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一共多少个知识点 (柏浪涛的刑法攻略和精讲一样吗)

近几年,法考中的刑法观点展示试题越来越多,下面就是郝运老师为大家总结的柏浪涛这些刑法观点展示。#法考# #法考[超话]# #法考碎碎念#

一、被害人自陷风险

案情:甲向乙种在山坡上的树苗放火,火灾蔓延至村民丙家。丙被火势惊醒后逃至屋外,但是想起卧室里还有5000元现金,随即返回卧室取钱,结果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丙的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甲的放火行为?

多数说认为,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放火行为。理由如下:丙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返回卧室取钱的行为面临的危险具有认识能力。另外,丙为了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火宅现场,其有避免危险的能力却仍选择自陷风险,应当自己对风险导致的结果负责。

少数说认为,丙的死亡结果能归属于甲的放火行为。理由如下:在当时的情况下,丙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卧室取钱的危险性,其对火灾的危险缺乏准确认识。另外,在面对财产损失时,丙缺乏自由的避免危险的能力,返回卧室取钱符合常理。

二、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案情:甲、乙两人将丙女劫持到高速公路附近的小黑屋里,对其实施强奸,后二人睡着。丙趁机挣脱绳索,逃到屋外,跑到旁边的高速公路上呼救,但却被高速行驶的车辆撞死。

问题:丙的死亡结果与甲乙两人有无因果关系?

多数说认为,丙的死亡结果与甲、乙两人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丙跑到旁边的高速公路上呼救,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异常,因此与甲、乙两人的行为有引发关系,甲、乙两人需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少数说认为,丙的死亡结果与甲、乙两人没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丙跑到旁边的高速公路上呼救,这种情形较为异常,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独立关系,并且丙跑到旁边的高速公路上呼救、结果被高速行驶的车辆撞死,这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更大,因而甲、乙两人不需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三、防卫过当的判断

案情:甲多次半夜闯进同村寡妇乙家,使用*力暴**强奸乙。某晚,甲又闯进乙家,要求乙脱掉衣服。乙孤立无援,便欺骗甲先喝杯枸杞茶(实际含有致命量的毒药)补补身子,甲不知情,遂将枸杞茶一饮而尽,而后中毒身亡。

问题:乙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多数说认为,乙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如下:从正当防卫要求的必要性出发来看,此时的乙已经别无他法,只有毒死甲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如果等到甲实施*力暴**后,乙才能制止甲的不法侵害,则乙便失去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性。

少数说认为,乙构成防卫过当。理由如下:从正当防卫要求的相当性出发来看,甲只是要求乙脱衣服,尚未对乙实施*力暴**,此时乙就将其毒死,不满足正当防卫相当性的要求,应成立防卫过当。

四、罪过形式的区分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子骗**!”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绑捆**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丙对小孩的死亡结果持何种心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客观上,丙“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绑捆**其双手并将嘴缠住”的行为具有高度的致命危险性,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主观上,丙对小孩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对丙的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因为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二者之所以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是因为故意杀人行为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包括剥夺生命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绑捆**其双手并将嘴缠住”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的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丙的过失致死行为同时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因为丙的上述行为是为了实力控制小孩,而非想杀死小孩。因此,丙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

五、着手的判断

案情:甲邮寄炭疽热病毒粉给乙。乙尚未收到时,甲的事情败露、被抓。

问题: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着手?

多数说认为,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着手。理由如下:炭疽热病毒粉在邮寄途中一旦泄漏,就会有传播危险,所以甲寄出时,就对邮递人员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此时就是故意杀人的着手,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少数说认为,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着手。理由如下:乙没收到炭疽热病毒粉时,炭疽热病毒粉对乙的生命就没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因此其故意杀人行为尚未着手,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

六、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

案情:甲深夜潜入乙的病房,向熟睡的乙开枪。实际上,在甲开枪前一分钟,乙已经死亡。

问题:甲的开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不构成犯罪?

多数说认为,甲的开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如下:从全面的眼光看,甲如果早开枪一分钟,就有打死乙的危险,甲的开枪行为属于危害行为,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因而属于未遂。

少数说认为,甲的开枪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理由如下:乙在甲开枪前一分钟已经死亡,甲本质上是在朝一具尸体开枪,没有侵犯他人生命的危险性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