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跨伤的轻重如何判断 (骑跨伤症状提示)

骑跨伤原本是指人骑马或跨越一个障碍物时所引起的会阴部的损伤,根据损伤的不同可有不同的临床表现。本文所述骑跨伤是借用,是否合适则另当别论。本文骑跨伤是指在法医鉴定实践中对于一次损伤所形成的创口或瘢痕跨越人体表面人为分界所形成的不同部位,骑跨在这两部位之上,而在测量长度、适用标准时应当考虑的损伤程度鉴定问题。浙江早年的法医鉴定指引和《刑事技术》1998年第2期“头面部骑跨伤损伤程度评定”,均提出了骑跨伤的鉴定方法。明确损伤程度评定基本方法是:头面部骑跨伤单独构不成轻伤的,按头部、面部分别累计长度并除以相应规定构成轻伤之长度,再将二个数值相加,大于1时则构成轻伤。

事实上应该限定为:一次性外伤形成的创口或瘢痕,跨越鉴定标准规定的头面颈部而不能按照某一部位的标准值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所应当采取的鉴定方法问题。

因此对于骑跨在头面颈部的创口或瘢痕,单独均不构成轻伤的,按头部、面部、颈部分区分别测量长度,并以该长度除以相应规定构成轻伤之长度,再将所得数据相加,大于1时则可评定为轻伤。

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身体各部位的损伤,根据其对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危害程度不同,作出的相应的规定比较具体且各不相同。而现实中各种损伤的形成不会按照人为规定局限于某一标准部位范围内,这就给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出了难题。为此,对于此类问题应有一个明确且统一规范的操作方案。如皮肤软组织的创口及愈合后遗的瘢痕,标准中规定,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cm以上、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4.5cm以上、颈前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5cm以上、肢体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的,构成轻伤二级。

当单个创口或瘢痕位于头皮与面部交界处、面部与颈前部交界处时,其长度如何测量?标准条款如何适用?

常用的方法是“系数相加法”。就是先准确测量创口或瘢痕总长度,再测量分布在不同部位范围内的长度,分别用各部位内的长度除以该部位标准条款规定的构成轻伤二级的长度,将所得数值相加,等于或大于1时,则可评定为所参照的标准条款所确定的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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