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论述 (破产费用概念)

今天我们来聊聊破产。

如果大家稍微留意近几年的企业市场,可以显著地发现自己或多或少都在接触“破产”这个概念,也许是从朋友那里听见的八卦,也许是自己本身就在经营生意,但无论如何,破产这个词出现的频率的确是变得很高了。不同于2006年之前,大部分的企业(国企)的破产都是政策性破产,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后,市场化的破产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面。至此,市场企业在规范层面都形成了两套清算机制:一是在资产能够完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内部清算形式退出市场;二是在资产不足以完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走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公开、社会化的集体清偿方式退出市场。

《企业破产法》制定之初,由于官方对破产的制度定位并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导致《破产法》从颁布之后出现了将近十年的休眠期,有破产而胜似无破产。2018年开始,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出现了大面积死亡,破产制度才开始显现神威。

一般来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除了破产清算之外,还有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制度,后二者说白了就是通过法律框架内的商业手段或者债权操作,使得企业恢复经营能力,使得企业再生。如果大家翻开教材,书本里面对于破产制度的意义描述一般是例如促进市场资源配置、优化营商环境等,但除此之外,各位也要看见破产制度对于政府维稳的意义和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特别是2021年相关的房地产红线政策出台之后,不合格的房企几乎会走向破产的道路,对于各地烂尾楼的处置,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基本面大,社会影响力强,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重组已经不能够完全发挥自己的效果,这个时候政府往往会跟法院联动,通过破产重整乃至预重整,固化商业投资者信心,达到尽快盘活楼盘和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这是从政府维稳方面讲的。

从个*权人**益上,大家要认识到,现有的破产制度实际上是财产型诉讼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2022年1月9日在成都中院开了一个会,规模比较大,叫“第三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会上杜万华*法大**官说到了“官了民不了”的问题。一般来说,诉讼的最后阶段就是执行,但是我国诉讼执行阶段在败诉方出现财产不足的情况下一般会终结本次执行,等到有财产了,申请人发现了并申请了,才会再次执行。这个过程往往是漫长而痛苦的,这就是所谓的官了民不了。纠纷在法律上有结果了,但实际意义上的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但是破产制度出来后,特别是2022年列入的破产修法中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被认为是解决执行积压问题的最后方法,法院层面这个方法的具体制度的简称叫做“执转破”。为什么?第一是破产程序中不会因为被申请人没有财产终结司法程序而出现官了民不了的尴尬,第二个是破产有别于单独的清偿程序,它的集体清偿性更加有利于维护各个债权人的利益,中间夹杂的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能够更好地斡旋个体意思,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以上就是破产的简要介绍,这个制度今后十到二十年会越来越深入人心,也会越来越成为与我们休戚相关的制度,这值得大家的注意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