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办案手记 (离婚律师办案手记)

我在九江正式执业的第三年,担任了一起少女被杀案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本地媒体对该案有两则报道。

第一则:《15岁少女惨死家中,脖子上有明显掐痕,市县两级警方介入调查》

本报讯昨日上午8时,记者接爆料称,XX县马回岭镇建筑工程公司院内,发生一起*杀凶**案.被害人是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上午9时许,记者在现场看见,案发现场大铁门紧闭,四周围墙高达两米多。院内右侧是被害人父母居住的房间,左侧是一栋两层楼房,被害人一人住在里面。在现场,被害人父亲熊某对记者说:“我女儿是个听话懂事的孩子,今年才15岁,下半年读初三。8月19日晚7时许,她到我房间来看电视,后来我迷迷糊糊睡着了。大约10点多,我醒来一看,电视没关女儿却不见了,估计是到自己房间睡觉去了。我看到她房间的灯光是亮的。昨天清晨6时许,我突然听见老婆大叫:“快来啊,厨房里有个疯子睡在那儿广我赶过去一看,发现女儿躺在厨房里,满身是血,上身衣服被掀起,下身白色长裤和*裤内**被脱至膝关节以下,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据村民介绍,马回岭建筑工程公司系被害人父亲熊某承包经营,内有5名民工,其中有一对哑巴夫妻。截至发稿时,市县两级警方正对现场勘查取证。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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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则:《花心木工奸杀花季少女,警方48小时擒凶,嫌疑人已被刑拘》

本报讯8月22日,XX县“8・20”杀人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被刑拘。19日晚,家住马回岭建筑工程公司院内的熊某在厨房洗澡时被人掐死,死时上衣被翻起至胸部上方,下身衣服被褪至膝盖处(见本报8月21日第1版)。死者熊某,15岁,系建筑工程公司院内木材加工厂熊老板之女,今年读初二。20日凌晨接报警后,专案组经现场勘验确定,此案为以性侵害为目的的故意杀人案。民警在侦查时,接到群众反映,19日晚案发时间前后看到以前在厂里做木工活的刘某在现场出现过。得知这一情况后,专案组随即对刘某展开调查。经查得知:刘某从2004年起经常到木材加工厂做事,其间刘某还经常与外面不三不四的女人鬼混。今年4月离开木材加工厂,近几天在马回岭一吴姓居民家中做木工活。侦查人员赶到吴某家时,刘某已不知去向。针对这一情况,专案组决定加大对刘某的侦查力度。22日凌晨,民警在Xx县人民医院附近一出租屋内将刘某抓获。经审讯,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刘某,1972年生,XX县人,现已被刑拘。目前,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

一、接受委托

夏日的午后,我和犯罪嫌疑人刘金财的哥哥在一家茶馆见面。老刘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的。他怎么也不相信一贯老实巴交的弟弟会做出这种事情,但是他又不得不信。弟弟岀事后,他立即聘请了一位律师去看守所会见,那位律师带回来的消息说,弟弟当着律师的面承认自己杀了那个女孩子。

老刘满面愁容。陪着他一起来的,是弟弟的女友小范和她的姐姐,也就是新闻报道中所说的“不三不四的女人”。小范在犯罪现场附近的一家按摩店做事,案发的那天晚上9点多钟之前,刘金财一直在找她,由于小范出去了,没找到人,刘金财10点多钟骑着摩托车回了县城。女孩遇害的时间正是晚上10点左右。

小范的姐姐说,当晚11点多的时候,刘金财骑车到了她店里,让她打电话给她妹妹,说是自己找她。当时刘金财衣着整齐,并没有什么异常的地方。第二天一早,小范回到县城,两人一起吃早饭,逛街买东西,还去附近的景区玩,刘金财神态正常。小范坚信刘金财不会杀人,请求我帮刘金财洗刷冤屈。

据了解,刘金财已经离异,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女友小范也有两个孩子。他靠着做木工为生。刘金财有一次在公交车上捡到了一个遗失的挎包,里面有现金和手机,他通过手机找到失主并归还挎包,因此认识了现在的女友。被害人并非是木材加工厂老板的亲生女儿,而是养女。

