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建议”),这份建议的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察;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作为一名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干警,看到这份“一号建议”时,我的内心是不能平静的,就在2018年我们办理了四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其中两名罪犯都有过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处罚经历,但都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无罪释放,一名罪犯涉嫌猥亵儿童罪而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但最终,除一起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无法追诉外,其余事实经法院审判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从以上简要事实分析,在保护儿童性权益方面,公检法三家关于认定此类犯罪的看法和标准并不统一,但最后都是用公正的审判肯定了检察机关在保护、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零容忍”的态度。“一号建议”的及时发出,不仅是在彰显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预防性侵害儿童的决心,更是为有关部门在预防、打击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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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一号建议”:一起猥亵儿童案从违法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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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4月,赵某某趁被害人家长修车监管疏漏之际,将坐在此辆车上的一名*女幼**猥亵。随即被害人家长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遂对赵某某处以行政处罚。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考虑到性侵害案件认定难等问题,为依法有力打击犯罪,避免错案的发生,第一时间调取了全部卷宗,经审查后,于2018年5月向公安机关下发了《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于本月对该案立案侦查。立案后,海南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并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一站式询问”,将本案证据固定扎实。最终,被告人赵某某被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的典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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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特点之一:本案涉及猥亵罪中“猥亵”违法与犯罪的区分问题
赵某某猥亵儿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却涉及到如何通过证据把握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在我国,往往对许多同一类型的社会危害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区分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但实践中,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类型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经常存在重合交叉的状态。在司法适用时,应当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猥亵”予以适度的限制解释,但如何把握适度的尺度,则应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针对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持续时间长短、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程度等因素,从而对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予以实质把握。本案中,显然公安机关未能把位好这一区分尺度,错将赵某某抚摸*女幼**阴部的猥亵行为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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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特点之二:本案涉及被害人陈述客观真实性的判断问题
从证据角度看,目前猥亵儿童罪存在证据基础差、客观证据少、取证专业性不强、证据规则缺乏儿童视角等方面的难点。赵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系*女幼**,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故被害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本案因案发距侦查、取证有一定的时间差,故更要慎重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排除他人干扰的可能性,重点审查所作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证据是否通过合法程序收集等,哪怕其陈述不尽完整或者多次表述可能在细节方面有所差异,也应当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在办理猥亵儿童案件时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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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一: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赵某某猥亵儿童一案,基层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将其当作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进行办理并对赵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加之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答复、安抚不及时,给后续办理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阻碍。检察机关获悉案情后,第一时间调取该治安案卷并对其进行立案监督,依法保障了儿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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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二:积极开展“一站式”询问,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本案被害人监护人因此前公安机关的不当处理,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得知情况后,及时介入侦查,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并对家长进行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后在检察官和侦查员的共同努力下,家长同意对被害人进行询问。随后,检察官提前准备好适合幼儿询问的方案,同公安机关在检察院一同对被害人进行了“一站式”询问,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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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三:开展“一站式”心理救助工作
根据儿童心理学研究成果,本案中6周岁的*女幼**并不能完全明白“性侵害”的含义,通过交流观察,被害人并无强烈的遭受性侵后的羞耻感,据监护人反应,被害人的情绪较为稳定。故检察官在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对被害人开展了“一站式”心理救助,通过亲子游戏的方式,教会被害人遇到类型情况时的自救方法,并要求家长日常多关心、爱护幼童,密切关注幼儿的心理健康, 发现异常情况,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心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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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指导意义
赵某某案对该类猥亵儿童类案件的定罪、幼童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在侦查犯罪中保护儿童权益先行等方面具有指导、启示、参考作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有其特殊性,存在客观证据少,取证难、认定犯罪难等客观情况,尤其是公安机关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了解案情后,及时立案监督,并在立案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有力的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还加强对未成人的司法关爱,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赵某某利用家长监护不到位,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等特点,在同一空间,在家长视觉盲点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从某种程度来说,如果被害人在赵某某靠近意图不轨之时,大声呼喊,本案便不会发生。故本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也更加说明落实“一号建议”对幼童开展性教育和法治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供稿|李怡工作室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政务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