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后哪些独董辞职了 (康美独董处罚案例独董要赔钱给谁)

来源|反做空研究中心综合自金角财经(id:F-Jinjiao)、马靖昊说会计(id:majinghao920)、智通财经app(id:HKSTOCKS-007)、市值风云(id:mvlegend)、董案与新规(id:donganyuxingui)、反做空信息中心(id:fanzuokong99)

康美独董处罚案例独董要赔钱给谁,康美独董判决原文

一代“药王”马兴田进去了,但康美药业这场“A股史上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案”还没结束。

11月17日,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5天之前,涉事的5名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则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权益被判处总共3.68亿元的罚金。

这份两宗审判,随即在A股市场引起一波独董辞职潮。

上海、深圳、北京三个交易所披露的公告显示,11月12日到19日8天内,已经有73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辞职。(1)

11月19日晚间,金花股份、科新发展、优*讯博**、众信旅游、宇信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独立董事的书面辞职报告。过去一周A股已有辽宁成大、富春环保、开山股份、真视通、华电能源、ST榕泰、漳州发展、广田集团、大恒科技、中马传动、星源材质、酒钢宏兴、ST光一、欣旺达等十多家公司发布独立董事辞职的消息。其中绝大部分辞职是个人原因,个别是由于任职到期或职务变动。

对于最近一周以来独董离职数量的增加,很难说和康美案没有关联,是不是被承担的巨额连带责任吓得辞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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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辞职公告,11月12日之后明显增多 信息来源:巨潮资讯网

独董,从过去“躺着钱赚”,变成如今的“高危职业”。

国内上市公司的遮羞布,再也盖不住了。

靠工资交罚款,得1821.48年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

2018年8月10日,有自媒体指出康美存在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和中药材贸易毛利率高等疑点,炸开了舆论的漩涡。

两个月后的10月15日,几家财经媒体集体报道,进一步质疑康美财务造假问题。10月16日,康美药业在盘中突然跌停,17日再度闪崩跌停,17日之后的4个工作日,康美市值迅速被腰斩。

随后,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美药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到2018年上半年,康美药业合计虚增营业收入275.15亿元,占同期公告营业收入40%以上,虚增营业利润39.36亿元,占同期公告营业利润的三分之一。

为了配合虚增的营业收入,康美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伪造销售回款的方式虚增货币资金。

2016年年报,康美虚增货币资金225.49亿元;2017年年报虚增299.4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361.88亿元。

几年的暗箱操作,康美药业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而在媒体曝光之前,康美药业内没有一位独立董事对公司财报或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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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康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五名责任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3)

被判处罚款的5名独董中,江镇平、李定安和张弘三人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中报上签字确认,郭崇慧和张平则只在2018年年中报上签字。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相对过失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2.459亿元,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1.2295亿元。

然而,尽管“过失较小”,仅按极小范围连带责任,但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辄几十上百亿,这几位独董面临赔偿之绝对值依然为天价。(3)

这使得5名独董的收入与赔偿富有极大冲突感。这五名独董在康美的年薪,税后只有10万左右。公开资料显示,江镇平从2006年担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到2020年底,薪资为99万,平均一年7.1万;张弘从2014年担任董事至2020年底,薪资共27.09万,平均一年4.5万;郭崇慧从2018年5月至2020年底,薪资共31.01万,平均年薪18万;已经离职的李定安和张平在康美的平均薪资分别是6.82万和12万。

如果只从康美拿工资且均分罚款,要还清这笔钱,江镇平要用1154.46年,李定安要用1201.86年,张弘要用1821.48年,郭崇慧要用341.53年,张平要用512.29年。郭崇慧和张平,二人在2018年5月当选康美独董,公司在2018年8月28日披露半年报时任职刚满3个月,一次签字就导致现在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还债期限最短的郭崇慧,要从清朝康熙年间就开始给康美打工,而时间最长的张弘,要从东汉时期就开始。

实际上,除了在康美担任独立董事,这五位独董身兼多职。

已经65岁的江镇平历任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广东省普宁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等职务,还曾在深圳市深南燃气有限公司担任高管;

76岁的李定安是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退休教授,还曾在武汉力源信息技术、佳都新太科技、宝鸿精密模具、中恒华发等多家上市公司担任独董;

46岁的张平是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51岁的张弘是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48岁的郭崇慧是大连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可惜,即使身兼多职,这些独董们要还清罚款,只怕都不容易。(1)

独董收入高吗?