就在我与办案单位联系要求会见刘金财的时候,一位记者找到我,说是有重要线索可以证明刘金财无罪,希望与律师合作。我在办公室接待了这位记者。他刚刚从案发现场和刘金财家里赶来,风尘仆仆。他说,根据他掌握的消息,公安人员并没有在现场找到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刘金财杀人,而且,根据他在被害人读书的学校了解到的情况,这个女孩是比较疯的那种女孩,社会交际很广。据说,在刘金财被抓的同时,附近又有一个19岁的男孩子被捕,供认是自己杀害了这个女孩。

我顿时精神一振。

记者笑着说,这个故事很有写头,里面有刘金财和他前妻、女友、死者等几个女人之间的恩怨情仇,写出来一定好看。他准备写一个纪实报道,但是根据杂志社的要求,此类稿件必须有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发表。这位记者希望我能够出示一些案卷材料,并出具材料证明本案系一起*杀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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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断然拒绝了这位记者的要求。案卷材料涉及侦查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绝对是不可以向外界披露的,本案尚未有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岂能先认定其*杀情**性质?尽管对这位记者的敬业精神我深感敬佩,但是不合理的要求我是不可能满足的。

二、调查案情

接受委托后,我还没来得及会见刘金财,案件就已经侦查结束,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赶到县检察院送委托手续,并提出会见和阅卷的要求。经办的检察官说,由于案情重大,需要移送上级检察院公诉,所以决定暂不安排会见,暂时也不同意律师阅卷,只能给一份《起诉意见书》。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说法,刘金财是因为当晚在木材加工厂厨房遇到死者,死者说刘金财摸了她,要告诉

自己的父亲刘金财要强奸她,刘金财为此将她掐死,并伪造强奸现场。我觉得这种杀人动机有点牵强,于是和检察官交换意见。经办的检察官也说,的确有点不符合常理。检察官证实,本案证据是有点问题,不是很扎实。同时检察官否认了那位记者所说的有位19岁男孩供认自己杀了死者的传言。

案件终于移送到了市检察院,我立即与经办的公诉人取得联系。他还没来得及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当我捧着厚厚一叠复印的案卷材料走出检察院时,内心充满了喜悦。经办案件的检察官是本市业内公认的最厉害的公诉人,全省优秀公诉人的第一名,终于有一场恶战要开始了。我喜欢这样充满挑战的案子!

拿到案卷材料的当天,我独自一人在茶楼里看案卷,从下午5点一直看到晚上12点才离开,几百页的案卷材料被我摊在桌上,划满了各种记号。越看我越兴奋,越觉得本案充满了蹊跷。

首先,除被告人供述外,其他所有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刘金财杀人;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未提取凶手的脚印、指纹、毛发、血迹。

其次,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存在多处重大差异。主要有:

其一,根据现场勘查,被害人被人掐死后,阴部血肉模糊,法医鉴定认为系凶手以木棍捅成的。但是刘金财在第一次的供述中,先是说自己掐死被害人后,用手指捅了被害人阴部,在侦査人员的提示下,才说用的是木棍捅的。尤其可疑的是:刘金财在多次的供述中,始终说作案的木根是50-60公分,或者60—70公分。但是,经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该木棍的长度为161公分。刘金财作为一名木匠,对于长度不可能犯下如此悬殊的错误。刘金财既然认罪,就没有必要隐瞒作案工具的长度,对作案工具描述的不准确,是该案的重大疑点。

其二,根据现场勘查,死者身着黄色条纹短袖上衣,内穿阿拉伯数字胸衣。但是刘金财在供述中交代:死者上下均是白衣,且上身只有一件衣服。现场的毛巾为红白相间,但是刘金财供述为白色毛巾。

其三,根据现场勘査,死者双腿撒开,左手弯曲,右手直伸。而刘金财在供述中的描述是:双腿并拢,双手也贴近身体平放。

其四,根据几位证人的讲述,凶手进入现场前,木门是栓好的。但是刘金财的供述却是“轻轻一推门就开了”。刘金财每次的供述中都会交代在他到达犯罪现场的时候,看见“一个人影在厨房门口一闪就不见了气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对此引起重视。被害人死亡现场人员流动极其复杂,而且靠近铁路,因此不能排除现场其他人员或者流窜作案的可能性。侦査人员之所以抓捕刘金财,原因是一位证人当晚22:55在距离现场10多里的涵洞看见刘金财驾车经过,而刘金财以前又曾经在被害人家里做过事情: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为饭后2—3小时,被害人用餐时间为晚上7点多,则遇害时间为9点多到10点多。在这个时间段中,犯罪现场至少有三人以上在活动。侦査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刘金财一人,对其他人未做过多询问,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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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预感到,如果刘金财不是真凶的话,那么,刘金财所说的厨房门口“一闪”的那个人影就是杀人凶手!极有可能刘金财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被迫承认是自己杀人的。

