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束后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 (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样品吗,采购投标提供样品是什么流程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公布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

项目内容为一项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由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为5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产品为标准化、通用产品,并非定制化产品,且通过提供照片、视频或小样样品的方式也能够满足采购需求,却要求提供常规产品的大样样品,有为本地内定投标厂家定制嫌疑和不公平的倾向。

采购人答复称,本项目产品并非标准化、通用产品。采购人从图书馆整体设计的协调性出发,选择结构、材料、工艺、款式等满足设计协调性的产品作为本项目的合同标的,以上要求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

最终处理结果为:

一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及第二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的规定,结合采购人答复,本项目采购标的属于定制化产品,并非标准化、通用产品,且对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和款式等都有特定要求,采购人从图书馆整体设计协调性出发,认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供应商提供样品,让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判断并无不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样品”评审项设置具有倾向性、指向性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