2021年,中国证监会高级经济师方重曾在《清华金融评论》撰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吗?懂事否?》

根据该文,2020年在职的独立董事为13517人(次),平均每位独立董事获得的津贴为8.86万元;其中年津贴金额6万~8万元的占比最多,为26.52%,年津贴金额超过15万元的占比不到8%,上市公司全年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总额为11.97亿元。

年领8万,作为一份不算太忙碌的兼职性收入,看起来还不错,但康美案中独董面临的天价赔偿说明,这点收入显然与职责义务之重不成正比。无怪乎近期独董纷纷离职。

方重认为,在现今资本市场上,独立董事职责广、责任大、报酬低的特点,决定了现行的薪酬制度不能很好地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上市公司“少花钱,多办事”的态度,将上市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及长远利益的实现与独立董事的个人利益人为地进行割裂,严重干扰、弱化了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破坏了市场的基本活动准则——等价交换,独立董事自然“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积极性无疑也就成为“奢谈”。

根据统计,约九成独立董事平均每年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在20天以内,扣除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时间外,77.33%的独立董事每年在每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8日。

上市公司独董往往是社会精英,一年几万的外快收入,对独董群体而言,可能并不算多。截至2020年末,在职独立董事(披露了学历的)拥有博士学历的占比46.04%、硕士学历的占比31.92%。最近3年,具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约占四成;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约占两成,其余的独立董事大多为行业专家、管理专家、战略专家等专业背景。

事实上,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董事也往往面临极高的民事赔偿。2006年6月9日,美国特拉华州高级法院就1997年发生的迪斯尼(Disney)公司股东诉迪斯尼董事违反信用义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迪斯尼董事在雇佣与解雇前总裁奥维茨(Ovitz)时未违反信用义务。但其民事赔偿金额仍高达2300万美元。(3)

上市公司的吉祥物

这些独董们冤吗?

显然不。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0年《独董行为履职指引》修订版则指出,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话句话说,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就独董的权责来讲,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而在康美案中,这群高知、名号响亮的独董,却没有守住上市公司诚信的底线。

这是国内上市公司的通病——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企业为了体现公司资源和实力,聘请财务、法律界知名人士担任“挂名”独董,他们既不关心公司经营,也不在意股民利益,平时的主要职责,就是签名,人送外号“签名独董”。

《2018德勤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显示,国内独董投票反对意见的情况较少,无反对意见以及每年 1-2 次反对意见几乎各占一半。对于反对意见,实践中比较有效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碍于人情,线下多多沟通,落实条件,推迟表决;二是多个独立董事形成合力,以一个群体的形式在董事会中发言和沟通。

独董成为上市公司里只会拍手的吉祥物。

而更多独董像上述康美药业的5位独董一样,只是“兼职”,多一份独董的职务,只意味着多一个敛财的机会。

上述调研同时指出,85%为兼职独立董事,其本职工作(或离休前工作)主要为会计师、法律、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商业人士、高校学者以及企业高管人员。

为了能确保独董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有效履行监督职责,证监会要求独董原则上只能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责任很大,但利益*绑捆**却很浅,而也因为国内上市企业中除开独董还有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独董心安理得做着甩手掌柜。遇到行业风暴,就成了最先逃跑的那群人。

2013年 10月,中央组织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随后,A股出现独立董事离职潮现象,8个多月时间里将近300位独董离职,其中官员独董所占比例接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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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高校遵照执行2013年的上述文件。

不到一个月,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刘亚和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就因违规兼职取酬被教育部通报处分。教育部的严格检查令多名高校教师系独董为保住自己的“饭碗”,果断放弃独董职位——2015年11月至12月,共计有200多位独董离职。

而此番康美案的5位独董中,4位为大学教授,并且其中三位是在《通知》之后出任独董。

去年3月,随着“史上最严新证券法”落地,两月内有100家上市公司的独董辞职,截至今年7月,沪深两市已经披露773份独立董事离职公告。

康美案,无疑是为这场独董辞职的大潮,添了一把火。(1)

刘姝威:无法履行权利义务,为何要担任独董

对于康美药业独立董事被判罚一事,刘姝威教授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以下内容来自刘姝威教授微信朋友圈(附图)

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被判赔偿上亿元后,不少朋友来信问我,如何看待这件事?