根据《起诉意见书》以及刘金财本人的供述,刘金财杀人的动机是,被害人当时在厨房洗澡(没有关门,未脱衣服,在洗头),看见刘金财过来,说刘金财要强奸她,要告诉自己的父亲,刘金财为此杀人灭口。这样的杀人动机难以令人信服。该案中,有几位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冃的在于将其他人当晚出现在犯罪现场的时间推后。死者养父在第一次陈述中,说自己当晚被小儿子回家的声音吵醒,当时女儿已经不在房间,电视里面正在*放播**《钟山拍案》(时间为晚上10:00—10:30)。在第二次陈述的时候,将儿子回家的时间修改为当晚9:50。令人费解的是,案卷材料中没有死者哥哥的证言。当晚死者哥哥在犯罪现场,第二天也是比较早进入到厨房发现尸体的人之一,有一定的作案时间和作案嫌疑。侦查人员理应对其进行询问,但是证据材料中却没有相关的笔录。另一位证人秦某(住死者家中),他人证明其晚上回家的时间为10:50,他和别人也说自己是十点多回家的。但是在证言中,他说自己是十二点多回家。秦某为何要在陈述中将自己回家的时间推迟?这也是该案的一个疑问!

背着包走出茶楼,已经是凌晨。外面寒气逼人,我却热血沸腾。我必须立即见到刘金财,我有太多太多的疑问!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看守所里,我终于见到了被告人刘金财。为了慎重起见,我特意带了两名助理前往看守所会见,以免今后被人找麻烦。在中国做律师,要考虑的细节问题太多太多了。

刘金财并不像影视作品里面的杀人犯那样凶神恶煞。他个头一般,大概不到一米七,神情有点憔悴,但是却流露出一丝满不在乎。

在做了简单的介绍之后,我单刀直入,紧盯着刘金财的眼睛,问道:“你跟我说实话,那个女孩子到底是不是你杀的?”

刘金财回避着我的眼神,低下头说:“是我杀的。”

虽然回答在我的意料之中,我还是感觉到非常的沮丧。一般情形下,被告人如果没有杀人,应该会在律师面前说真话。侦査阶段刘金财在他以前聘请的律师面前承认杀人还有情可原,因为侦査阶段是由警察陪同律师会见的,所以刘金财在他以前的律师面前承认杀人,可能是出于害怕在场的警察。但是现在并没有警察在场,他为什么还要承认自己杀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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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沉默了几分钟,轻轻地敲着面前的案卷材料,问道:“那好,你现在回答我,既然是你杀的人,那么为什么你的供述与现场存在那么多不一致的地方?”

刘金财低头不语。

我觉得有戏,于是换了一个问题:“公安抓到你以后有没有打过你?”

刘金财的回答再次令我失望:“没有

我一拍桌子:“那你告诉我,为什么你的供述与现场有那么大的差别?这个问题你必须回答!”

刘金财还是低着头不说话。

我感觉非常气愤。为了这个案子,我反复研究案卷材料中的各项证据,多次要求办案人员安排会见,好不容易得到批准。来看守所的前一夜,我仔细分析案情和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形,几乎失眠,没想到这小子居然这么不配合我!

我站了起来,指着刘金财大声说:“我告诉你,如果这个人真的是你杀的,我再大的本事也救不了你。如果这个人不是你杀的,你自己死也就算了,你有没有想过你的小孩,他们这一辈子要被人指指点点,他们是杀人犯的孩子!还有你的哥哥,为了帮你洗刷清白,四处借钱聘请律师。你的女朋友在我来之前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要我转告你,相信你没杀人,要我救你!没想到你居然这么不争气!男子汉大丈夫敢作敢当,真是你杀的,你就回答我的问题!”

