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决和预防甲方不付工程款 (甲方不予结算)

甲方不给承包方付款怎么快速解决,甲方不办工程结算怎么办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工程已经完工验收,承包单位将工程竣工结算书报给甲方,但甲方却无故不予接收,或接收后迟迟不予答复,也不提出任何意见,目的是拖延结算,导致承包单位迟迟不能依约拿到工程款,甚至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违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更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

现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总价的约定,通常有二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包死价,一种是暂定总价,待合同完工验收后再据实结算,二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对于施工单位在结算及请求支付工程款项时,因约定明确,付款时间及付款数额,比较清楚,一般比较容易主张欠付款项;第二种方式,在实践中,比较容易出现,建设单位故意拖延支付的情况,常见的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及实际施工的竣工图纸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等实际情况,制作结算书,报送甲方,但甲方在接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后,却迟迟不予答复,甚至对接收的结算文件,不予出具任何签收证明,施工单位通常会当面递交,没有留存任何书面证据,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为了周转资金或故意占用施工单位资金,拖延不予结算,进而达到不支付工程结算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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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4条规定"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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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商业合同,工程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施工图纸会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出现各式各样的增量或者减量,签订合同暂定的合同价格也会出现增减,因此,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一般会签订暂定价格方式的合同,最终结算价格要根据竣工图纸及洽商变更材料进行竣工结算,在签订合同之初的招投标文件报价中,施工单位一般会在投标文件或合同附件中附一份预算的报价单,这个报价单上的价格,就是合同上的暂定价格,合同的预付款、进度款,一般会根据这个暂定价格的一定比例结合施工进度,进行支付,此报价单上的单价,一般是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但工程量一般是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预算的,待工程竣工验收以后,竣工图纸与施工图纸一旦出现差异,就会存在工程结算,双方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甚至有的工程,因甲方或设计单位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将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工程材料,进行临时变更,而双方又未能就变更的材料单价进行确认,导致工程结算时,双方对结算单价出现分歧,显然,这很不利于施工单位结算款项数额的确定。

在诉讼或仲裁的工程款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工程结算款,甲方故意拖延不予结算,对于此种工程款项,建议施工单位应该注意的是:一、签订合同或报送投标文件时,尽量要将合同暂定价格中,报价的单价进行明确,将报价单及施工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附件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二、在合同实际施工过程中,对于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出现的差异及双方洽商变更增减的部分,双方要尽量形成书面的洽商变更文件,对增减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书面确认,并明确将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需要提醒施工单位注意的是,这些重要文件的签字确认,如果是甲方的个人现场签字,尽可能的要求是合同中明确的建设单位授权人员,或者是建设单位后续书面授权的人员,并尽可能的明确授权权限,以明确工作人员的签字效力;三、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对乙方报送的结算文件,甲方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后45天内予以答复,但没有进一步约定不予答复的后果,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单方制作报送的文件对建设单位是没有必然的法律效力的,一般会通过评估程序进行确定,因此,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可能,可在此部分,关于工程结算文件,甲方如收到不予答复,进一步明确约定,甲方一定期限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甲方需要根据施工单位单方报送的文件进行结算,如果这样约定,就会促使建设单位收到结算文件后,不敢拖延,督促双方进行及时结算,当然,对于结算文件报送甲方的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举证,证明结算文件,已报送甲方,如签收证明、快递凭证等,以防止甲方在诉讼过程中会狡辩未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四、对于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因甲方比较强势,施工单位为了承接工程无奈接受相关合同条款,那么对于后续工程结算款项,更应该注意,上述结算依据的问题;有的工程案件,施工单位甚至是在工程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进行先期施工,先期垫资,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特提醒施工单位尤其要注意保留相关书面凭证,比如预付款、进度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验收证明,交接证明等,甚至是施工材料合同,工人工资,工人证言等这些最基础的实际施工证据,将来可能会作为主张工程结算款项很关键的证据。

法院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工程结算款的诉讼请求,一般依据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合同、验收证明、结算证明,这三部分,合同是最基础的,用以证实双方的合同关系,如果没有施工合同,一般会比较麻烦,比较常见的是挂靠、转包等个人承包的部分分项工程,这里不再赘述,这里特别强调施工单位要尤其注意,合同是必须要签订的,这是三份证据里最主要的,否则,尽量不要施工,如果已经施工,尽量的要求建设单位补签确认;其次,验收证明,也是比较主要的证据材料,一般为四方验收单或竣工备案表,简单的也有甲方与总包单位的确认,此份证据材料不但可以证实工程已经完工,并且可以证实工程已经合格,双方结算的条件已经成就,可以用于对抗甲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甚至防止甲方以工程结算时间没有成就进行抵赖,当然,实践中有好多分包单位,没有参与总包与甲方的验收,但如果经过验收备案,建委一般会有留存,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如果没有经过验收备案,施工单位最好能够实际参与验收,并复印或留存验收单,当然实践中,如果建设单位已经实际使用,也可以印证工程完工合格的事实,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但还是建议尽可能的完备上述文件;再次,对于结算证明,在工程结算款的案件中,如果甲方已经确认盖章的结算文件,发生诉讼或仲裁,就相对简单得多,施工单位可以依据甲方签字确认的数额,直接主张欠付款项,但在施工实践中,一般都是,施工单位仅仅有自己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甲方通常以各种理由不予接收,或接收后根本不予答复,对于此种情况,就需要施工单位注意上面已经提到的一些注意事项,尽可能的依据现有书面材料,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裁决认定结算数额,但在诉讼案件中,法院能够不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而直接依据双方现有的结算文件,对工程量及单价,依据合同及双方认可的证据,予以依法裁决的案件非常少,一般法院会释明双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法院通常会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进行判决,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如果法院释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数额委托第三方评估,建议施工单位,稳妥起见还是要主动申请评估程序,以免法院以举证不能为由,裁决由施工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