现在我担任四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万科,格力电器,中光学和柔宇科技。

万科是我第一家同意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此前我谢绝过有的上市公司邀请我担任独立董事,因为他们无法满足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要求,例如,签字前,我要求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否则,拒绝签字。

独立董事要对投资者负责任,我同意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都是我充分了解,多年跟踪相关公开资料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后,对有关资料出现疑问,我必须询问上市公司相关部门,直至完全清楚为止。

市值风云在2018年10月16日公开发表文章,质疑康美药业造假,而且造假手段很容易识别。对于康美药业如此明显的造假行为,并且舆论已经公开质疑,作为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不应该识别不出来。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康美药业肆无忌惮的造假行为,作为独立董事无动于衷!既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冤枉吗?

接受担任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什么要担任独立董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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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监高究竟如何“规避”风险?

从近年证监系统的处罚信息来看,上市公司董监高正在逐渐学会“规避风险”,主要表现形式为。

“在年报中明确表示不能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这招看似保险,能把自己摘得干净,但其实在《证券法》里早已写明: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也就是说,董监高直接表示“无法保证”,并不属于符合义务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否认董监高“保证义务”的效果。不仅如此,除去表明态度,高管还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自身职责,并无法阻止上述报告披露。

例如兆新股份在今年4月末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五位董事、三位监事及四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声明称,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随后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对上述人员的勤勉尽职提出要求。

另外,在去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中,新增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异议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董监高异议程序,促使董监高充分行使信息披露审议权利,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董监高的异议行为不代表其已经勤勉地履行职责,不等于其可以免除责任,对于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这意味着,董监高的责任正在回归到原有位置,承担起应有之重,在涉及违法违规的问题上,如何证明“勤勉尽责”也对董监高提出了新一轮的要求。(5)

“董责险”在中国购买率极低

在规避责任风险方面,有一种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董监高的行权责任,这种保险叫“董事及高管责任险”。

董事与高管责任险也被称为“D&O保险”,主要是用来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时面临的潜在个人责任风险。具体来说,如果公司董事及高管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需要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购买了董事高管责任险,此时保险公司将给予保人补偿。

该险于20世纪30年代诞生于美国,1929年美国股市奔溃后,美国逐渐完善了证券市场制度,相继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于1933年和1934年相继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

但是美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让原本混乱的股市变得更加井然有序的同时,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面临的责任风险也陡然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英国伦敦劳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掀开了了董事高管责任险这种险种的第一页。

通过董事高管责任险这种合同机制分散董事遭受股东诉讼的风险,将风险从管理者个人身上转移到公司并最终转移给第三方——保险人。在购买该险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管理者因其个人行为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了损失,该险可以让管理者基本不用承担责任。

除了分散诉讼风险之外,董事高管责任险还能帮助公司吸引优秀人才。不论美国还是中国,证券市场逐渐加强的立法和监管让董事和高管的责任被不断强化,过重的履职责任让高管和董事的职位失去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高管及董事责任险对企业的种种好处让它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界大受欢迎,随后各国保险公司相继开始推出董事高管责任险,该险种逐渐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6)

在中国,董事高管责任险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并不是近几年才有的新鲜事物。

中国第一张“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单出现在1996年,是由美亚保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但之后就再次沉寂了,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公司董事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可以依法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通知发布后不到半个月,2002年1月24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也就是如今的安达保险推出国内第一张中文条款的董事和高管责任险,万科董事长王石成为该险的第一位被保人,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保单是中国平安“送”给王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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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保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责任保险介绍

有了中国平安打头阵,中国人保、美亚保险、美国联邦、华泰财产等保险公司在同年相继推出了董事及高管责任险,而国内许多大型国企,如中国石化、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移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相继购买了董事及高管责任险。

