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凤冠受审图片 (薛凤冠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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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薛凤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薛凤冠(正局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薛凤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22年,被告人薛凤冠利用担任南京市秦淮区副区长,溧水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薛凤冠在担任南京市溧水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物履历

薛凤冠,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江苏响水人,1996年7月入*党**,1993年8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1993年起,历任南京市第六十七中学教师、团委书记;共青团南京市白下区委干事;南京市白下区委组织部科员;共青团南京市白下区委副书记、书记;

2003年3月,南京市白下区瑞金路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005年6月,南京市白下区市容管理局局长、工委副书记;

2007年7月,南京市白下区副区长,援藏任墨竹工卡县副县长;

2010年5月,南京市白下区委常委、副区长;

2013年3月,南京市秦淮区委常委、副区长;

2014年2月,南京市秦淮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2016年1月,南京市溧水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9年5月,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

2021年9月被免职。

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张天洲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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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张天洲(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天洲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天洲利用担任龙岩市建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龙岩市新罗区委副书记、区长,龙岩市新罗区委书记,龙岩市委常委、副市长,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龙岩市委常委、副市长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龙岩市委常委、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共中**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监委对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张天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天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信组织信“*子骗**”,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中反**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特权思想严重,在交通方面谋求特殊待遇;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大肆投资经商办企业,以权力入股,做“无本生意”,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伙同他人利用职权骗取国有资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张天洲严重违*党反**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八大十**甚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天洲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人物履历

张天洲,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福建漳平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产党共**。

1996年6月至1998年10月,任永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98年10月至2001年3月,任永定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1年3月至2002年2月,任龙岩市建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2年2月至2007年8月,任龙岩市新罗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任龙岩市新罗区委书记;

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任龙岩市新罗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龙岩市新罗区委书记;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任龙岩市委常委、新罗区委书记;

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任龙岩市委常委;

2011年8月至2016年9月,任龙岩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任龙岩市副市长;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任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7年1月至2021年8月,任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21年8月,不再担任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敬黄**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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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敬黄**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福建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敬黄**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敬黄**和利用担任福建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福建省粮食局调控处处长,福建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退休后,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共中**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监委对福建省发改委原*党**组成员,原福建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敬黄**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敬黄**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企业主和下属送的礼金、消费卡,违规接受企业主的宴请;组织观念淡漠,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人事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粮食业务回扣用于单位账外开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领域失管失察,对联系企业放任自流,造成不良影响;在粮食系统领导岗位上长期靠粮吃粮、以粮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涉粮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退而不休”,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

*敬黄**和严重违*党反**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八大十**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敬黄**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人物履历

*敬黄**和,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福建闽清人(福建南平出生),大学学历,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93年4月加入中国*产党共**。

1982年7月至1995年1月,历任宁德地区粮油食品工业公司干部、副经理,宁德地区粮食局工业科副科长、科长;

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任宁德地区粮食局副局长;

1997年6月至1999年2月,任福建省粮油供应公司副经理(法人代表);

1999年2月至2001年5月,任福建省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1年5月至2002年10月,任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任福建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调研员;

2004年12月至2014年4月,任福建省粮食局调控处处长;

2014年4月至2018年10月,任福建省粮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

2019年2月退休。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