刘金财猛地抬起头,轻声地说道:“不是我杀的。”

我一愣,赶紧说:“你大声点,再说一遍!”

刘金财看着我的眼睛,清晰地回答道:“我没有杀人。”

我心中一喜,乘胜追击:“那你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杀人?”

刘金财回答道:“因为我不想活了。”

刘金财说,他被抓后,一开始并没有承认是自己杀人,但是公安人员说,“现在我们还把你当人看,别等到我们不把你当人看的时候你才承认二他怕挨打,以前在外面的时候也听说过公安打人。与其挨打以后再承认,还不如现在就承认,免得挨打。等到自己承认了杀人,又觉得怎么样都说不清了,自己拿不出证据洗刷清白,反正是死路一条。他当晚确实是到过死者遇害的现场,去拿自己的木工工具,在门口看到了一个人影从他面前跑过去,在厨房里看见死者倒在地上。他害怕被当成凶手抓起来,赶紧也离开了现场。

我问:“你看到死者遇害,为什么当时不报警?”

刘金财摇着头说:“我怕说不清楚。因为我是第一个到现场的。”

接着,刘金财开始讲述起他的人生。他小时候成绩非常好,参加学校的唱歌比赛还多次获奖,他从小就有一个理想,当一名歌唱家。但是,由于家境困难,小学还没有毕业就辍学了。后来他跟着人家学木工手艺,很快就出师,做的活也是一流的。他找的老婆是当地一位漂亮的女子,婚后感情非常好,他发誓让妻子像城里女人一样生活,舍不得让妻子做事,自己拼命在外面揽活做,生活也还算过得去。可是,几年前他突然发现妻子与别的男人有染,这一发现让他伤心欲绝,几次自杀未遂。

刘金财指着脖子上的一道伤疤对我说:“这是一次自杀的时候用斧头砍的。还喝过农药,被人救了过来。”离婚后,他成天埋头睡觉,直到遇见现在的女友。他和女友的感情很好,他把女友的孩子当做自己小孩一样看待。他们已经准备过段时间就结婚。他害怕女友真的认为他杀了人,不会再理他。一想到这个,他觉得还不如死了算了。

我问:“你为什么要承认是自己杀人?你难道不知道杀人要偿命的吗?”

刘金财笑着回答:“枪毙不过是一颗*弹子**,痛也就是一下子。如果不承认的话,挨打有多痛啊C”

我啼笑皆非,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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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仔细询问刘金财当晚的行踪。我希望能够找到作案时他不在现场的证据。刘金财说,当晚他没找到小范,于是想到以前做过工的木材加工厂拿回自己的工具,在厨房看到死者的尸体后,立即离开,中途还到前妻的家里去找孩子,但是没人看到自己。

我问:“你既然没杀人,为什么要离开本地潜逃?”

刘金财说道:“那天晚上我没找到小范,回到县城后,第二天我听说警察怀疑是我作案,我想反正我没杀人,于是继续和女友上街买工具,我们还到风景区去玩了一个下午。晚上她说要去市里看孩子,我就陪她去了市里。在宾馆住的时候,我们商量了一晚上。我觉得还是出去躲一阵子,等警察抓到了真凶我再回来,要不然说不清楚

我点了点头。按照刘金财的性格,这样的解释也说得过去。

这时,刘金财突然问道:“我进来后,听人说警察是根据死者瞳孔里面的影子,洗了很多照片四处通缉,这才抓住我的。律师,是这么回事吗?”

我哈哈一笑,说道:“是有人在现场附近看到你经过,才锁定你有犯罪嫌疑的。人死以后瞳孔会放大,怎么会有影子呢?再说了,死者瞳孔里面怎么可能有你的影子呢?你见到她的时候她不是已经死了吗?”

说到这里,我的笑容突然凝固了。我有一种不好的感觉。极有可能,刘金财就是杀死被害人的真凶!他为什么会认为死者瞳孔里面有自己的影子呢?按照迷信的说法,临死前看到的最后一个人会留在死者瞳孔里面,既然被害人不是刘金财杀死,那么被害人临死前看到的最后一个人就不会是刘金财。如果刘金财有这种担心,这就说明死者最后看到的人就是他,而死者既然是被掐死的,那死者最后看到的那个人就是凶手!

我阴沉着脸,再次问刘金财:“你老实告诉我,到底是不是你杀的人?”

