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法院在复盘2022年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时,公开了一则化妆品淘宝店使用“官方授权”“深度合作”等宣传语,引发“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经仪美尚了解,该淘宝店主因未与相关权利方订立书面授权许可协议,擅自使用“官方授权”,且借由活动通知、现场照片等内容宣称与品牌深度合作,最终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罚款30万元。
擅自使用“官方授权”
没售假也罚!
案件中,原告为以色列泊*根公司(POLLOGEN LTD.)在中国地区指定的独家经销商转授权的“初普”(Tripollar)产品经销商,被告为淘宝店主胡某。
事情的起因是,胡某在自家淘宝店铺中使用了“官方授权”“深度合作”等宣传语,原告品牌代理方以虚假宣传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提交了“官方授权”“深度合作”相关依据。如此前与该品牌前代理方订立的授权协议、品牌方邀请其参加新品发布会活动通知、现场照片以及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发票、协议书等资料。
但在案件审理中,经核实,胡某并未与原告或境外权利方订立书面授权许可协议,其举证的与前代理商协议缺乏域外公证认证手续。

截自Tripollar初普微博
由此,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胡某在网店使用“官方指定授权”宣传,易使消费者产生授权关系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胡某网店发布的品牌方商业活动现场及合影照片与“多年以来与xx品牌深度合作”文字说明结合使用,相关图文内容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被告为提升其网店关注流量、产品销量等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形成相对竞争优势的做法,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和维护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官方授权”“与品牌方深度合作”等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在淘宝网店首页及其Tripollar产品链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产品是正品,宣传照片为真实,分销渠道协议亦存在,这是该情形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争议的焦点。”在案例分析中,法院表示,该案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指出,胡某将“官方授权”、“深度合作”以及图文结合等商业宣传中常见但易生歧义的表述,限缩解释为与品牌权利方或其特别授权方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存在真实商业合作项目或协议,即便销售的商品为品牌正品,其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有7种情形
大品牌更易被“盯上”
“我们常见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如仿冒、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发布虚假广告、倾销等。”仪美尚知识产权导师陈奕兵指出,在经营中,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 产品仿冒、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附条件销售、低价倾销、损害竞品商誉和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零售店来说,做出上述涉及“官方授权”的虚假宣传是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而在品牌竞争中,“傍大牌”“产品仿冒”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今年3月,联合利华以“恶意仿冒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包括成都忆丝芸商贸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化妆品企业告上法庭。被告4家企业未经联合利华公司许可,擅自分工合作、共同委托广州高爵公司生产“忆丝芸弹力素”。而该产品的包装装潢和联合利华销售的“TIGI弹力素”包装基本相同。最终,联合利华胜诉,获赔314万元。

左为“TIGI弹力素”,右为“忆丝芸弹力素”
无独有偶,2022年11月,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起诉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公开,前者状告后者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虚假宣传。
裁定书显示,路威酩轩公司旗下品牌娇兰在2010年推出名为“ABEILLEROYALE”,以蜂蜜为基础的护肤产品,并获准注册第G1102506号“ABEILLEROYALE”商标,经过法国娇兰多年使用和巨额广告投入,这一商标已与娇兰相关产品形成稳定联系。
“欧莱雅公司于2019年模仿‘ABEILLEROYALE’产品广告宣传风格,在中国大陆境内推出了名为‘NECTARROYAL/花蜜奢养’的系列护肤产品,在‘NECTARROYAL’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故意采用与‘ABEILLEROYALE’产品广告宣传内容相同的设计元素。”裁定书表示,欧莱雅此举明显攀附了娇兰长期以来为“ABEILLEROYALE”产品建立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截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年,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类似“卡姿兰小红唇”口红的产品,被处以罚款23万元。据了解,欧博生产销售的“韩婵奢美菁纯口红”和“倾肤”系列口红,其形状、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与“卡姿兰小红唇”口红存在特定联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的有关规定,该行为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品牌来说,外观设计权的产生需经申请,有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专利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陈奕兵也提示品牌, 即使包装装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如若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存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情形,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陈奕兵也强调,经营者和品牌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积极主动打造自己的品牌、字号、商誉,不得通过“搭便车”获取利益。同时,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也要擦亮眼睛,辨别商品真假,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漫雪
编辑/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