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0日18时许,林平之在晋江市坊脚村顺兴路1号门口附近,趁13岁的徐某骑自行车路过时,用手摸徐某的胸部,对其进行猥亵。被警方抓获后,供述曾于2017年10月10日18时许,用尖利的树枝威胁过路的被害人曾某某,强行摸曾某某的胸部,并用手指抠曾某某阴道,导致曾某某阴道流血。经法医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平之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交性**以外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林平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林平之强制猥亵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对其提出的在强制猥亵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数罪的受案侦查单位同一,且案发时间相继、案发地点相近、犯罪方式及对象类同,侦查单位是在掌握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相继展开侦查并抓获林平之,林平之如实供述的强制猥亵事实并非系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况且,该罪行与其猥亵儿童罪行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亦非系属其他罪行,故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林平之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律释疑
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虽然罪名不同,也不属于选择性罪名,但两罪在法律和事实上具有密切的关联,实属同种罪行,故林平之因猥亵儿童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制猥亵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
一、什么是“同种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
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即本处“同种罪行”包括三种情况:
(一)相同罪名的罪行
例如,因涉嫌盗窃财物数额巨大而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人,在接受讯问时又如实供述另一笔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罪行,此时两犯罪行为属于同种罪行,如实供述后者犯罪事实不以自首论。
(二)选择性罪名的罪行
所谓选择性罪名,通常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司法实践中,某些犯罪行为之间或某些犯罪对象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共同出现或选择出现的概率很高。立法上为了刑法条文的简洁和定罪的方便,把它们规定在一个罪名中。例如,*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这几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关系或者交织在一起,行为人制造*品毒**往往是为了贩卖,而贩卖的过程中离不开运输或者*私走**。若因涉嫌贩卖A宗*品毒**罪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人,又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制造B宗*品毒**犯罪。两者行为属于同种罪行,不数罪并罚,如实供述后者犯罪事实不以自首论。
(三)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罪行
认定数种罪行在法律上具有密切关联,一般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考察数种罪行在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对象要素上是否具有相近性或者包容性。认定数种罪行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一般应依托司法实践,结合日常经验,考察数种行为在发生的
概率、逻辑以及关系上是否具有关联性。可以看出,《意见》关于什么是同种罪行的解释,体现出鲜明的由表及里的逻辑递进性。从根本上而言,数种罪行之间是否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是认定数种罪行是否属于同种罪行的本质特点。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属于同种罪行
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两者罪名不同,也不属于选择性罪名,但是两罪在法律和事实上具有密切的关联,属于同种罪行。
首先,两罪在法律上具有密切的联系,在行为手段上均违背妇女和儿童意志,采用抠摸、搂抱、手淫、鸡奸等淫秽下流手段进行猥亵。猥亵儿童的,现实中也往往伴有一定的*力暴**或者胁迫等手段。
其次,在犯罪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满足不正常的性欲。
最后,两罪在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判断上,往往只是一个大致的判断。对于行为人而言,先后对两名女性实施猥亵,其犯罪手段以及犯罪目的并无差别,是两起“相同的事实”。因为被害人的年龄而区分定罪,与其说这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区分判断,倒不如说是法律对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护。本案中,林平之在同一个地区,多次在路边或者跟随被害人进入住处,采用*力暴**、胁迫等手段,对妇女、儿童强行抚摸胸部、阴部等部位实施猥亵,犯罪方式类似;在犯罪对象的确定上,系随机选择那些看起来年幼的女性;同时,在实施强制猥亵妇女和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及手段上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故被告人林平之所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属于在法律、事实上有 密切联系的同种罪行。
综上,林平之因猥亵儿童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制猥亵犯罪事实,属于交代“同种罪行”,不以自首论。

李振斌律师¹⁸⁷³⁸¹⁷⁸⁶²⁶日读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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