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管理办法)

4月22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通知,发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细则(试行)》,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5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书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以下简称“股权证书”),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本组织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抵押融资的凭证。

第四条 股权证书实行“一户一证”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监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签发,以户为单位发放。

第二章 记载内容

第五条 股权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量化方案摘要;

(二)股权证基本信息:股权证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址、发证日期、股权证书印制编码等;

(三)代表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成员(股东)信息:姓名、与代表人关系、身份证号码、备注等;

(四)股权信息:姓名、配股日期、量化资产股(股数、股金)、量化资源股(股数、面积)、按份额量化份数、经办人(签章)等;

(五)股权变更记录:变更日期、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经办人(签章)等;

(六)分红记录:日期、分红总额、经办人(签章)、备注等;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股权证号共18位数,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前6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编码,7-9位为乡镇(街道)编码,10-12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码,13-14位为小组编码(如没有小组,此两位为“00”),15-18位为户编码。

股权证书印制编码共12位数,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前6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编码,后6位为顺序码(从000001开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七条 办理股权证书,应当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初始登记完成后,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发生股权流转、股权变动的;

(二)股权户分户、合户的;

(三)股权户成员(股东)发生变动的;

(四)股权户代表人发生变动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权证书的内容需要变更时,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股权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股权户内成员(股东)同意变更意见书;

(四)变更涉及的原股权证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一条 合户的,使用新股权户代表的原使用证书编号,被并入户股权证号注销;分户的,原户代表使用原股权证书编号,新增股权户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最新编码。

第十二条 变更完成后,及时调整《成员(股东)名册》,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 换(补)发

第十三条 成员(股东)应妥善保管股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严重污损、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换发或补发。

申请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股权证书(申请换发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四条 新股权证书的股权证号使用原股权证号,但须在新股权证书的发证日期后添加“换发”或“补发”字样,或者加盖补(换)发印章。

第十五条 换发或补发完成后,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注销与作废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股权证书并注销:

(一)股权户内全部成员(股东)户籍注销或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内股权全部流转交易的。

(二)股权户内最后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死亡,且户内股权全部流转交易或赎回的。

(三)其他应收回并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股权证书注销后,原股权证号也随之注销。

第十八条 注销完成后,及时调整《成员(股东)名册》,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对变更、换发、注销等过程中收回的股权证书,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加盖“作废”章,宣告作废,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章 责任机制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涂改、变造、伪造、复制、损毁股权证书,发现上述情形,由相关责任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股权证书登记、印制、颁发、变更或股权管理、流转交易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通报、调离岗位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