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系列之五
依据《民法典》,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享有。但股权有哪些具体的权利表现?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落实在《公司法》中。
股东权利涉及的法律条款很多,为避免混乱,本文仅依据24年版《公司法》相关条款,不再对应18年版相应条款,之后具体分析某项权利时再对比相应条款。
《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权人**利。”这就基本可以确定,公司股东的权利,即股权,为“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与“选择管理者权”。
但事实上,除了“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外,我们还经常使用其他一些权利名称,比如分红权、退出权、转让权等,这些权利的表述都散落在《公司法》不同的条款中,并没有系统表述,本文尝试对股权进行一个系统的分类,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股权体系。
第一层结构
股东权利的行使,纵观整个《公司法》,分两种情形:一是通过股东会,一是通过股东个体。因此股权的第一层结构,可以依此分为两类:股东会行使的股权与股东直接行使的股权。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公司治理中的“大脑”,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各股东行使股权,最终得归结成股东会的决议,因此表现为“表决权”。关于“表决权”,新公司法系列之三已经有较详细的分析,不再重复。
股东不必通过股东会而可以直接主张自己权利时,就不必通过表决权来表达自己的权利主张。
因此,股权从第一个层面来划分,可以分为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与股东个体行使的权利,其中股东会行使权利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表决权”。
第二层结构
一般要通过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从实体角度来说,有以下几种: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不通过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行使的权利,有以下几种:转让权、退出权、监督权、继承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之前一般称为“剩余财产索回权”,意思是公司解散后,若还有剩余财产,股东可以追回来,但这个用词并不准确。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里的用词明确为“分配”。
而且从财产收益的角度,有可能在剩余财产分配之前,股东已经将其之前的投资完全收回了,用“索回”并不准确。
因此,本文认为准确的用词应为“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三层结构
前面两层是基本构架,第三个层面才是具体的权利表述,相对比较复杂,都散落在不同的条款中,或散见于同一条款的不同选项中。
下面以条目的方式呈现出这三层结构:
1.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通过表决权来体现)
1.1参与重大决策权
1.1.1设立公司决策权(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
1.1.2公司章程决策权(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1.3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决策权(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1.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1.1.5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1.1.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1.1.7审议批准公司弥补亏损方案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1.1.8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1.1.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1.1.10发行公司债券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1.1.11公司合并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一十九条);
1.1.12公司分立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1.1.13公司解散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
1.1.14公司清算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1.1.15变更公司形式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1.1.16修改公司章程决策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1.1.17向其他企业投资决策权(第十五条);
1.1.18为他人提供担保决策权(第十五条);
1.1.19(上市公司股东)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决策权(第一百三十五条);
1.1.20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策权(第一百六十三条);
1.1.21上市公司董事关联关系决策权(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1.2选择管理者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
1.3资产收益权即分红权(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1.4剩余财产分配权(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2.股东直接行使的权利
2.1转让权
2.1.1出让权(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2.1.2优先购买权(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
2.1.3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条);
2.2退出权(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3监督权。
2.3.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第二十六条);
2.3.2查询、复制权(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2.3.3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权(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3.4临时董事会提议召开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2.3.5知情权(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九条)
2.3.6股东代表诉讼权(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
2.3.7请求解散公司权(第二百三十一条);
2.4继承权(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