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权利人许可,陆某某等人网购电动牙刷头,镭雕假冒“PHILIPS”“Oral-B”商标,并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达627万余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案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4月25日,最高检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2件,其中包括这起江苏陆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17年初至2018年11月,陆某某未经“PHILIPS”、“Oral-B”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胡某某管理的网店,购进用于假冒“PHILIPS”、“Oral-B”注册商标的电动牙刷头,联系彭某某在牙刷头上镭雕“PHILIPS”标识;联系靳某某、吴某东印刷“PHILIPS”、“Oral-B”商标标识用于外包装;雇佣吴某英镭雕、包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电动牙刷头。
陆某某销售上述电动牙刷头给王某某等人,合计销售金额627万余元。王某某、昌某、邓某某等人明知陆某某销售假冒电动牙刷头,仍以低价购进后通过网店进行销售,其中王某某销售金额1325万余元。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陆某某租住处扣押假冒电动牙刷头,货值16万余元;分别在王某某、吴某东等人处扣押大量假冒电动牙刷头和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制假工具等。
2018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江苏省东台市检察院及时介入,提出侦查取证意见。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东台市检察院起诉。5月9日,东台市检察院根据江苏省相关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各项情节,提出合理量刑建议,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犯罪数额巨大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的3人建议判处实刑,对属于从犯、数额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6人,建议适用缓刑。经充分释法说理,9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30日,盐城市检察院依法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罚金325万元至3万元不等,并对胡某某等6人适用缓刑。判决宣告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正义网 文字: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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