫胺(实测值:0.2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是一种新*碱烟**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果蔬类食品中少量噻虫胺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5.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顺城南路农贸市场金善鲜鱼批发经营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实测值:60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6.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麒麟桥社区珍珠街何建军水产品摊经营销售的泥鳅(淡水鱼),恩诺沙星(实测值:2.67×10³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7.宣威市复兴街道振兴北路延长线宏阳盛景小区文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包谷酒(51%vol 散装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038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8.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路元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陈年包谷酒(50%vol 散装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661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9.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和平路与九龙路交叉口百味巧厨饭店经营销售的小锅酒(散装 35%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599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10.牟定县戌街乡老纳村委会山脚村会荣酒坊生产、牟定县共和镇平屯社区彝和园一期沁香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杂粮酒(散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11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甜蜜素超标会损害人体肾功能,甚至致畸、致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白酒中检出甜蜜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单位原辅料使用不当或生产环节把关不严,原辅料中含有甜味剂而带入到酒中;也可能是生产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的口感,在产品中超范围使用甜蜜素来调节口感。

11.云南飞象精酿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陆良县三岔河镇舟东集市嘉润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滇象纯生风味啤酒(320ml/罐 2.5%vol),酒精度(实测值:2.3%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5%vol);原麦汁浓度(实测值:4.3°P,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7.8°P);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类中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生产工艺控制不当,检验能力不足,导致酒精度出现偏差;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也可能是包装不严、贮运不当而使乙醇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还有可能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原麦芽汁浓度是指酒精麦芽汁等的混合浓度,用来计量发酵前可发酵糖分的含量,是指开始发酵时原料中麦芽汁的糖度。“原麦芽汁浓度”是鉴定啤酒的一个硬性参考指标,也是啤酒潜在烈性的代表性标志。原麦汁浓度是指啤酒发酵进罐时麦芽汁的浓度,一般啤酒的原麦汁浓度越高,酒精度就越高。根据麦芽汁浓度分类,啤酒分为:低浓度型:麦芽汁浓度在6°~8°(巴林糖度计),酒精度为2%左右,夏季可做清凉饮料,缺点是稳定性差,保存时间较短。中浓度型:麦芽汁浓度在10°~12°,以10度为普遍,酒精含量在3.5%左右,是我国啤酒生产的主要品种。高浓度型:麦芽汁浓度在14°~20 °,酒精含量为4%~5%。这种啤酒生产周期长,含固形物较多,稳定性好,适于贮存和远途运输。
12.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杨兴科平价鲜果店经营销售的大白菜(散装称重),甲拌磷(实测值:0.02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甲拌磷对人、畜剧毒,短期内大量接触(口服、吸入、皮肤、粘膜)可引起急性中毒。有关专家表示,少量甲拌磷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拌磷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检测出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13.南华县龙川镇龙泉市场徐永明活鸡活鱼销售店经营销售的土鸡,尼卡巴嗪(实测值:34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尼卡巴嗪,具有高效、低毒、性能稳定、抗药性小等特点,主要用于预防鸡、火鸡等禽类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尼卡巴嗪在鸡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0μg/kg。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鸡肉被检测出尼卡巴嗪超标,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或过量使用药物导致残留量超标。

14.建水县临安镇迎恩路(迎恩综合农贸市场煜珈蔬菜摊经营销售的豇豆,氧乐果(实测值:0.4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氧乐果,属内吸性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属高毒农药,主要用于防治棉花、小麦、果树、蔬菜、高粱等作物的害虫。有关专家表示,氧乐果能通过食道、呼吸道和皮肤引起中毒,对人体健康有潜在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茄果类蔬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氧乐果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过量的施用氧乐果药物;也可能是采收前喷洒氧乐果农药,没有过安全间隔期,导致其氧乐果残留超标。
15.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农贸市场云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毒死蜱(实测值:0.1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16.金平县勐拉镇综合集贸市场李丽经营销售的白芹,毒死蜱(实测值:0.06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广谱杀虫、杀螨剂。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出汗、流涎、肌肉震颤,甚至抽搐、痉挛,昏迷,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影响。

17.通海县秀山街道城东集贸市场小瑶鲜鱼店经营销售的鲤鱼(淡水鱼),*西泮地**(实测值:5.8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西泮地**,是一种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在临床医学上主要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检出*西泮地**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嗜睡、头昏、乏力和记忆力下降等。
18.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东园路包术林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干笋丝(散装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2.8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
19.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滨江明珠D区众利综合商行经营销售的干百合(散装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1.11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
20.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拓新路陈海萍副食店经营销售的黄花菜(散装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6.8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其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蔬菜干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蔬菜干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改善蔬菜干制品的色泽,从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相关资料显示,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21.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下庄农贸市场鹏兴粮油经营部经营销售的鸡蛋,地美硝唑(实测值:49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地美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原虫药,可用于治疗禽组织滴虫病等。长期大量食用检出地美硝唑残留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平衡失调以及肝肾功能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美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鸡蛋中检出地美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地美硝唑在其体内残留,进而传递至鸡蛋中。
22.镇雄县碗厂镇碗厂农贸市场罗江翠经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0.07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一种*碱烟**类超高效杀虫剂。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中少量吡虫啉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用残留严重超标的果蔬产品,甚至可能导致人体急性、慢性中毒,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
23.宜良县匡远街道办广利辰综合农贸市场蔡家英家禽加工店经营销售的土鸡肉,磺胺类(总量,实测值:1201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 磺胺类(总量),磺胺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便于贮存、吸收迅速等优点,用于动物疫病治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动物肌肉、脂肪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 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有关专家表示,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 长期大量食用磺胺类(总量)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不利健康,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 ,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24.曲靖开发区白牛商贸区乡村山坡羊肉馆经营销售的羊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实测值:1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或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有关专家给发,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这类物质,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25.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北回归大道恒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恒丰超市经营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孔雀石绿(实测值:1.02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曾作为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其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快速代谢成脂溶性的隐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或是在水产品运输经营环节为了预防和治疗水产品的寄生虫病等,违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辖区内相关市、县级监管部门立即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助力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