刘金财认真回答道:“不是我。”

我继续问:“为什么你一直承认是你杀人,今天最开始的时候我们问你,你也说是自己杀人,而现在却这么坚决地否认了呢?”

刘金财说:“开始真的不想活了。今天你们来之前我收到了死者家里的附带民事诉状,说是要我赔凡十万元。我本来是想,如果我死了,我要捐出我的器官,得到的钱分作两半,一半给我的两个小孩,一半给小范的两个孩子,给他们做学费。死者家里这么一起诉,这个钱肯定是要拿去赔偿了。我自己死了也就算了,我的器官卖的钱也要拿去赔偿,这我就不干了。你们来的时候我已经很矛盾。你们最开始问我的时候我还没有想好,你们这么一说,我觉得还是可以洗刷清白的,所以我决定不再糊涂了。”

我松了一口气,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公检法往往会认为是律师教唆的。这也就是我带两个助理会见的原因。一旦司法机关对律师进行调查.起码还有两个证人可以证明我并没有教唆被告人翻供的行为。

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我决定立即向市律师协会汇报.按照律师办理案件的内部规定,准备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律师必须向律协汇报,否则按违规论处。

几天后,在市律协组织下,九江市几位刑辩出色的资深律师召开了疑难案件研讨会,就刘金财杀人案进行研讨。我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控方证据存在的种种疑点,并讲述了我会见中刘金财的种种表现。出席研讨会的几位律师对案情进行论证后,一致同意我做无罪辩护,同时建议我案发现场进行一次勘查,增强感性认识。

四、现场调查

开庭前几天的一个下午,我和助理一起乘车来到案发现——郊区某木材加工厂。

这家木材加工厂门口有一条铁路,不时有火车经过。这一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同时,我注意到,在院子大门口的围墙边上,放着几个巨大的下水管道。我尝试着爬上院墙边上的一个下水管道,稍一使劲,就爬上了院墙。我叮嘱助理用相机记录下这一切。

跳下院墙,我们来到院内,这时一条狗对着我们吼叫了起来。根据案卷里面死者父母的证言,当晚九点多钟的时候,他们听到院子里面的狗反常地叫了几声,好像是有人进来了,他们还让女儿出去看看,但是女儿因为害怕而没有去。女儿是晚上九点五十左右去厨房洗澡的。也许当时有人从外面翻墙进来了呢?刘金财则是通过宿舍楼一道虚掩的木门进入院内的,不会引起狗叫,而且时间上也不吻合Q

我们退出大院,从木门进入,沿着刘金财所说的行走路线,先上楼,到他的房间,然后下楼,再到厨房。

厨房门外就是宽敞的院子,院内堆满了木材和木屑,极易藏躲。院墙很低矮,上面有几处攀爬过的痕迹,有几块砖头脱落。我爬上院墙边上的木堆,院外一处简易房子的房顶上有一个破洞,明显是有人从此处跳下去的时候形成的。有一处的院墙边上还堆了一个和院外一样的大型下水管道。而根据刘金财的讲述,看见厨房门口的那个人影跑离的方向正是此处。

走进厨房,发现厨房里面还有一间带卷帘门的房间,是以前刘金财做木工活的地方。刘金财的工具就放在这里。按照刘金财的讲述,他来到厨房门口的时候,看见人影一闪。

我顿时作出一个大胆的推测:

当晚九点多的时候,有人通过大门外堆放的大型下水管道翻墙进入了院内,引起了狗叫。随后,此人潜伏在大院里面,寻找作案目标。晚上十点多的时候,此人打开木门准备离去,听见了刘金财的摩托车声音,于是躲了起来。这时候刘金财推门而入(刘金财在第一次供述中说到:他进入加工厂的时候“卷门边大厅的灯是亮的”,说明正是潜入加工厂的这个人开的灯,以便开门出去)。刘金财进来后,此人躲到了厨房附近,当被害人在厨房洗澡,刚刚洗完头的时候,听到门外有异常响动,于是打开厨房门,发现了此人,被害人正欲高声呼喊,结果被此人杀害。杀死被害人后,此人为了伪造现场或者泄愤,掀起被害人的衣裤,拿起灶台边的烧火棍捅死者*体下**。就在这时他又听见刘金财进厨房的声音,于是扔掉木棍匆忙离去。刘金财在两次供述中均谈到,此人是往盖板机方向跑。盖板机后面的发射塔院墙边上,恰恰也有一个大型的下水管道,通过这个水泥预制管道,翻越院墙也是轻而易举的。可以断定,这个人对院内地形非常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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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可能性:真凶一直隐藏在院内,甚至早在被害人进厨房洗澡的时候,就已经潜入了厨房。被害人进来洗澡的时候,凶手退入了里间的卷帘门房内。可能是凶手的响动引起了正在洗头的被害人的警觉,于是凶手杀人灭口,然后匆忙逃跑.这时刘金财正好进入厨房。

