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包头市烟草物流中心)

包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包头烟草批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草烟**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草烟**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包头市辖区内*草烟**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草烟**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包头市*草烟**专卖局负责全市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工作,并对各县级*草烟**专卖局执行本规划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草烟**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设置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设定标准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坚持持证零售客户总量与*草烟**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本市零售点布局以各县级*草烟**专卖局管辖区域为一级市场区域单元,以街道、乡镇为二级市场区域单元的划分标准,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间距和容量标准。市场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零售点容量为上限。达到容量标准的,采取“退一进一”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包头市*草烟**专卖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乡村振兴战略、零售点历史数量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容量。以此为基准,每年以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各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和容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具体间距和容量标准见《包头市*草烟**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包头市*草烟**专卖局每年对外发布各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和容量标准。各县级*草烟**专卖局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本行政区内的各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容量标准和既有数量等情况。

第三章 布局设定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符合所属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标准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场内经营者超过100户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二)政府招商引资或者统一规划建设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三)飞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大厅、候机厅,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四)经营场所(不含二层以上区域)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专营烟酒店、经营场所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销售的宾馆、酒店、酒吧、茶吧、商业大厦、写字楼、公寓楼等,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旅游景区服务区(游客中心)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七)工厂、矿区内的所属开放式管理的配套生活区,职工人数在24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职工人数超过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第九条 属于以下优抚对象的,零售点间距标准降低50%,并符合零售点容量标准,且首次申领*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须申请主体本人驻店经营:

(一)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证;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抚恤对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所属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标准限制: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主动迁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草烟**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文化体育、科普教育、传真打印、药妆医械、按摩推拿、美容美发、修理修配、五金建材、家电家具、音像制品、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彩票销售、古董古玩、金融证券、*人用成品**、渔品渔具、农畜养殖、烘焙糕点、摄影摄像、美术展览、上网服务、电影放映、物流寄递等的场所,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且需符合零售点容量标准;

第十二条 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车库、车棚等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场所,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且需符合零售点容量标准。

第四章 布局禁止性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2.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草烟**制品的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无人超市、无人商店、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彩博**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草烟**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草烟**制品的;

3.使用含有“中国*草烟**”“*草烟**专卖”“*草烟**批发”“卷烟批发”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应急通道、消防通道除外)间距100米区域内的;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草烟**制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儿童活动中心、社会福利机构、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学生用品店、少年宫、游乐场所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部。

(五)不符合本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际面积,不包括办公场所、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间距”是指申请人申请*草烟**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申请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参照点)之间的步行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最短距离,具体见《包头市*草烟**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草烟**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砼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草烟**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包头市*草烟**专卖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包头日报》(2023年6月2日) 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