虽然不少大型国企都有购买董事及高管责任险,但是就国内上市企业整体的购买率而言,却相当低。

据媒体2011年不完全统计,国内2000多家上市中,仅有100余家公司投保董事及高管责任险,投保率不到5%。而美国同期董事及高管责任险的投保率却高达95%。

虽然我国新《公司法》、《证券法》明确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能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但对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民事责任规定不够清晰。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国内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没真正形成问责主体,实际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诉的常常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很少被问责。

另外,投资者提起诉讼必须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为前提,间接抬高了投资者的起诉门槛,再加上诉讼成本高,预期赔偿低等因素,许多中小投资人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因此国内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诉讼和赔偿的风险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要低上许多。

被起诉的风险低,所以相应了企业投保的意愿也就低了,这就是我国上市企业董事及高管责任险投保率低的原因。

事实上,虽然我国从2002年就有不少上市公司开始投保董事及高管责任险,但是直到2011年,才出现该险在我国的第一例赔偿。

2008年12月,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广汽长丰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书》,随后至2011年为止的两年时间内,陆续有17名中小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广汽长丰,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诉讼费用合计约为332万元,最后经法院调解达成赔偿金额为96.8万元。但由于广汽长丰向美亚保险公司购买了董事及高管责任险,最终美亚保险根据保单承保的内容,赔偿广汽长丰80万元。(6)

为防做空,赴美上市公司投保率高

自2014年以来国内出现赴美上市的潮流,每年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数量都在增加,但是同国内不同的情况是,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常常被投资者起诉,这使得近几年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开始逐渐重视起董事及高管责任险,投保率增加。

一个在法律圈和保险圈内广为流传的故事是,某知名电商公司到美国纽交所上市前,有高参建议其购买了一亿美金的董事及高管责任险,后来该公司爆发了白皮书事件,遭遇美国多家律所的诉讼,该公司就依靠此保险避免了大笔的律师费支出。不过,反做空研究中心曾经向该公司品牌部门有关负责人求证,该负责人表示并不知情。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安达财产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美国美亚财产保险、中国人保财产财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中银保险、联邦保险、安联保险、国任财产保险、渤海财产保险、都邦财产保险等均有推出董事及高管责任险业务。

随着国内对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未来针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问责必然会更加的明确,未来投资人起诉问责也将明确到具体的董事或高管,而不再是上市公司。(6)

2020年,瑞幸咖啡暴雷事件带火了“董责险”。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赔偿责任保险,是对上述岗位人群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疏忽的、不当行为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

数据显示,目前美国中概股公司投保董责险的比例在90%左右。

在A股市场,董责险并不常见。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和2021年1-10月分别有逾170家和1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其全新采购董责险的计划,截至2021年10月底,在全国4300家左右A股上市公司当中已有超过650家投保董责险,投保率仅15.1%。

不过,2020年新增投保董责险的公司数量逼近存量的一半,火爆程度可见一斑。原因在于A股市场监管环境发生了变化,去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新法加大了对于违规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3)

是你认识的“董监高”责任险吗?

董责险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公司为个人责任进行的补偿;二是公司自身的责任。承保范围包括庭外和解、判决或和解损失、律师费以及对于公司事务正式调查的抗辩费用。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侯焕鑫律师表示,本案法院在认定独立董事的责任时,主要依据的是《证券法》(2014)的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该规定,就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董事“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位独董在诉讼案中辩称事前事后不知情且并未从中获益等,但在在小股东集体对独立董事提起的损失赔偿之诉中,独董需要证明其自身已经尽到勤勉履职之责,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没有过错,这一点无法证明,早在2019年8月证监会行政处罚中,上述5位独董就已经被确认了履职过错。

天津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陈欣烨认为,当前已有公司在投保董责险后发生风险事件,但是保单能否获得理赔,还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即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超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需要获得相关的证据或者是司法机构的最终认定。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往往会认为自身只要在权责范围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就不会有问题。但实际上我国信息披露违法追责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应董监高的要求本身就非常严。除非相应的董监高可明确证明其自身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否则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我们代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中,有九成以上的案件其实并非当事人故意违法,更多的还是由于日常经营管理的疏忽或者对信披规则的不熟悉而造成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伟介绍道。

所以,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实际上上市公司独董乃是一份“高危职业”,即便没有主观恶意,亦可能因为自身疏忽,被上市公司实控人“坑”了。(3)