也不排除凶手与被害人原本相识。被害人在厨房洗澡,凶手叫开了房门。如果不是很熟悉,一般情况下,女孩子在洗澡的时候是不会给陌生人开门的。进入厨房后,双方发生矛盾,结果被害人遭遇毒手Q

奇怪的是,被害人的养父母说,死者洗澡一般都是穿着衣服的,而且从来不关门。我觉得这一点不符合常理。15岁的女孩子,哪有洗澡不关门的道理?空旷的场地,偏僻的郊区,15岁的女孩子洗澡不关门?至于穿着衣服洗澡,更是荒唐。现场勘查表明,死者是带了干净衣服进厨房洗澡的。不脱衣服怎么洗澡,怎么换衣服呢?

案件发生之时,厨房的门是关着还是开着,这是本案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因为按照刘金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来到厨房的时候门是开着的,当时被害人走到厨房门口质问他,是不是摸了自己,要告诉父亲刘金财要强奸自己。根据指控,刘金财正是基于这一点才萌发杀人动机的。如果厨房门是关闭的,刘金财势必要敲门,要被害人开门才能进去。如此一来,所谓的*戏调**也就不存在了。而且,被害人和刘金财并不很熟悉,在洗澡的时候给刘金财开门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我仔细查看了厨房的插销,完好无损。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厨房的插销没有被破坏的痕迹。

我苦苦思索。

首先,按照有关证人的说法,刘金财进入院内的那道木门是从里面用木棍顶好的。但是刘金财却说,他进来的时候轻轻一推,木门就开了。是谁打开的这道木门?是证人说谎,还是真的有人翻进院墙后打开了这道门?或者,根本就是刘金财自己打开的门?但是,刘金财既然连杀人这样的关键情节都承认了,为何在其他细节上要说谎呢?

其次,厨房门到底是怎么开的?那个人影到底是谁?是不是真凶?

再次,院墙上的几处攀爬痕迹到底是什么时候形成的?距离案发之日,时间过去了将近半年,很难对痕迹作出准确的判定。而且,为什么在院墙内外会堆放几个大型下水管道?这显然为大院的安全留下了极大的隐患Q

这个案件的疑点有很多。刘金财当然有作案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真的是他作案的话,为什么他可以承认杀人,却要编造那么多与现场不一致的细节呢?本案迷雾重重,可真是影视剧的好题材啊。

带着一肚子的疑问,我和助理离开了现场。

五、开庭审理

直到开庭之前,我都非常担心刘金财在法庭上会承认自己杀人。这样的话,我精心准备好的辩护意见就要临时做重大修改。为了确保刘金财不会变卦,我特意打电话给刘金财的女友小范,希望她一定要旁听庭审,鼓起刘金财活下去的勇气。

当我带着助理赶到法院的时候,法院已经来了不少人,而且明显地分为两个阵营。一处是被害人亲属,一处是被告人亲属。大家三五成群,聚在一起议论。

我见到了刘金财的前妻和两个孩子。我叮嘱她,等会不管发生什么事情,一定不能影响到刘金财的情绪。我告诉她,刘金财的女友小范要过来旁听,希望她控制情绪。刘金财前妻长得确实有几分姿色,表情凝重地答应了我。

可是,当小范赶到法院的时候,刘金财家的亲属还是无法控制,冲上去对着小范破口大骂,说是小范害了刘金财。我和助理赶紧将双方隔开,避免发生冲突。小范流着眼泪,表示要离开,我反复做她的工作,分析里面的利害关系。如果刘金财没有看到小范,可能认为小范不再信任他,说不定法庭上就变卦了,承认自己杀人了,那我们就前功尽弃了。小范最终还是答应留下来。

