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毒**犯罪构罪之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如果其主观上不明知是*品毒**,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实践中,主观明知的有效证明一直都是非常突出的难题。侦查机关通常难以获取直接证明主观明知的有效供述和其他的直接证据,因此,实践中大量*品毒**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推定方法的运用。
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于推定明知采取的是一种正向列举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品毒**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品毒**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品毒**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品毒**的;
(四)体内藏匿*品毒**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品毒**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品毒**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品毒**,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第(六)种推定方式: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品毒**。本质上,体内藏毒也是高度隐蔽的方式的一种,因其特殊性单列出来,那实践中除了体内藏毒外还有哪种运毒方式会被认定为采用了高度隐蔽的方式?又有哪些刷新三观的藏毒方式呢?
小编将现有的裁判文书中认定为“采用了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品毒**”的全部案例进行了整理,接下来请扶好下巴,跟着小编一起长见识吧。
“单纯限制了想象力”系列
该系列主要利用的是人体,涉及的相关案例有29个,有藏于“胸罩内和下阴的卫生巾内”(马哈支热运输*品毒**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有“用避孕套包装好后藏匿在*裤内**中”(XX*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天真烂漫的小编表示看不懂。
按不同的藏匿部位列表如下:

“说走就走”系列
行李箱、包包、保温杯在手,说走就走,诗和远方的人生也不过如此吧。该系列涉及的案例有62例,分布于行李箱、包包、保温杯的不同部位:

“臭味相投”系列
据说,真爱都是草莓味儿的。
本系列涉及的案例有27例,藏毒位置分布如下:

“放过那辆车”系列
从脚垫下、夹层内、座位下到油箱内,方向盘内、轴承内,敢情大哥们都是山东蓝翔学过修车的,整部车你能找出哪里没藏过算你赢。
该系列涉及到的案例有52个,根据所藏部位不同分布如下:

偷天换日系列
偷天换日系列又可称为最诱人系列,从饼干到辣酱,从茶叶到啤酒,从香烟到扑克牌,今夜,我们都是有故事的人。
该系列涉及的案例有56例,根据外包装形式的不同分布如下:

“还有这种操作”系列
藏毒方式
随身携带的布匹当中搜出用黄色胶带包裹的白色块状物
绑于其腰部的红色丝巾内
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外用尿不湿包裹
纸箱里的袋装食盐内
藏毒于音响中邮寄
儿童画册封皮内侧用银色锡纸包裹的
纸皮箱内的烟罐、化妆包、装有电脑键盘的纸盒内
立式电脑主机箱内
从外到内经过手提袋、蛇皮口袋、塑料袋层层包装且藏匿于被子棉絮内
装在药盒内,用药盒伪装,另一部分*品毒**用白色纸巾包装,且放置在驾驶位上方眼镜盒里
音箱中
纸箱内同调料包混放
用胶布缠成小球
存放稻谷的炉柜中
捕蝇器的底座内
类似轴承的圆柱形钢筒内
在纸巾袋内、并夹在两张纸巾之间
圆通包裹内
上衣背面夹层内查获用避孕套包裹的
洗衣机底部
一袋大米中
席梦思床垫洞内
手机充电器内部
花生油桶底部
背带裤中
挎包内查获黄色塑料袋包装、外套口袋内
大衣右边外侧口袋、大衣右边内侧口袋、右前侧裤子口袋中缴获黑色塑料袋缠裹
缝制好的枕头之内
主卧卫生间吊顶铝扣板上
用白色餐巾纸包装
用黑色体恤包裹后藏匿在饮水机
厨房吊顶上、卫生间吊顶上
微波炉、美容仪的夹层内及美容仪的电路板下面
胶桶内
电能表内
是的,你没看错,音响内、手机充电器内、画册内都可以,脑洞大过黑洞。部分经典方式列举如下:
以上藏毒方式可以总的概括为“简直了”系列。
震惊于当事人脑洞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推定明知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等间接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之后得出当事人“明知”的结论,但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会被认定为“高度隐蔽”呢?
从字面意义上来讲:隐蔽的含义有两种——作为动词时是指“借旁的事物来遮掩”、作为形容词时是指“被别的事物遮住不易被发现”,而高度隐蔽的方式基本可以明确为采用“被别的事物遮住极难被发现”的方式。
推定明知毕竟是一种不得已情况下才采用的证明方式,如果相关事实可以用直接证据证实则该种方式是不被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品毒**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品毒**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仅如此,涉案当事人是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和提出自己系被蒙骗的反证的。