如同国内所述,董责险主要来源于西方。

在美国,虽然联邦法律给予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公司法律通常在州一级处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要比私人公司受到更多的联邦法规管制,例如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在美国由企业购买的董责险也根据企业不同而有所区别,标准条款包括三类:(1)A类,个人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资产范围,有时候还包含员工,支付辩护费用、和解费或公司无法补偿个人以支付索赔相关费用时;(2)B类,支付董事会成员或官员的索赔相关费用后对公司的补偿范围;(3)C类也称为“实体覆盖”,这本身就在财务上保护公司。实体覆盖可能会减少保护个别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可用限额。

但无论何种董责险,在上市公司披露关键信息时,若其是有意或者故意不作为提供了不准确信息,保险人就可以拒绝因错误陈述产生的款项。在保单中出现的这样的“可分割性条款”或者“欺诈”排除条款,正是旨在防止一个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如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性**或不作为、或故意违反任何法规、规则或法律而造成影响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的结果。

国内其实在2002年1月7日就已经在行政层面对董责险给予了认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董责险的使用率依然不高,在去年有明显提升。根据2019年上半年的沪深上市公司公告,仅有2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借公告表达了投保(或继续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意向,当然也不排除购买了但并未公告的情形,而2020年新增投保董责险的A股公司数量约有170家,相比2002年至2019年,投保董责险的A股上市公司总共不到400家这一数据来看,近两年董责险的关注度和投保数量均明显增长。

在美国,根据Chubb 2018 年关于美国私营公司风险的报告称,26%的受访私营公司在过去三年中经历了D&O 亏损,而只有43%的公司购买了D&O保险,有三分之一的受访公司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购买上述保险。也因此,在美个别高管选择公司之时,公司是否为员工购买上述保险也成为了挑选重点之一。

不难看出,“董责险”的存在并不是为董监高在信披违规中的责任义务做出“补偿”,而在于公司维持运作过程中,存在个别交易争议而产生的费用损失进行保险。而对于类似康美药业案件中的高管,即使购买了“董责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赔保,更不用讨论具体赔保流程的问题。(5)

独董真能溜之大吉吗?

最近已有不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离职,问题是,这些闻风而动的独董们,真的能溜之大吉吗?

在康美案中,李安定和张平早已离职。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我国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知道权利侵害之日起算,超过20年不予保护。

供职于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的马香凝表示,过了诉讼失效期,对方虽可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但受害人依然可以主张赔偿。

当然,也有成功的。

2015年,一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用3个账号短线交易其担独董的10家上市公司股票,其中7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最后只有3支股票的5次交易行为收到处罚。

但前提是,要溜得足够早。

不知道这五位独董,此刻是否还在拍大腿。

面对天价赔偿,他们还可以选择上诉。

相关规定显示,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若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也就是说,涉康美案的独董们如上诉需要预交上诉费。

上诉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的交纳比例是0.5%。

换算下来,江镇平0.8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上诉主张自己无责,需要承担235万元的诉讼费,李定安、张弘需承担0.8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每人需预交的诉讼费约为30.98万元;郭崇慧、张平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为0.6亿元,每人需预交的诉讼费约为20.73万元。

这虽然比起原赔偿要少得多,但也超过康美支付给他们的薪资。

怎么算都是吃力不太好。

去年11月,新华网刊文称:“独立董事要敢于投反对票、弃权票,但不是轻易投反对票、弃权票,沟通胜过反对票。”

国内的独立董事制,确实需要一场彻彻底底的改革。(1)

注释:

(1)康美独董被罚3.8亿后,A股独董们吓得纷纷辞职,已跑了73人 2021-11-19 金角财经

(2)马靖昊说会计 2021年11月19日

(3)哭笑不得!康美案后,A股惊现独董“离职潮”! 智通财经app 2021-11-19

(4)刘姝威:我如何看待康美药业独董被判赔偿上亿元一事 市值风云 2021-11-19

(5)独董“辞职潮”一触即发,注意“董责险”并不是防火墙 董案与新规 2021-11-19

(6)发达国家上市企业的这个“救命神器”,为何在中国被无情抛弃?反做空信息中心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