法警押着刘金财走进法庭,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亲属都围了过来。被害人家属围着刘金财痛骂,刘金财面无表情,眼神在四处寻找。我知道他在找什么,于是指着小范告诉他说,你的女友来了。刘金财冲着小范点了点头,然后转身走进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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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一开始就硝烟弥漫。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刘金财否认了起诉书指控,说自己没有杀人,我松了一口气,但是法庭气氛立即变得紧张起来。

公诉人虽然早就知道我要做无罪辩护,但是当刘金财当庭*翻推**自己以往的有罪供述,马上收起脸上的微笑,对被告人的讯问显得咄咄逼人。刘金财看起来有点紧张,虽然有问必答,但是回答有些苍白无力。

果然不出我所料,公诉人问刘金财:“为什么以前的供述一直认罪,而在律师会见以后就翻供了?”这样的问题我在会见的时候就预先问过了刘金财,刘金财的回答与会见时的一致。

为了挽回公诉人发问时刘金财在气势上的不足,我在发问的时候有意识地放慢了节奏,并提醒刘金财大声回答,还帮助刘金财梳理一下逻辑上紊乱的地方,舒缓他紧张的情绪。我的这些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刘金财的情绪又恢复了镇定。

控辩双方从法庭调查的质证阶段就已经展开了辩论。我对公诉人举出的被告人每一项犯罪证据都提出质疑,而公诉人立刻提出反驳意见,我再针对公诉人的反驳意见进行答辩。你来我往几个回合,虽然不见刀光剑影,但是我能够感觉到我和公诉人之间已经是剑拔弩张,*药火**味十足。每次都是主审法官面带微笑打断我们的辩论。

为了形象地说明问题,我特意向法庭出示了两根带子,一根长161公分,一根长60公分。我向法庭比划着两根长度悬殊的带子,说道:“即使是一个普通人,也不会出现这样巨大的错误,而刘金财作为一名木匠,竟然无法准确回忆作案的木棍长度,就好比是一个战士,居然会分不清步枪与手枪,显然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反驳说:“被告人作案时神情高度紧张,出现记忆上的错误才是符合常理的,辩护人故意无限放大证据上存在的一些瑕疵,而回避被告人口供中更多的与现场相吻合的地方。”

我再次反击道:“我们并不否认刘金财到过犯罪现场,而且,刘金财在木材加工厂工作过几年时间,一直是在厨房做活,对于犯罪现场的环境非常熟悉。刘金财尽管可以说出一些大致的情况,但是,这一涉及细节问题就会出现错误,这充分说明刘金财在犯罪现场停留的时间很短。

轮到辩护方举证的时候,我首先亮出一组证言,证实刘金财在案发之后的一段时间里面没有异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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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指出,不能排除刘金财心存侥幸,心理素质超强,认为公安机关不会怀疑自己,所以这些证言不能证明刘金财无罪。

我向法庭岀示一组现场照片,指出犯罪现场地形复杂,有多处攀爬痕迹,不能排除外人潜入内部作案的可能性,而死者父母对当晚的一些描述,比如狗叫,刘金财本人所说的“人影一闪”,恰恰说明当晚有人潜入木材加工厂院内。

公诉人指出,辩护律师取证的时间是在案发将近半年之后,不能说明攀爬痕迹是当晚形成,因此不能证明刘金财无罪。

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根据案卷材料整理出来的时间表,详细地说明当晚刘金财的行踪以及木材加工厂内各人的动向。我指出,在死者遇害的时间段内,木材加工厂内至少有五人以上在活动,这几个人都有作案可能,为何只将凶手的目标锁定刘金财一人呢?

