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兰州**学院16级财务管理专业学生)于2017年11月16日3时30分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村**宾馆内,用手伸入未关闭的窗户打开835号马某居住的房间门,欲强行与马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马某跳窗逃走而未得逞。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又使用从该宾馆吧台*取盗**的总房卡打开843号房间,对被害人曹某言语威胁后,强行亲吻、搂抱、抠摸其阴部并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曹某反抗而未得逞,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刑律,秘密进入被害人房间,以*力暴**、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上内容来自(2019)甘01刑终288号刑事裁定书,本案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强奸罪,案情较为简单。这名男生长时间校外住宿,平日里观察了周围住宿的女性衣着及相貌,(被告人供述:“因为之前其见过三楼窗户走廊的房间住着一个女孩,其之前见过这个女孩穿超短裤的样子。”)采取从窗户打开房门,前台*取盗**房卡等方式入室强奸未遂。
案发时间在冬季,被告人脑海里还记得女孩穿超短裤的样子,是夏天在公共场合看到的,还是近期*窥偷**看到的?可以推断,有可能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此宾馆居住时间不短。长时间校外住宿,所在学校是否知情?是否采取了管理的措施?
大学周边这种城中村宾馆极为简陋,安全设施形同虚设,前台无人值守。本案中,窗户和入室门紧靠,窗户未关。案发时为冬季,窗户不关,不冷吗?有可能是窗户位于楼道,便于通风。
本案属于强奸未遂,对于强奸未遂犯,可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里没有强奸未遂罪名,强奸未遂也要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未遂是指犯罪形态未完成,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本案中被告人供述,“曹某一直在挣扎、反抗,说自己有性病。曹某挣扎着把灯打开,其将裹着曹某的被子掀开,将曹某的*裤内**脱至大腿处准备与其发生关系, 但后来没解开自己的裤子, 其就用手在曹某下身抚摸了一会儿。曹某一直在挣扎、反抗,说她怀孕了、肚子疼,其将手拿开了,曹某问其喝不喝水?其说不喝,曹某说接点水让其洗一下,然后拿着杯子牙刷出去了。”
这段话能否认定被告人为犯罪中止?刑法认为犯罪中止是,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
根据案情,被害人马某因恐惧跳窗逃走、被害人曹某有反抗行为(其裤子未解开、被害人曹某借口肚子疼逃离现场)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未得逞,能够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很明显属于犯罪未遂。
另外一个情节是,“被告人用总房卡打开房门,曹某从床上坐了起来,上身没有穿内衣裸露着,其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曹某问其干什么?其把门关上走向曹某说就想看看你,接着过去抱住了曹某并把她压倒在床上并关了房间的灯,其在曹某右脸亲了一下,曹某喊“救命”,其说“你再喊就弄死你,我拿着刀呢!”曹某就没有再喊,其用手指伸入曹某的下身来回*插抽**了几下……”
这属于明显的*力暴**、胁迫。对被害人当场威胁、意图迫使妇女忍辱屈从,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量刑情节。
总体来讲,本案的量刑适当,甚至法院也考虑了被告人在校学生的身份,本案有两名被害人(被害人马某跳窗逃走,膝部软组织损伤)属情节严重,但法院最终给予轻判。
近年来大学生涉嫌强奸案比例上升,哪里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