公诉人指出,其他人在案发后都没有离开现场,只有刘金财放下手里正在承接的木工活出逃,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交代的内容与现场基本一致,因此刘金财是真凶确凿无疑。

公诉人的辩解尽管振振有词,我却觉得无须回应。“疑罪从无”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只要将本案的众多疑点展示出来,达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能对法官产生一定影响。也就是说,

我不需要证明刘金财“无罪”,只需要证明刘金财“可能无罪”,辩护就可以获得成功。

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我除了综合分析证据疑点,还补充了几点意见:

首先,刘金财的杀人动机荒唐,仅仅因为被害人说要告诉父亲刘金财要强奸自己,就杀人灭口,令人难以信服。

其次,刘金财作为一名成年人,当然清楚女性被人强行发生关系之后应是怎样的情形。用木棍捅烂阴部的方法来伪造强奸现场,只有缺乏性经验的人才有可能作出。

再次,死者遇害的时间段内,木材加工厂有多人在活动。包括死者的哥哥、木材加工厂的其他工人,而这些人在证言当中有意识地推迟或提前自己到达现场的时间,第一次的证言与后面的证言或他人证言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同时,大量证据显示,当晚木材加工厂还有至少一个身份不明的人潜伏在院内活动,此人也有重大作案嫌疑。

最后指出,我并不能确认刘金财就不是凶手,但是,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刘金财杀人,而证据和现场存在的一些疑点说明,凶手很可能另有其人。人命关天,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负责,希望法庭慎重处理。

在整个开庭的过程中,尽管我的观点始终围绕着“无罪”展开,但是我一直回避“无罪”二字。我不能确定到底刘金财是不是真凶,

如果他是,我不希望自己成为他的帮凶。我的言论既要对得起自己的职业,但同时也要对得起真相,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庭审结束后,一部分被害人家属围着被告人刘金财痛骂,另一部分被害人家属走到我跟前,指着我骂。法警赶紧上前将被害人家属拉开,法官示意我跟在他们身后出去,免得遭到*攻围**。我早有思想准备。律师这个职业,在很多时候就是遭人唾骂的啊。今天我既然是来做无罪辩护的,即便被人砍死,也算是以身殉职,成就了我为法律献身的心愿……

六、法院判决

作为一名律师,我当然期待自己的辩护获得成功。而且,我希望法律能够得到遵守,毕竟,从现有证据来看,依照法律的规定,刘金财应当被判决无罪。但是,我心里又有着一丝隐隐的不安。我总是回忆起刘金财在看守所里问到的“瞳孔里的人影”的问题。我内心深处感觉到,刘金财有可能就是杀害那个女孩子的真凶。可是既然刘金财是真凶,为什么案卷材料里面会出现那么多的疑点呢?

几个月后,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刘金财被判处死缓。据说,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集体讨论这个案件时,出现了“有罪”、“无罪”的重大分歧,最终表决结果,七位委员认为“有罪”,五位委员认为“无罪”。听到这个结果,我的心情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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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出来后,我在看守所再一次见到了刘金财,他表示要上诉,我为他写好了上诉状提交给法院。二审期间,刘金财托看守所民警给我打电话,要求我继续为他做二审辩护,我犹豫了很久,最终推辞了。该说的话,我在一审中已经全部说完了,我不知道二审的时候,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会不会发生动摇。

刘金财虽然保住了性命,也许在他的心中,与其在监牢里度过漫长的刑期,还不如给自己一颗*弹子**早点解脱。

七、案后余思

刘金财到底是不是真的杀了那个女孩子?直到现在仍然是一个谜。真相是无法还原的,证据也在逐渐灭失。刘金财到底有没有杀人,可能只有他自己清楚了。而我作为一名律师,只能用辛普森案件中那位主审法官的名言来为自己辩解:

“法律没有看见他杀人。”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经常会陷入非常矛盾的心态之中。一方面,我们痛恨犯罪。犯罪行为如果得不到制裁,最终也会对我和亲人的生活构成潜在的威胁。对于律师而言,法律不能只是挣钱的工具。我希望在办案过程中实现自己的法律理想,让有罪的人得到惩罚,让受害者得到抚慰,正义得到伸张。然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面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我总是要想方设法寻找其中的漏洞,寻找其他的可能性,为被告人开脱罪责。内心深处,难免会有一些分裂和抗拒。

事实一旦发生,就永远无法还原到当初的样子。

作为法律人,只能根据证据反映出来的情况,去探求真相、接近真相,对事实作出判断。如果证据出现了缺失,或者证据的取得不合法,那么,我们只能遵循法定的程序规则,作岀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掺杂个人的感情色彩,对于公、检、法的办案人员也是如此。也许在某个案件中,真凶逃脱了制裁,但是,我们守护的,却是法律的程序正义,避免了更多无辜的人受到冤屈。这就是法律的价值,也是刑事辩护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